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6 号
(略) 大足区 (略) :
你公司 (略) 大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和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及部分存量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码:
2211-*-04-0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 (略) (社会
信用代码:*127)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
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完成
搬迁前,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 (略) 大足区龙岗街道前
进社区 16、17 组大湾垃圾填埋场用地范围内,由焚烧区、飞灰
及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两部分组成。
焚烧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 1 条 600 吨/天的生活垃圾
焚烧线,主体工程由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机械炉排炉、15 兆
瓦汽轮机、18 兆瓦发电机、67.6 吨/小时余热锅炉等组成,配套
建设濑溪河取水工程、除盐水站、空压站、40 立方米地埋式柴
油储罐、20%氨水罐、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35 千伏升压站、2#
渗滤液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等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
拟建项目焚烧线生产用水由濑溪河取水工程提供,单独环评。办
公等生活用水及化验 (略) 政管网供水。2.新建 1 条 150
吨/天的厨余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厨余垃圾经“称重+物料接收+
粗破碎+磁选+筛分+挤压脱水+除砂除杂+加热蒸煮+三相分离+离
心提油”处理回收油脂、金属外卖物资回收机构。3.新建 1 条 120
吨/天的污泥干化生产线,设 1 台圆盘干化机,仅处置城镇污水
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污泥经加热干燥至含水率≤40%后焚烧处理。
4.拆除大湾垃圾填埋场内现有 80 吨/天的污泥无害化(堆肥)处
置中心,原址建设 2#渗滤液处理站主要用于处理焚烧线卸料大
厅、飞灰填埋区产生的渗滤液,设计处理规模 300 立方米/天。
5.现有大湾垃圾填埋场 300 立方米/天渗滤液处理站作 1#渗滤液
处理站,仍用于处理填埋场渗滤液,本次同步改造,更换部分膜
元件、加药装置、仪表,增设 MBR、污泥脱水间等单元臭气收
集管道,将现有渗滤液调节池以外的臭气引至焚烧炉。
飞灰及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大湾垃
圾填埋场现有填埋作业区的未堆填分区,分别设置飞灰填埋区和
垃圾应急填埋区。飞灰填埋区设计库容 21 万立方米,飞灰袋装
后分层堆码,单层堆高不超过 5 米,渗滤液单独收集由 2#渗滤
液处理站处理。垃圾应急填埋区库容 4 万立方米,焚烧炉停炉且
— 2 —
垃圾贮坑无法容纳时,垃圾在应急填埋区临时填埋,焚烧炉恢复
运行后有序将应急填埋区内垃圾转移至焚烧炉焚烧。
拟建项目服务范围为大足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城
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与经预处理后的厨余垃圾、
干化后的污泥一并配*,在低位热值达到设计点 7500 千焦/千克
时,年最大发电量 12308.8 万度。总投资约 67262.82 万元,其中
环保投资约 3687 万元。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大
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取
得了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取得了大足区信访办公室关于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备案的复函;拟建项目在现有垃圾填埋场范围内建设,符
合《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1-2035 年)》
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略) 及大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有焚烧炉烟气、垃圾贮坑恶臭气体、卸料
大厅恶臭气体、2#渗滤液处理站废气、各贮仓粉尘(包括石灰仓、
活性炭仓、飞灰仓)等。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采取“3T+E”
— 3 —
燃烧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 秒、焚烧
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脱硝(SNCR)+半
干法脱酸(石灰浆乳液喷雾吸收)+喷射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工
艺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及其修改单要求后经 80 米高烟囱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配建 1 套干法脱酸(喷氢氧化钙干粉)装置作为半干法脱酸的备
用装置。预留焚烧炉烟气 SCR 脱硝设施的建设场地。垃圾贮坑、
卸料大厅、1#渗滤液处理站厌氧 MBR、污泥脱水间等、2#渗滤
液处理站、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设备产生的臭气,采取密
闭负压收集措施,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厨余垃圾预处理和污泥干
化车间微负压抽风产生的废气经“稀硫酸酸洗+氢氧化钠碱洗+活
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渗滤液处理
站 UASB 装置产生的沼气送焚烧炉燃烧处理。石灰、活性炭、
飞灰采用气力输送设施进行密闭输送,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
仓均设置有仓顶布袋除尘器。
焚烧炉停炉时,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设备产生的臭气
引入车间微负压废气“稀硫酸酸洗+氢氧化钠碱洗+活性炭吸附”
设施处理;垃圾贮坑、卸料大厅、1#渗滤液处理站厌氧 MBR、
污泥脱水间等、2#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
— 4 —
处理后,由 1 根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各类臭气经处理后,氨、
硫 化 氢 排 放 速 率 及 臭 气 浓 度 满 足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4554-93)要求。2#渗滤液处理站 UASB 装置产生的沼气
停炉时经脱硫处理后由 1 根应急火炬燃烧放空。
拟建项目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及焚烧炉重启后清运过程严格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作
业,通过及时覆盖、喷洒植物除臭液、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臭气
污染,填埋工作面上 2 米以下高度范围内*烷的体积分数应不大
于 0.1%。焚烧区强化车间、设备、输送管道密闭性能检查,及
时进行维护。采取措施后,拟建项目焚烧区与填埋区厂界无组织
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要求。
结合《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 号)等相关要求,拟
建项目焚烧区边界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飞灰及生活垃圾
应急填埋区设置 500 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有居民约 60
户,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具了《 (略) 大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及部分存量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的承诺函》,承诺在拟建项
目投产前完成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今后也不再规划建设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 5 —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尽量回用。
垃圾贮坑和飞灰填埋区产生的渗滤液、厨余垃圾预处理与污
泥干化废水、空压站含油废水,垃圾运输车辆、地磅、焚烧区车
间地坪及设备冲洗废水,中和后的化验室废水合计产生量约
299.712 立方米/天,经 2#渗滤液处理站采用“均质调节+UASB+
两级 A/O+超滤+纳滤+RO 反渗透系统”工艺处理。2#渗滤液处
理站出水设置规范的排放口,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
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总汞、总铬、六价铬、
总镉、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后,回用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2#渗滤液
处理站膜浓缩液采用 DTRO 碟管式反渗透处理,处理后的清水
汇入 2#渗滤液处理站排放口,满足相应排放限值和回用水质要
求后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进一步提浓的浓缩液约 59.712 立
方米/天,全部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和回喷焚烧炉,不外排。除
盐水站浓水产生量约 50 立方米/天,锅炉排污水产生量约 16 立
方米/天,浓水部分回用于炉渣冷却用水,部分与锅炉排污水一
并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于半干法脱酸环节烟气降温、
地磅及焚烧线地坪冲洗等,剩余约 165 立方米/天与除盐水站产
— 6 —
生的约 20 立方米/天的反冲洗水、经生化池预处理的约 12.672 立
方米/天的生活污水一并汇入厂区废水总排口,色度、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满足《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
磷 满 足 参 照 的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
总 砷 、 总 铅 满 足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6889-2008)要求后,依托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外排管
道排 (略) 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飞灰填埋区和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设置隔堤,隔堤
内重新铺设 HDPE 防渗膜,采用双层防渗衬层系统,两层防渗衬
层之间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
统 、 雨 污 分 流 系 统 等 按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6889-2008)、《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
(GB50869-2013)要求建设,妥善保存隐蔽工程设计图纸、施
工照片、HDPE 膜防渗性能来料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飞灰填埋
区渗滤液单独收集通过管道“可视化”输送至 2#渗滤液处理站,
应急填埋区渗滤液依托现有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系
统处理。
拟建项目焚烧区采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垃圾贮坑
— 7 —
渗滤液、生产废水、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按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垃圾贮坑、2#渗滤液处理站、危废暂存
间、飞灰暂存及螯合稳定化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柴油罐
区、氨水罐区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均采取刚性防渗结构,防
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
渗性能,其中危废暂存间、飞灰暂存及螯合稳定化区域应同时满
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卸料
平台区、焚烧间及渣池、地磅区、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车
间、综合水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生化池等一般防渗区的防渗
性能不低于 1.5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
渗性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环境管理体
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和大湾垃圾填埋场项目协同管控目
前存在的地下水个别因子超标问题,大湾垃圾填埋场应立即制定
整改计划,排查、消除地下水污染隐患。对 1#渗滤液处理站构
筑物、污水管沟(含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干管和现有渗滤
液调节池)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防渗层破损的立即进行修复。
适时优化 1#渗滤液处理站膜浓缩液处理方式,由现有回灌填埋
作业区改为蒸发浓缩或“物化+生化”组合工艺或回喷至拟建项
目焚烧炉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8 —
拟建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
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拟建项目填埋区与焚烧区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飞灰、捕集飞灰的废布袋、废矿
物油及空压机房废过滤器等,产生量约 8654.47 吨/年,其中飞灰
在密闭车间内,采用水和螯合剂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 6.3 条中的相关要求后,
采用防水吨袋密封在飞灰填埋区填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 年版)豁免管理清单,飞灰运输及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
险废物管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1134-2020)等要求对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含量、重金
属浸出浓度等定期进行采样监测。飞灰填埋区服务期满后,应按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妥善覆膜、
防渗并进行封场处理。焚烧区设 4 个 2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
间,废布袋、废矿物油及空压机房废过滤器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
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
拟建项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焚烧炉渣、2#渗滤液处理站
UASB 装置沼气应急处理产生的废脱硫剂,渗滤液处理站、生化
— 9 —
池等废水处理污泥,活性炭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除盐水站
废膜、厨余垃圾预处理残渣及回收的油脂和金属等,产生量约
*.2 吨/年,其中炉渣外运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废
脱硫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厨余垃圾回收的油脂和金属外卖物资公
司综合利用;废水处理污泥、除盐水站废膜、厨余垃圾预处理残
渣送焚烧线处理。拟建项目生活垃圾送焚烧线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
全规范和要求,其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主体关键装
置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集中监视和控制,在 DCS 发
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能进行紧急停炉、停机操作;对焚烧炉
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
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进行
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氨水罐区设置不小于储罐容
积的围堰;焚烧线、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生产线、渗滤液
处理站等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 1 座容
积 731.5 立方米 2#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1 座容积 100 立方米焚
烧区初期雨水池和 1 座容积约 864.5 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废气污染物有组
— 10 —
织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 66.98t/a 吨/年、氮氧化物 214.337 吨/年,
颗粒物 17.861 吨/年、二噁英 8.93×10-8 吨/年、汞及其化合物 0.027
吨/年,镉、铊及其化合物 0.036 吨/年,锑、砷、铅、铬、钴、
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0.447 吨/年;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排放量分别为 3.42 吨/年、0.342 吨/年。总量指标应按照总
量控制相关要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 3-5 年内应开展环境影
响后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后评价中应重点关注项目持
续性、累积性环境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改进措施。
五、本 (略) 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11 —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略) 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
足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 月 15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重庆港力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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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6 号
(略) 大足区 (略) :
你公司 (略) 大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和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及部分存量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码:
2211-*-04-0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 (略) (社会
信用代码:*127)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
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完成
搬迁前,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 (略) 大足区龙岗街道前
进社区 16、17 组大湾垃圾填埋场用地范围内,由焚烧区、飞灰
及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两部分组成。
焚烧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 1 条 600 吨/天的生活垃圾
焚烧线,主体工程由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机械炉排炉、15 兆
瓦汽轮机、18 兆瓦发电机、67.6 吨/小时余热锅炉等组成,配套
建设濑溪河取水工程、除盐水站、空压站、40 立方米地埋式柴
油储罐、20%氨水罐、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35 千伏升压站、2#
渗滤液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等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
拟建项目焚烧线生产用水由濑溪河取水工程提供,单独环评。办
公等生活用水及化验 (略) 政管网供水。2.新建 1 条 150
吨/天的厨余垃圾预处理生产线,厨余垃圾经“称重+物料接收+
粗破碎+磁选+筛分+挤压脱水+除砂除杂+加热蒸煮+三相分离+离
心提油”处理回收油脂、金属外卖物资回收机构。3.新建 1 条 120
吨/天的污泥干化生产线,设 1 台圆盘干化机,仅处置城镇污水
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污泥经加热干燥至含水率≤40%后焚烧处理。
4.拆除大湾垃圾填埋场内现有 80 吨/天的污泥无害化(堆肥)处
置中心,原址建设 2#渗滤液处理站主要用于处理焚烧线卸料大
厅、飞灰填埋区产生的渗滤液,设计处理规模 300 立方米/天。
5.现有大湾垃圾填埋场 300 立方米/天渗滤液处理站作 1#渗滤液
处理站,仍用于处理填埋场渗滤液,本次同步改造,更换部分膜
元件、加药装置、仪表,增设 MBR、污泥脱水间等单元臭气收
集管道,将现有渗滤液调节池以外的臭气引至焚烧炉。
飞灰及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依托大湾垃
圾填埋场现有填埋作业区的未堆填分区,分别设置飞灰填埋区和
垃圾应急填埋区。飞灰填埋区设计库容 21 万立方米,飞灰袋装
后分层堆码,单层堆高不超过 5 米,渗滤液单独收集由 2#渗滤
液处理站处理。垃圾应急填埋区库容 4 万立方米,焚烧炉停炉且
— 2 —
垃圾贮坑无法容纳时,垃圾在应急填埋区临时填埋,焚烧炉恢复
运行后有序将应急填埋区内垃圾转移至焚烧炉焚烧。
拟建项目服务范围为大足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城
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与经预处理后的厨余垃圾、
干化后的污泥一并配*,在低位热值达到设计点 7500 千焦/千克
时,年最大发电量 12308.8 万度。总投资约 67262.82 万元,其中
环保投资约 3687 万元。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大
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取
得了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取得了大足区信访办公室关于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备案的复函;拟建项目在现有垃圾填埋场范围内建设,符
合《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1-2035 年)》
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略) 及大足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有焚烧炉烟气、垃圾贮坑恶臭气体、卸料
大厅恶臭气体、2#渗滤液处理站废气、各贮仓粉尘(包括石灰仓、
活性炭仓、飞灰仓)等。拟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采取“3T+E”
— 3 —
燃烧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 秒、焚烧
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脱硝(SNCR)+半
干法脱酸(石灰浆乳液喷雾吸收)+喷射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工
艺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及其修改单要求后经 80 米高烟囱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配建 1 套干法脱酸(喷氢氧化钙干粉)装置作为半干法脱酸的备
用装置。预留焚烧炉烟气 SCR 脱硝设施的建设场地。垃圾贮坑、
卸料大厅、1#渗滤液处理站厌氧 MBR、污泥脱水间等、2#渗滤
液处理站、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设备产生的臭气,采取密
闭负压收集措施,引入焚烧炉内燃烧。厨余垃圾预处理和污泥干
化车间微负压抽风产生的废气经“稀硫酸酸洗+氢氧化钠碱洗+活
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渗滤液处理
站 UASB 装置产生的沼气送焚烧炉燃烧处理。石灰、活性炭、
飞灰采用气力输送设施进行密闭输送,石灰仓、活性炭仓、飞灰
仓均设置有仓顶布袋除尘器。
焚烧炉停炉时,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设备产生的臭气
引入车间微负压废气“稀硫酸酸洗+氢氧化钠碱洗+活性炭吸附”
设施处理;垃圾贮坑、卸料大厅、1#渗滤液处理站厌氧 MBR、
污泥脱水间等、2#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
— 4 —
处理后,由 1 根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各类臭气经处理后,氨、
硫 化 氢 排 放 速 率 及 臭 气 浓 度 满 足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4554-93)要求。2#渗滤液处理站 UASB 装置产生的沼气
停炉时经脱硫处理后由 1 根应急火炬燃烧放空。
拟建项目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及焚烧炉重启后清运过程严格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作
业,通过及时覆盖、喷洒植物除臭液、密闭运输等措施控制臭气
污染,填埋工作面上 2 米以下高度范围内*烷的体积分数应不大
于 0.1%。焚烧区强化车间、设备、输送管道密闭性能检查,及
时进行维护。采取措施后,拟建项目焚烧区与填埋区厂界无组织
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要求。
结合《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 号)等相关要求,拟
建项目焚烧区边界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飞灰及生活垃圾
应急填埋区设置 500 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有居民约 60
户,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具了《 (略) 大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及部分存量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的承诺函》,承诺在拟建项
目投产前完成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今后也不再规划建设
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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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尽量回用。
垃圾贮坑和飞灰填埋区产生的渗滤液、厨余垃圾预处理与污
泥干化废水、空压站含油废水,垃圾运输车辆、地磅、焚烧区车
间地坪及设备冲洗废水,中和后的化验室废水合计产生量约
299.712 立方米/天,经 2#渗滤液处理站采用“均质调节+UASB+
两级 A/O+超滤+纳滤+RO 反渗透系统”工艺处理。2#渗滤液处
理站出水设置规范的排放口,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
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总汞、总铬、六价铬、
总镉、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后,回用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2#渗滤液
处理站膜浓缩液采用 DTRO 碟管式反渗透处理,处理后的清水
汇入 2#渗滤液处理站排放口,满足相应排放限值和回用水质要
求后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进一步提浓的浓缩液约 59.712 立
方米/天,全部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和回喷焚烧炉,不外排。除
盐水站浓水产生量约 50 立方米/天,锅炉排污水产生量约 16 立
方米/天,浓水部分回用于炉渣冷却用水,部分与锅炉排污水一
并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于半干法脱酸环节烟气降温、
地磅及焚烧线地坪冲洗等,剩余约 165 立方米/天与除盐水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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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约 20 立方米/天的反冲洗水、经生化池预处理的约 12.672 立
方米/天的生活污水一并汇入厂区废水总排口,色度、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满足《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
磷 满 足 参 照 的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
总 砷 、 总 铅 满 足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6889-2008)要求后,依托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外排管
道排 (略) 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飞灰填埋区和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区设置隔堤,隔堤
内重新铺设 HDPE 防渗膜,采用双层防渗衬层系统,两层防渗衬
层之间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
统 、 雨 污 分 流 系 统 等 按 《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6889-2008)、《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
(GB50869-2013)要求建设,妥善保存隐蔽工程设计图纸、施
工照片、HDPE 膜防渗性能来料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飞灰填埋
区渗滤液单独收集通过管道“可视化”输送至 2#渗滤液处理站,
应急填埋区渗滤液依托现有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系
统处理。
拟建项目焚烧区采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垃圾贮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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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生产废水、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按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垃圾贮坑、2#渗滤液处理站、危废暂存
间、飞灰暂存及螯合稳定化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柴油罐
区、氨水罐区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均采取刚性防渗结构,防
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
渗性能,其中危废暂存间、飞灰暂存及螯合稳定化区域应同时满
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卸料
平台区、焚烧间及渣池、地磅区、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车
间、综合水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生化池等一般防渗区的防渗
性能不低于 1.5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
渗性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环境管理体
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和大湾垃圾填埋场项目协同管控目
前存在的地下水个别因子超标问题,大湾垃圾填埋场应立即制定
整改计划,排查、消除地下水污染隐患。对 1#渗滤液处理站构
筑物、污水管沟(含大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干管和现有渗滤
液调节池)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防渗层破损的立即进行修复。
适时优化 1#渗滤液处理站膜浓缩液处理方式,由现有回灌填埋
作业区改为蒸发浓缩或“物化+生化”组合工艺或回喷至拟建项
目焚烧炉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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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
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拟建项目填埋区与焚烧区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包括飞灰、捕集飞灰的废布袋、废矿
物油及空压机房废过滤器等,产生量约 8654.47 吨/年,其中飞灰
在密闭车间内,采用水和螯合剂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 6.3 条中的相关要求后,
采用防水吨袋密封在飞灰填埋区填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 年版)豁免管理清单,飞灰运输及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
险废物管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1134-2020)等要求对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含量、重金
属浸出浓度等定期进行采样监测。飞灰填埋区服务期满后,应按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妥善覆膜、
防渗并进行封场处理。焚烧区设 4 个 2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
间,废布袋、废矿物油及空压机房废过滤器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
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
拟建项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焚烧炉渣、2#渗滤液处理站
UASB 装置沼气应急处理产生的废脱硫剂,渗滤液处理站、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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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等废水处理污泥,活性炭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除盐水站
废膜、厨余垃圾预处理残渣及回收的油脂和金属等,产生量约
*.2 吨/年,其中炉渣外运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废
脱硫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厨余垃圾回收的油脂和金属外卖物资公
司综合利用;废水处理污泥、除盐水站废膜、厨余垃圾预处理残
渣送焚烧线处理。拟建项目生活垃圾送焚烧线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
全规范和要求,其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主体关键装
置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集中监视和控制,在 DCS 发
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能进行紧急停炉、停机操作;对焚烧炉
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
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进行
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氨水罐区设置不小于储罐容
积的围堰;焚烧线、厨余垃圾预处理及污泥干化生产线、渗滤液
处理站等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 1 座容
积 731.5 立方米 2#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1 座容积 100 立方米焚
烧区初期雨水池和 1 座容积约 864.5 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废气污染物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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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 66.98t/a 吨/年、氮氧化物 214.337 吨/年,
颗粒物 17.861 吨/年、二噁英 8.93×10-8 吨/年、汞及其化合物 0.027
吨/年,镉、铊及其化合物 0.036 吨/年,锑、砷、铅、铬、钴、
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0.447 吨/年;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排放量分别为 3.42 吨/年、0.342 吨/年。总量指标应按照总
量控制相关要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 3-5 年内应开展环境影
响后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后评价中应重点关注项目持
续性、累积性环境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改进措施。
五、本 (略) 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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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略) 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
足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 月 15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重庆港力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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