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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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水磨河(米东区段)水生态修复工程

(略) 米东区轮台西路公路桥至三个庄分水闸水磨河段

(略) 米东区水务局

新疆金辰 (略)

投资3599.26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 (略) 米东区轮台西路公路桥至三个庄分水闸水磨河段(中心地理坐标起点:东经87°38"59.510",北纬43°58"54.693",终点:东经87°35"5.830",北纬44°05"4.465")实施“ (略) 水磨河(米东区段)水生态修复工程”,工程河道治理起点为轮台西路公路桥桩号K0+000(中心地理坐标起点:东经87°38"59.510",北纬43°58"54.693"),终点为三个庄分水闸桩号K3+095(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5"5.830",北纬44°05"4.465")。该工程为河道整治工程,工程级别属III等,工程规模中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设防标准为50年一遇,其中:防洪渠、渠系建筑物等均为永久建筑物中的主要建筑物,导流渠为临时建筑物。该工程主要包括河道生态护岸工程3.1km河道、河道生态缓冲带工程3.1km河道及河道基底内源污染治理工程(工程总长10.274km,清废6.75万m3)。河道生态护岸采用砂砾石垫层和预制混凝土块衬砌,渠底采用现浇砼;河道0+00~0+850段左侧护岸设计lm宽生态缓冲带+3.6m宽生态透水道路;右侧护岸设计4.6m生态缓冲带,河道0+850~2+548段和河道2+617~3+050段两侧均设计4.6m生态缓冲带,生态缓冲带主要采用植物配置,以地被植物为主。本次河道占地均在水利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占用其他类型地。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特别是邻近村庄居民区的施工场地在施工围挡配备喷雾抑尘设施,其中施工开挖工序采用喷雾降尘机湿式作业,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工程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直接利用当地村镇排水管网,施工现场设置2座移动式环保公厕,委托环卫部门用吸污车收集清运,不得随意排放。项目产生土石方首先回用,废弃土石方运 (略) 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理,不设弃渣场。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尽量避免在同一地点使用较多的动力机械设备;各个进场路口设置警示牌,限制车速,禁止鸣笛,提醒来往车辆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防护措施;简易钢筋加工设备,禁止露天加工作业。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四)项目河道淤泥沙未利用作为一般固废与清理出的杂草及沿线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置,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由施工方统一运送 (略) 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水磨河(米东区段)水生态修复工程

(略) 米东区轮台西路公路桥至三个庄分水闸水磨河段

(略) 米东区水务局

新疆金辰 (略)

投资3599.26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 (略) 米东区轮台西路公路桥至三个庄分水闸水磨河段(中心地理坐标起点:东经87°38"59.510",北纬43°58"54.693",终点:东经87°35"5.830",北纬44°05"4.465")实施“ (略) 水磨河(米东区段)水生态修复工程”,工程河道治理起点为轮台西路公路桥桩号K0+000(中心地理坐标起点:东经87°38"59.510",北纬43°58"54.693"),终点为三个庄分水闸桩号K3+095(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5"5.830",北纬44°05"4.465")。该工程为河道整治工程,工程级别属III等,工程规模中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设防标准为50年一遇,其中:防洪渠、渠系建筑物等均为永久建筑物中的主要建筑物,导流渠为临时建筑物。该工程主要包括河道生态护岸工程3.1km河道、河道生态缓冲带工程3.1km河道及河道基底内源污染治理工程(工程总长10.274km,清废6.75万m3)。河道生态护岸采用砂砾石垫层和预制混凝土块衬砌,渠底采用现浇砼;河道0+00~0+850段左侧护岸设计lm宽生态缓冲带+3.6m宽生态透水道路;右侧护岸设计4.6m生态缓冲带,河道0+850~2+548段和河道2+617~3+050段两侧均设计4.6m生态缓冲带,生态缓冲带主要采用植物配置,以地被植物为主。本次河道占地均在水利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占用其他类型地。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开挖、车辆运输、土方回填及地表平整时及时做到洒水降尘,特别是邻近村庄居民区的施工场地在施工围挡配备喷雾抑尘设施,其中施工开挖工序采用喷雾降尘机湿式作业,同时合理规划建筑材料的堆放场地,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工程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现场拌制,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直接利用当地村镇排水管网,施工现场设置2座移动式环保公厕,委托环卫部门用吸污车收集清运,不得随意排放。项目产生土石方首先回用,废弃土石方运 (略) 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理,不设弃渣场。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尽量避免在同一地点使用较多的动力机械设备;各个进场路口设置警示牌,限制车速,禁止鸣笛,提醒来往车辆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敏感点附近采取移动式隔音屏等针对性防护措施;简易钢筋加工设备,禁止露天加工作业。夜间休息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点附近施工作业,同时在沿线居民区张贴告示,告知工程施工时间安排。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施工要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回填,表层土用于生态恢复;合理布置临时占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四)项目河道淤泥沙未利用作为一般固废与清理出的杂草及沿线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置,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由施工方统一运送 (略) 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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