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铠彦环保有限公司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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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铠彦环保有限公司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16时—1月15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省新镇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拆解与再制造集中管理区1-6#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省新镇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拆解与再制造集中管理区1-6#厂房,占地面积:15120m2、建筑面积:48952m2;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废五金电器1.8万吨/年、废电线电缆2万吨/年、废电机1.2万吨/年)。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造粒挤出冷却用水和造粒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废塑料清洗废水)。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纳入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近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接通前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控制项目的“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不排放;远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接通后,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回用水质标准后大部分回用,剩余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污水处理厂,南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废五金电器切割废气、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废大电机切割废气、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废塑料破碎废气和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

  项目废五金电器切割废气产尘量较小且分布区域较广,废气难以有效收集,因此呈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的情况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废大电机切割废气产尘量较小且分布区域较广,废气难以有效收集,因此呈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的情况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3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3#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5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5#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7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6#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8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1#厂房A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1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1#厂房B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2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6#厂房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2#厂房的废塑料破碎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一起由24m高排气筒G4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5#厂房的废塑料破碎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一起由24m高排气筒G4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加工处理废塑料产生的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

  综上分析,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建成后,通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略) 身村的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①一般工业固废:其他一般固废、废过滤网和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电路板、废活性炭、隔油池浮油和污泥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或处置。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16时—1月15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省新镇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拆解与再制造集中管理区1-6#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省新镇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拆解与再制造集中管理区1-6#厂房,占地面积:15120m2、建筑面积:48952m2;年拆解废五金机电5万吨(废五金电器1.8万吨/年、废电线电缆2万吨/年、废电机1.2万吨/年)。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造粒挤出冷却用水和造粒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废塑料清洗废水)。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纳入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近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接通前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控制项目的“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全部回用,不排放;远期, (略) 政污水管网接通后,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一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回用水质标准后大部分回用,剩余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污水处理厂,南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废五金电器切割废气、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废大电机切割废气、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废塑料破碎废气和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

  项目废五金电器切割废气产尘量较小且分布区域较广,废气难以有效收集,因此呈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的情况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废大电机切割废气产尘量较小且分布区域较广,废气难以有效收集,因此呈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空气流通的情况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3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3#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5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5#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7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6#厂房的废电线电缆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8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1#厂房A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1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1#厂房B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4m高排气筒G2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6#厂房的废大电机外壳破碎废气、废大电机转子破碎分选废气、废小电机破碎分选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G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

  2#厂房的废塑料破碎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一起由24m高排气筒G4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5#厂房的废塑料破碎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废塑料造粒挤出废气一起由24m高排气筒G4排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加工处理废塑料产生的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

  综上分析,本项目运营期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建成后,通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略) 身村的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①一般工业固废:其他一般固废、废过滤网和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电路板、废活性炭、隔油池浮油和污泥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或处置。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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