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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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关于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4-00019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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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 (略) 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江苏 (略) B1栋,购置搅拌罐、打料泵、固体加料设备、产品储罐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人造板用无醛环保胶粘剂的生产规模。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胶粘剂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水,设备冲洗水全部经沉淀池自然沉淀后回用于胶粘剂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宿城区洋北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接入宿城区洋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的有效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投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本项目在投料口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中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64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480t/a、COD≤0.096t/a、SS≤0.072t/a、氨氮≤0.0144t/a、TP≤0.00144t/a、TN≤0.0192t/a、BOD5≤0.072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新增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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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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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年产5万吨无醛环保胶“绿岛”项 (略) 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江苏 (略) B1栋,购置搅拌罐、打料泵、固体加料设备、产品储罐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人造板用无醛环保胶粘剂的生产规模。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胶粘剂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水,设备冲洗水全部经沉淀池自然沉淀后回用于胶粘剂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宿城区洋北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接入宿城区洋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废气污染物的有效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投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本项目在投料口采用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胶粘剂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中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64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480t/a、COD≤0.096t/a、SS≤0.072t/a、氨氮≤0.0144t/a、TP≤0.00144t/a、TN≤0.0192t/a、BOD5≤0.072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新增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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