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宜 (略) 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5-*(环评科)
通讯地址:宜春经开区管委会春风路1号210(*)
项目名称 | 宜 (略) 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 |
建设地点 |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11号 |
建设单位 | 宜 (略)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11号,总占地面积为244.53亩。主要变动内容为:1、生产工艺:由硫酸法变更为硫酸盐法。2、产品方案:由25万t/a 精制卤水(折合碳酸锂34715.49t/a)变更为湿碳酸锂(含水8%),产量为15217.39t/a (折算碳酸锂14000t/a),副产品铷铯盐3600t/a不再生产。3、建设内容:利用现有4#车间(沉锂车间)内预留空间,新增碳酸锂生产线,增加树脂除钙镁装置及冷冻装置;原料车间、过滤车间、尾气副产品车间、钾钠盐仓库等车间使用功能及布局变化;拆除已有废止锅炉房及其相邻库房,锅炉供汽改用园区供汽;新建蒸发平台、冷冻设备平台、树脂除钙镁区域等,扩建配碱车间,新建危废暂存库,扩建循环水池;改造厂区雨污管网,新建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在线监控等设施。 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项目主要以锂云母精矿、浓硫酸、工业硫酸钙、碳酸钙、回用钾钠盐、碳酸钠等为原辅料,通过混料、烘干、焙烧、球磨、浸出、净化除杂、精密过滤、树脂除钙镁、蒸发浓缩、沉锂、粗碳酸锂洗涤、离心分离、脱碳、蒸发浓缩、冷冻结晶等工序制得粗碳酸锂。 变动后全厂产品方案:年产15217.39t/a粗碳酸锂(含水8%)(企业内部质量控制)。 项目总投资34228.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8万元,占总投资的6.1%。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为配料粉尘及输送粉尘、烘干废气、焙烧烟气、脱碳废气和物料输送、装卸、原料库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原料库无组织粉尘、配料及输送无组织粉尘、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汽车道路运输扬尘、脱碳废气无组织硫酸雾、熟料库无组织粉尘。 配料粉尘及输送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排放标准,由1号20米高排气筒排放。 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等,经管道密闭收集汇合后采用多级旋风+二级喷淋塔等高效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排放标准,由2号30米高排气筒排放。 焙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氟化物、SO2、NOx、铊及其化合物、氨、铍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等,采用旋风+低温SCR脱硝+脉冲布袋+二级石灰-石膏法等高效处理设施处理,废气中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氨、铊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铍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氨达到参照执行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2.5mg/m3以下后,由3号60米高排气筒排放。 脱碳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经密闭管道收集由风机引至酸雾净化塔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硫酸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 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4号25米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氨。通过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氨水、硫酸储罐加强密封、罐体隔热、改进操作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厂区绿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速行驶、厂区设洗车平台等措施,可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氟化物、硫酸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焙烧烟气处理废水、脱碳废气处理废水、渗滤液、实验室废水、车辆清洗废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废水、冷凝水、脱附再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本项目综合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BOD5、氟化物、总铊、铍、全盐量、锑等。项目废水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进行收集与处理,脱碳废气处理废水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脱附再生水回用于浸出工序,不外排;冷凝水部分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外排,其余部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焙烧烟气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外排冷凝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工艺:中和+除氟+除铊+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废水预处理后与设备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废水合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及厂区污水总排口中铊 (略) 地标《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1149-2019)中有关要求,第一类污染物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最严值后,再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通过渥江排入袁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布袋收尘、纯碱渣、制纯水废树脂、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滤布、废耐火材料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为浸出液除钙镁废树脂、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脱硫石膏、浸出渣、钾钠混合盐及芒硝待属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分区防治,分别是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包括废水处理站、焙烧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综合罐区、过滤车间(尾渣暂存库建于过滤车间内)、钾钠盐仓库、危废暂存库、滤液收集池、污水收集管线、合纵尾渣库等;一般防渗区包括混料车间、焙烧车间、熟料库、综合仓库、五金车间、配碱库、一般固废库、软水泵房、冷却水循环水池、冷冻平台、树脂除钙镁平台等;简单防渗区包括生活办公区、厂区道路、门卫等。在厂区东北侧(上游)、事故池西侧(项目所在地)、厂区西南侧(下游)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对项目所在地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物料及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全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略) 、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各工艺废气排气筒高度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和《报告书》的要求,按要求设置采样口。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确定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范围。你公司应配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以新带老”污染防治措施:(1)新建危废暂存间;完善厂内雨、污水管网的铺设与布置,明管明渠;新建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雨水、废水排放口设在线监控设施,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防腐防渗处理;新建洗车平台;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2)对配料粉尘、输送粉尘进行收集,由喷淋塔水喷淋处理;升级并扩建废水处理设施;阀门、法兰等按要求进行保养,设置防护监控设施,加强管理;废水处理系统废渣库防腐防渗处理,设导流沟及收集池等;车间及物料堆放库设挡水坡;钾钠盐仓库、尾渣暂存库、危废间增加导流沟、收集池建设,并防腐防渗处理;按照分区防渗及要求对相应区域防渗处理;(3)调整配料最佳比例,降低SO2源强产生,脱硫设施进口安装CEMS实时监控,根据进口SO2数据调整培烧运行工况(进料量、鼓风量、燃气开度)及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确保SO2达标排放。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确定,本次总量控制指标从原有项目总量中进行调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COD≤1.643t/a,NH3-N≤0.172t/a,NOX≤22.1t/a。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实施了公众参与活动,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的反馈意见途径,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或建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宜 (略) 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5-*(环评科)
通讯地址:宜春经开区管委会春风路1号210(*)
项目名称 | 宜 (略) 年处理40万吨锂云母精制卤水项目变更 |
建设地点 |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11号 |
建设单位 | 宜 (略)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11号,总占地面积为244.53亩。主要变动内容为:1、生产工艺:由硫酸法变更为硫酸盐法。2、产品方案:由25万t/a 精制卤水(折合碳酸锂34715.49t/a)变更为湿碳酸锂(含水8%),产量为15217.39t/a (折算碳酸锂14000t/a),副产品铷铯盐3600t/a不再生产。3、建设内容:利用现有4#车间(沉锂车间)内预留空间,新增碳酸锂生产线,增加树脂除钙镁装置及冷冻装置;原料车间、过滤车间、尾气副产品车间、钾钠盐仓库等车间使用功能及布局变化;拆除已有废止锅炉房及其相邻库房,锅炉供汽改用园区供汽;新建蒸发平台、冷冻设备平台、树脂除钙镁区域等,扩建配碱车间,新建危废暂存库,扩建循环水池;改造厂区雨污管网,新建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在线监控等设施。 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项目主要以锂云母精矿、浓硫酸、工业硫酸钙、碳酸钙、回用钾钠盐、碳酸钠等为原辅料,通过混料、烘干、焙烧、球磨、浸出、净化除杂、精密过滤、树脂除钙镁、蒸发浓缩、沉锂、粗碳酸锂洗涤、离心分离、脱碳、蒸发浓缩、冷冻结晶等工序制得粗碳酸锂。 变动后全厂产品方案:年产15217.39t/a粗碳酸锂(含水8%)(企业内部质量控制)。 项目总投资34228.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8万元,占总投资的6.1%。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为配料粉尘及输送粉尘、烘干废气、焙烧烟气、脱碳废气和物料输送、装卸、原料库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原料库无组织粉尘、配料及输送无组织粉尘、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汽车道路运输扬尘、脱碳废气无组织硫酸雾、熟料库无组织粉尘。 配料粉尘及输送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排放标准,由1号20米高排气筒排放。 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等,经管道密闭收集汇合后采用多级旋风+二级喷淋塔等高效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排放标准,由2号30米高排气筒排放。 焙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氟化物、SO2、NOx、铊及其化合物、氨、铍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等,采用旋风+低温SCR脱硝+脉冲布袋+二级石灰-石膏法等高效处理设施处理,废气中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氨、铊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铍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氨达到参照执行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要求脱硝系统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控制在2.5mg/m3以下后,由3号60米高排气筒排放。 脱碳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经密闭管道收集由风机引至酸雾净化塔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硫酸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 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4号25米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氨。通过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氨水、硫酸储罐加强密封、罐体隔热、改进操作管理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厂区绿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速行驶、厂区设洗车平台等措施,可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氟化物、硫酸雾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焙烧烟气处理废水、脱碳废气处理废水、渗滤液、实验室废水、车辆清洗废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废水、冷凝水、脱附再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本项目综合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BOD5、氟化物、总铊、铍、全盐量、锑等。项目废水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进行收集与处理,脱碳废气处理废水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脱附再生水回用于浸出工序,不外排;冷凝水部分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外排,其余部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焙烧烟气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外排冷凝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工艺:中和+除氟+除铊+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废水预处理后与设备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废水合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及厂区污水总排口中铊 (略) 地标《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1149-2019)中有关要求,第一类污染物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最严值后,再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通过渥江排入袁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布袋收尘、纯碱渣、制纯水废树脂、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滤布、废耐火材料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为浸出液除钙镁废树脂、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脱硫石膏、浸出渣、钾钠混合盐及芒硝待属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分区防治,分别是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包括废水处理站、焙烧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综合罐区、过滤车间(尾渣暂存库建于过滤车间内)、钾钠盐仓库、危废暂存库、滤液收集池、污水收集管线、合纵尾渣库等;一般防渗区包括混料车间、焙烧车间、熟料库、综合仓库、五金车间、配碱库、一般固废库、软水泵房、冷却水循环水池、冷冻平台、树脂除钙镁平台等;简单防渗区包括生活办公区、厂区道路、门卫等。在厂区东北侧(上游)、事故池西侧(项目所在地)、厂区西南侧(下游)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对项目所在地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物料及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全厂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略) 、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各工艺废气排气筒高度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和《报告书》的要求,按要求设置采样口。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确定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范围。你公司应配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 (略) 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以新带老”污染防治措施:(1)新建危废暂存间;完善厂内雨、污水管网的铺设与布置,明管明渠;新建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雨水、废水排放口设在线监控设施,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防腐防渗处理;新建洗车平台;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2)对配料粉尘、输送粉尘进行收集,由喷淋塔水喷淋处理;升级并扩建废水处理设施;阀门、法兰等按要求进行保养,设置防护监控设施,加强管理;废水处理系统废渣库防腐防渗处理,设导流沟及收集池等;车间及物料堆放库设挡水坡;钾钠盐仓库、尾渣暂存库、危废间增加导流沟、收集池建设,并防腐防渗处理;按照分区防渗及要求对相应区域防渗处理;(3)调整配料最佳比例,降低SO2源强产生,脱硫设施进口安装CEMS实时监控,根据进口SO2数据调整培烧运行工况(进料量、鼓风量、燃气开度)及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确保SO2达标排放。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确定,本次总量控制指标从原有项目总量中进行调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COD≤1.643t/a,NH3-N≤0.172t/a,NOX≤22.1t/a。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实施了公众参与活动,进行了公示。根据公示的反馈意见途径,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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