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2号
被处罚单位:西科 (略)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
公民身份号码:51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718
地址: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进行检查, (略) 百 (略) 对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排放油烟废气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 (略) 百 (略) 《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已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6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0月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及送达回执;
6、 (略) 百 (略) 提供的《任务通知单》、《餐饮业有组织废气监测原始记录》、《气袋采样原始记录》、《红外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
证据1、2、3、4、5、6证明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西科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食堂经营服务合同》;
10、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西科 (略) 。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8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8号);于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西科 (略) 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西科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西科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西科 (略) 已于2023年11月20日当天更换了油烟净化器,并于2023年11月22 (略) 百 (略) 对三食堂经营过程中油烟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11034号)显示,油烟废气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鉴于西科 (略) 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对西科 (略) 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西科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600元(大写:*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西科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9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2号
被处罚单位:西科 (略)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G
公民身份号码:510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718
地址: (略) 绵阳涪城区绵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进行检查, (略) 百 (略) 对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排放油烟废气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 (略) 百 (略) 《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已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1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6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0月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3R号)及送达回执;
6、 (略) 百 (略) 提供的《任务通知单》、《餐饮业有组织废气监测原始记录》、《气袋采样原始记录》、《红外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
证据1、2、3、4、5、6证明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8、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西科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食堂经营服务合同》;
10、2023年10月26日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西科 (略) 。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8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经理刘国芝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8号);于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西科 (略) 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西科 (略) 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西科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西科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西科 (略) 经营的重庆水利电力 (略) 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西科 (略) 已于2023年11月20日当天更换了油烟净化器,并于2023年11月22 (略) 百 (略) 对三食堂经营过程中油烟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 (略) 百 (略) 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11034号)显示,油烟废气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鉴于西科 (略) 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对西科 (略) 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西科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600元(大写:*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西科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