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合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合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合 (略) 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合 (略) 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611号盛时产业园第3幢厂房一层西侧
三、建设单位:泉州合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611号租赁盛时产业园第3幢厂房一层西侧,全厂职工8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280天,日工作12小时,投产运营后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8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惠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搅拌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厂房高度15m)。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
项目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一套“布袋收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及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要求。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中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危险固体废物为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次品、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收集粉尘按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管理,并定期交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利用;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合 (略) 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合 (略) 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611号盛时产业园第3幢厂房一层西侧
三、建设单位:泉州合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611号租赁盛时产业园第3幢厂房一层西侧,全厂职工8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280天,日工作12小时,投产运营后年生产改性塑料颗粒8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惠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搅拌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厂房高度15m)。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
项目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一套“布袋收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及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要求。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其中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危险固体废物为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次品、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收集粉尘按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管理,并定期交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利用;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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