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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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4〕表3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 (略) 编制的《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原环评批复(泉永环评〔2023〕表4号)自动失效,建设地址不变位于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吾西村、侯龙村、择水村、枣岭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100m3/d(即新建三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分别为45m3/d、35m3/d、20m3/d)、污水管网12km、河道湖库垃圾清理(不涉及清淤)0.45万吨、生态护岸5km、生态隔离带0.1km2、生态沟渠5km。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审〔2022〕72号、永发改审〔2023〕129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永春县“十四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永水利[2021]245号)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并按要求开展必要的水生生态修复措施;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河道垃圾打捞后应及时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建筑垃圾应运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或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河道施工过程应采用分段分期施工导流,以减少施工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

2、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施工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并对堆场等进行定期洒水抑尘、加盖篷布等,做好粉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斗,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加强施工队*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恢复临时占地,加强裸露地面的绿化和植被养护工作。

5、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废水排放标准执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中的一级标准、BOD5出水水质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限值。

6、污水处理站池体应进行加盖处理并配套雾化喷洒除臭设施,场区周边应加强绿化建设,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污水处理站内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

  7、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作为人工湿地中植物的肥料。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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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4〕表3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 (略) 编制的《永春县吾峰镇霞陵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原环评批复(泉永环评〔2023〕表4号)自动失效,建设地址不变位于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吾西村、侯龙村、择水村、枣岭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100m3/d(即新建三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分别为45m3/d、35m3/d、20m3/d)、污水管网12km、河道湖库垃圾清理(不涉及清淤)0.45万吨、生态护岸5km、生态隔离带0.1km2、生态沟渠5km。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永发改审〔2022〕72号、永发改审〔2023〕129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永春县“十四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永水利[2021]245号)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并按要求开展必要的水生生态修复措施;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河道垃圾打捞后应及时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建筑垃圾应运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置;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或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河道施工过程应采用分段分期施工导流,以减少施工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

2、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施工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并对堆场等进行定期洒水抑尘、加盖篷布等,做好粉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斗,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加强施工队*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恢复临时占地,加强裸露地面的绿化和植被养护工作。

5、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废水排放标准执行《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中的一级标准、BOD5出水水质标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限值。

6、污水处理站池体应进行加盖处理并配套雾化喷洒除臭设施,场区周边应加强绿化建设,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污水处理站内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

  7、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作为人工湿地中植物的肥料。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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