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浪底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小浪底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信息索引号 | */2024-00008 | 发布时间 | 2024-01-17 | ||
发布机构 | 平*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小浪底水利枢纽是国家治理黄河的控制性工程,发挥着防洪(防凌)、减淤、供水、灌溉和发电等综合效益,其水库水生态水环境安全关系着沿线和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部署,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小浪底水库(平*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告等有关成果。2023年12月6日至12日平*县水利局在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划界成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现将小浪底水库(平*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水利部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规划设计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材料,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276m高程(黄海)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上按照库区管理范围土地征收线以上至库周第一座山头的山顶连接线(第一道分水岭脊线)划定。
经统计,平*县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面积898.58万平方米,长度96.84公里,保护范围面积1090.18万平方米,长度110.57公里。
三、划界成果
平*县小浪底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
四、管控要求
1.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管理要求。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毁林种植以及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弃置垃圾,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在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2.小浪底水库保护范围管理要求。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以及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围垦、弃置垃圾,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
3.在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小浪底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 2 月 6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平*县 水利 局 河道办 部门(联系电话0359-* )。
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 1 月 17 日
信息索引号 | */2024-00008 | 发布时间 | 2024-01-17 | ||
发布机构 | 平*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小浪底水利枢纽是国家治理黄河的控制性工程,发挥着防洪(防凌)、减淤、供水、灌溉和发电等综合效益,其水库水生态水环境安全关系着沿线和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部署,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小浪底水库(平*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告等有关成果。2023年12月6日至12日平*县水利局在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划界成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现将小浪底水库(平*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水利部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规划设计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材料,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276m高程(黄海)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上按照库区管理范围土地征收线以上至库周第一座山头的山顶连接线(第一道分水岭脊线)划定。
经统计,平*县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面积898.58万平方米,长度96.84公里,保护范围面积1090.18万平方米,长度110.57公里。
三、划界成果
平*县小浪底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
四、管控要求
1.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管理要求。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毁林种植以及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弃置垃圾,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在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2.小浪底水库保护范围管理要求。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以及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围垦、弃置垃圾,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
3.在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小浪底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 2 月 6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平*县 水利 局 河道办 部门(联系电话0359-* )。
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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