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略)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9号)等要求,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更加清晰,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和发布《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单独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相关部门对《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时,需会同民政部门对外发布,调整范围较大或涉及核 (略) 政府同意后,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加强统计方法研究和统计监测,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略) 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略) 统一通认并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到2025年,全市培育不少于10家评估机构。
5.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逐步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漳州通”定期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动态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种类、数量、规模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7.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城区和居住区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向民政部门移交产权。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建不足的,应当补齐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给予补足。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作用。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为低保、低保边缘、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优待优惠。实施集中供养 (略) ,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9.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 (略)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研究制定失能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指导意见。到2025年,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全部具备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能力。
10. (略) 场主体。强化国有经济主体作用,培育发展以基本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产、培训疗养机构统筹安排出租用于养老服务,并适当减免租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水平
11.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加强部门政策衔接,推动资源优化融合,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
12.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照料护理标准,完善临时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切实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
13.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养老服务,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适应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逐步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到2025年,建设不少于3个县(区)级示范性养老服务网络、8个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150个示范性长者食堂,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14.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减轻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月探访率实现100%。
15.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创建适老化社区,将适老化 (略) 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支持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推进适老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引导专业机构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和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16.优化基本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依法落实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建立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7.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18.加强养老服务队*建设。 (略) 校、中职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与学历、技能等级挂钩的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政策,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
19.推动医康养护融合发展。推进社区医疗、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将医康养护融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建设集医疗、养老、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强化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以上。
20.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安全、服务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督促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改革事项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机构养老服务 | 1.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2.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3.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安全、服务安全等国家、行业标准,引导养老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 照护服务 | (略) (略) (略) 国资委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提供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2. (略) (略) 团送戏曲进基层、进农村,开展百姓大舞台演出;3.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5.加强学;2.为享受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财政拨款单位)每人每月代发高龄补贴200元;3.其他人员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不低于50元、90-99周岁不低于 100元、100周岁以上不低于300元,具体由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略) (略) 人社局 | |
15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重阳节慰问 | 重阳节期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慰问金,省级补助1500元,市级补助1500元,县级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补助标准。 | 物质帮助 | (略) 财政局 |
16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1.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2.服务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3.具体服务方式、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8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1.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分别享受一级、二级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上门健康服务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健康评估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等;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
2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
21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2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特困供养 | 1.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特困供养 | 1.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关爱服务 | 1.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2.以“志愿服务送关爱文明实践树新风”为主题,广泛动员文明单位、社会组织等志愿者,以空巢老人、残疾人、困难群体等为重点关爱对象,以社区、乡村、景区、公共场所、交通站点、 (略) 、志愿服务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等为主要服务场所,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抚慰、文体健身、应急救助、亲情关爱等志愿服务;3.面向65周岁以上脱贫不稳定户提供探访关爱服务,确保不愁吃穿,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有保障;4.“两节”期间及重大节日,走访、探望、慰问重度残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残联 |
2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优待优惠。 | 物质帮助 | 市 (略) 民政局 |
2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略) 卫健委 |
27 | 护理费补助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和患有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男方满60周岁或女方满55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经申请,由各县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护理费补助。 | 物质帮助 | (略) 财政局 | |
28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30 | 闽台外埠老年人 | 闽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 (略) 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 (略) 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2.外埠老年人到 (略)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3.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指派专人入驻台胞医保服务站,协助代办台胞在漳就医后报销相关手续。 | 关爱服务 | (略) (略) (略) 委台港澳办 |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略)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9号)等要求,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更加清晰,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和发布《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单独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相关部门对《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时,需会同民政部门对外发布,调整范围较大或涉及核 (略) 政府同意后,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加强统计方法研究和统计监测,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略) 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略) 统一通认并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到2025年,全市培育不少于10家评估机构。
5.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逐步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漳州通”定期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动态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种类、数量、规模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7.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城区和居住区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向民政部门移交产权。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建不足的,应当补齐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给予补足。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作用。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为低保、低保边缘、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优待优惠。实施集中供养 (略) ,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9.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 (略)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研究制定失能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指导意见。到2025年,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全部具备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能力。
10. (略) 场主体。强化国有经济主体作用,培育发展以基本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产、培训疗养机构统筹安排出租用于养老服务,并适当减免租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水平
11.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加强部门政策衔接,推动资源优化融合,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
12.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照料护理标准,完善临时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切实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
13.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养老服务,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适应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逐步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到2025年,建设不少于3个县(区)级示范性养老服务网络、8个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150个示范性长者食堂,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14.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减轻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月探访率实现100%。
15.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创建适老化社区,将适老化 (略) 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支持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推进适老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引导专业机构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和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16.优化基本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依法落实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建立民政、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7.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18.加强养老服务队*建设。 (略) 校、中职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与学历、技能等级挂钩的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补贴政策,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
19.推动医康养护融合发展。推进社区医疗、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将医康养护融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建设集医疗、养老、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强化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以上。
20.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安全、服务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督促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涉及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改革事项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机构养老服务 | 1.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2.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3.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安全、服务安全等国家、行业标准,引导养老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 照护服务 | (略) (略) (略) 国资委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提供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2. (略) (略) 团送戏曲进基层、进农村,开展百姓大舞台演出;3.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5.加强学;2.为享受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财政拨款单位)每人每月代发高龄补贴200元;3.其他人员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不低于50元、90-99周岁不低于 100元、100周岁以上不低于300元,具体由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略) (略) 人社局 | |
15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重阳节慰问 | 重阳节期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慰问金,省级补助1500元,市级补助1500元,县级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补助标准。 | 物质帮助 | (略) 财政局 |
16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1.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2.服务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3.具体服务方式、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8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1.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分别享受一级、二级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上门健康服务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健康评估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等;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
2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
21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2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特困供养 | 1.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特困供养 | 1.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实施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4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关爱服务 | 1.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2.以“志愿服务送关爱文明实践树新风”为主题,广泛动员文明单位、社会组织等志愿者,以空巢老人、残疾人、困难群体等为重点关爱对象,以社区、乡村、景区、公共场所、交通站点、 (略) 、志愿服务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等为主要服务场所,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抚慰、文体健身、应急救助、亲情关爱等志愿服务;3.面向65周岁以上脱贫不稳定户提供探访关爱服务,确保不愁吃穿,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有保障;4.“两节”期间及重大节日,走访、探望、慰问重度残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残联 |
2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优待优惠。 | 物质帮助 | 市 (略) 民政局 |
2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略) 卫健委 |
27 | 护理费补助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和患有重大疾病或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男方满60周岁或女方满55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经申请,由各县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护理费补助。 | 物质帮助 | (略) 财政局 | |
28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30 | 闽台外埠老年人 | 闽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 (略) 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 (略) 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2.外埠老年人到 (略)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3.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指派专人入驻台胞医保服务站,协助代办台胞在漳就医后报销相关手续。 | 关爱服务 | (略) (略) (略) 委台港澳办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