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浩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湖南省浩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略) (略)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产业园B23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3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月17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略) 拟投资300 (略)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标准厂房一期B23栋新建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131.23m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1500m2,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631.23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打磨车间、超声波清洗烘干区、油漆喷涂烘干区、补漆烘干区、抛光区、货物暂存周转区、成品区、油漆仓库、危废间、杂物库房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年加工30万件车用塑料零部件,主要包括保险杠饰条、车门下装饰条、散热器格栅饰条、散热器上格栅木体、摄像头堵盖、ABC柱饰板。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喷涂水帘柜生产废水设循环水池,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超声波清洗废水定期更换,经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设置密闭的喷漆车间,喷涂有机废气负压收集后先经水帘柜除漆雾,再同其他点补、烘干等废气一同经冷凝除湿后再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最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超声波清洗烘干、固化及烘烤后期采用天然气间接加热,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设有4个负压打磨台,打磨粉尘经 “负压收集+滤芯过滤”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油漆工序二*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 (略)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表3中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排放标准;厂房外无组织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油性漆渣、油漆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稀释剂、喷漆废水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除尘收集灰、废包装袋、废羊毛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t/a、氨氮0.01t/a、二氧化硫0.01t/a、氮氧化物0.03t/a、VOCs 0.91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略) (略)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产业园B23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3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月17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略) 拟投资300 (略)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标准厂房一期B23栋新建车用塑料零部件加工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131.23m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1500m2,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631.23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打磨车间、超声波清洗烘干区、油漆喷涂烘干区、补漆烘干区、抛光区、货物暂存周转区、成品区、油漆仓库、危废间、杂物库房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年加工30万件车用塑料零部件,主要包括保险杠饰条、车门下装饰条、散热器格栅饰条、散热器上格栅木体、摄像头堵盖、ABC柱饰板。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喷涂水帘柜生产废水设循环水池,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超声波清洗废水定期更换,经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设置密闭的喷漆车间,喷涂有机废气负压收集后先经水帘柜除漆雾,再同其他点补、烘干等废气一同经冷凝除湿后再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最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超声波清洗烘干、固化及烘烤后期采用天然气间接加热,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设有4个负压打磨台,打磨粉尘经 “负压收集+滤芯过滤”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油漆工序二*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 (略)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表3中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排放标准;厂房外无组织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油性漆渣、油漆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稀释剂、喷漆废水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除尘收集灰、废包装袋、废羊毛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t/a、氨氮0.01t/a、二氧化硫0.01t/a、氮氧化物0.03t/a、VOCs 0.91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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