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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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改项目

(略) 涟水县大东镇马棚农场

淮安零碳 (略)

渗滤液浓缩液不再回喷,全部进入石灰制浆系统制浆;飞灰暂存库容积扩大380m3。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类型和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垃圾渗滤液、卸料平台和地坪冲洗废水、飞灰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设计处理能力270t/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渠西河。渗滤液处理站浓水全部用于厂内石灰浆制备。锅炉排水、化水系统排水及循环冷却塔排水接入回用水集水池,回用至飞灰螯合固化、炉渣冷却、给料斗及溜槽用水、绿化、卸料平台冲洗、飞灰暂存场所水喷淋。循环冷却塔排水优先回用,剩余部分排入雨水管网。厂内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直流冷却及洗涤用水标准。

2、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DA003排气筒由8m改造成15m。2台焚烧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氟化物、氨)分别经1套“SNCR炉内脱销+半干式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80m高2管集束烟囱(DA001、DA002)排放;渗滤液处理站(加盖密闭)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垃圾贮坑废气(氨、硫化氢)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焚烧炉焚烧处置;飞灰暂存库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飞灰固化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仓顶布袋除尘器(设备自带)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其他”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二次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必须重视噪声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为炉渣、污泥、废膜。炉渣外售至涟水鑫 (略) 综合利用;污泥和废膜直接进入本厂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为飞灰及反应生成物、废机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液。飞灰及反应生成物经固化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后送涟水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机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液委托淮安 (略) 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改项目

(略) 涟水县大东镇马棚农场

淮安零碳 (略)

渗滤液浓缩液不再回喷,全部进入石灰制浆系统制浆;飞灰暂存库容积扩大380m3。

南京源 (略)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类型和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垃圾渗滤液、卸料平台和地坪冲洗废水、飞灰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设计处理能力270t/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薛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渠西河。渗滤液处理站浓水全部用于厂内石灰浆制备。锅炉排水、化水系统排水及循环冷却塔排水接入回用水集水池,回用至飞灰螯合固化、炉渣冷却、给料斗及溜槽用水、绿化、卸料平台冲洗、飞灰暂存场所水喷淋。循环冷却塔排水优先回用,剩余部分排入雨水管网。厂内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直流冷却及洗涤用水标准。

2、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均依托现有,DA003排气筒由8m改造成15m。2台焚烧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氟化物、氨)分别经1套“SNCR炉内脱销+半干式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80m高2管集束烟囱(DA001、DA002)排放;渗滤液处理站(加盖密闭)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垃圾贮坑废气(氨、硫化氢)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焚烧炉焚烧处置;飞灰暂存库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飞灰固化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仓顶布袋除尘器(设备自带)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其他”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二次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必须重视噪声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为炉渣、污泥、废膜。炉渣外售至涟水鑫 (略) 综合利用;污泥和废膜直接进入本厂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为飞灰及反应生成物、废机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液。飞灰及反应生成物经固化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后送涟水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机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液委托淮安 (略) 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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