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下称“本地块”) (略) (略) 兴国县埠头乡枫林村,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5°20′5.434″、N26°16′42.281″,地块占地面积共33350.00m2。本地块原为农用地、林地、池塘,于2023年9月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兴国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将本地块划拨给兴国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地块变更前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用途属于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建设用地进行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我单位对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12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土壤快筛检测等工作。根据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人员访谈可知,我单位最终编制形成《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为:
(1)资料分析:根据生态环境局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均为农用地,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地块内无废气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物的产生,不涉及其他生产情况,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2)现场踏勘: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本地块现场无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现场踏勘期间对地块内土壤共采集样品6个,通过XRF、PID设备对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快速检测,通过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结果较低或未检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3)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8份。通过对地块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可知,本地块内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情况,无外来填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4)地块周边污染源:地块周边500m范围主要为居民区、农用地、林地、道路、地表水等,不存在工业企业。因此,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基于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该地块被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下称“本地块”) (略) (略) 兴国县埠头乡枫林村,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5°20′5.434″、N26°16′42.281″,地块占地面积共33350.00m2。本地块原为农用地、林地、池塘,于2023年9月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兴国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将本地块划拨给兴国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地块变更前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用途属于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建设用地进行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我单位对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3年12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土壤快筛检测等工作。根据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人员访谈可知,我单位最终编制形成《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兴国县粮食应急储备库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调查结论为:
(1)资料分析:根据生态环境局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均为农用地,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地块内无废气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物的产生,不涉及其他生产情况,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2)现场踏勘:地块内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本地块现场无其他固废、危废以及其他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也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现场踏勘期间对地块内土壤共采集样品6个,通过XRF、PID设备对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快速检测,通过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结果较低或未检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3)人员访谈:本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8份。通过对地块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可知,本地块内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情况,无外来填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4)地块周边污染源:地块周边500m范围主要为居民区、农用地、林地、道路、地表水等,不存在工业企业。因此,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基于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该地块被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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