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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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为开江县KJCB2022-52号地块,该地 (略) 开江县淙城街道三里桥村,占地面积约10670.05平方米,中心位置坐标为107.*°E,31.*°N。依据规划文件可知,该地块未来用地性质已变更为商住用地,拟修建商铺和住宅,属于第一类用地。

经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不存在工业企业,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现场踏勘期间,地块仍为农用地,周边居民在地块内按季节种植农作物,未大规模使用农药化肥,现场无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周边500m范围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调查认为地块周边无潜在污染源。

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铜、铅、镍、砷、铬5项检测指标在地块内广泛存在,镉、汞2项污染物在地块内均未检出。经与土壤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中所有点位的铜、铅、镍、镉、砷、汞6项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中所有点位的铬含量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工作。

综上所述,该地块属于历史上无生产性企业存在过,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未被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商住用地使用。

,开江县

本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为开江县KJCB2022-52号地块,该地 (略) 开江县淙城街道三里桥村,占地面积约10670.05平方米,中心位置坐标为107.*°E,31.*°N。依据规划文件可知,该地块未来用地性质已变更为商住用地,拟修建商铺和住宅,属于第一类用地。

经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不存在工业企业,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现场踏勘期间,地块仍为农用地,周边居民在地块内按季节种植农作物,未大规模使用农药化肥,现场无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周边500m范围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未进行过工业活动、规模化养殖;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工业废水泄漏事故,无危险废物倾倒、固废倾倒、填埋等情况。故调查认为地块周边无潜在污染源。

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铜、铅、镍、砷、铬5项检测指标在地块内广泛存在,镉、汞2项污染物在地块内均未检出。经与土壤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中所有点位的铜、铅、镍、镉、砷、汞6项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中所有点位的铬含量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无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工作。

综上所述,该地块属于历史上无生产性企业存在过,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现场踏勘未见疑似污染痕迹,地块土壤无明显异味;未被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地块的利用历史情形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极低。无其他疑似污染情形,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商住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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