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企辰洗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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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企辰洗涤有限公司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JUMC93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 (略) 1幢4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现场检 (略) 污水总排口废水用PH试纸初测,通过比对,PH值为10-11之间;我局立即委托福建 (略) 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于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指标:PH为10.5、悬浮物(ss)59mg/L、化学需氧量(COD)208 mg/L、氨氮1.56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5 mg/L。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悬浮物(ss)≤400 mg/L、化学需氧量(COD)≤5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 mg/L,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即≤45mg/L”。检测报告中PH值已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 (略) 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日和2023 (略) 厂长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福建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FJWZ(2022)*、FJWZ(20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复印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复 (略) 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条“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对你公司适用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略) 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宁市环规〔2022〕1号)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和“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自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当日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根据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污染因子PH值为10.5,不符合适用条件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的情形,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日《送达回证》、你公司**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3〕11号)要求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并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11.87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 (略) 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 (略) 司法局,电话:059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JUMC93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 (略) 1幢4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现场检 (略) 污水总排口废水用PH试纸初测,通过比对,PH值为10-11之间;我局立即委托福建 (略) 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于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指标:PH为10.5、悬浮物(ss)59mg/L、化学需氧量(COD)208 mg/L、氨氮1.56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5 mg/L。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悬浮物(ss)≤400 mg/L、化学需氧量(COD)≤5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 mg/L,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即≤45mg/L”。检测报告中PH值已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 (略) 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日和2023 (略) 厂长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福建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FJWZ(2022)*、FJWZ(20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复印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复 (略) 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条“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对你公司适用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略) 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宁市环规〔2022〕1号)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和“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自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当日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根据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污染因子PH值为10.5,不符合适用条件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的情形,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日《送达回证》、你公司**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3〕11号)要求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并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11.87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 (略) 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 (略) 司法局,电话:059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JUMC93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 (略) 1幢4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现场检 (略) 污水总排口废水用PH试纸初测,通过比对,PH值为10-11之间;我局立即委托福建 (略) 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于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指标:PH为10.5、悬浮物(ss)59mg/L、化学需氧量(COD)208 mg/L、氨氮1.56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5 mg/L。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悬浮物(ss)≤400 mg/L、化学需氧量(COD)≤5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 mg/L,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即≤45mg/L”。检测报告中PH值已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 (略) 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日和2023 (略) 厂长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福建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FJWZ(2022)*、FJWZ(20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复印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复 (略) 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条“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对你公司适用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略) 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宁市环规〔2022〕1号)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和“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自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当日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根据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污染因子PH值为10.5,不符合适用条件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的情形,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日《送达回证》、你公司**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3〕11号)要求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并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11.87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 (略) 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 (略) 司法局,电话:059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JUMC93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 (略) 东侨经济开发区同德路 (略) 1幢4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现场检 (略) 污水总排口废水用PH试纸初测,通过比对,PH值为10-11之间;我局立即委托福建 (略) 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于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指标:PH为10.5、悬浮物(ss)59mg/L、化学需氧量(COD)208 mg/L、氨氮1.56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5 mg/L。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悬浮物(ss)≤400 mg/L、化学需氧量(COD)≤5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 mg/L,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即≤45mg/L”。检测报告中PH值已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 (略) 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日和2023 (略) 厂长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吴**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和2023 (略) 受委托人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福建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FJWZ(2022)*、FJWZ(20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复印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复 (略) 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条“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对你公司适用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略) 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宁市环规〔2022〕1号)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和“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项明确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自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当日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即“PH为 6-9”,根据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污染因子PH值为10.5,不符合适用条件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中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的情形,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日《送达回证》、你公司**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23〕11号)要求确保水质达标排放,并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11.87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 (略) 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 (略) 司法局,电话:059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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