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4〕1号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4〕1号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1号
新疆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5Y
地址: (略) 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F5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此案由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核查反馈进一步复核过程中发现,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 (略) 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2. 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执法人员调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地检查并拍照取证,向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任文昌,编制单位受委托人*建南询问了项目建设情况和环评编制申报办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新疆 (略) 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书》(合同登记编号:XJHT202)复印件,建设单位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编制主持人资格证复印件,编制主持人2023年3月至5月社保保险应缴明细表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你单位“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先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和田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和田 (略) 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第 3 页,共 3 页
作者: 编辑:张丽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1号
新疆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5Y
地址: (略) 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F5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此案由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核查反馈进一步复核过程中发现,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 (略) 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2. 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执法人员调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地检查并拍照取证,向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任文昌,编制单位受委托人*建南询问了项目建设情况和环评编制申报办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新疆 (略) 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书》(合同登记编号:XJHT202)复印件,建设单位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编制主持人资格证复印件,编制主持人2023年3月至5月社保保险应缴明细表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你单位“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先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和田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和田 (略) 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第 3 页,共 3 页
作者: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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