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环审表〔2024〕2号关于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一号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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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审表〔2024〕2号关于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一号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中金嵩县嵩原 (略) 氰化尾渣一号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 (略) 嵩县饭坡镇饭坡村郭凹组,因现有氰化尾渣库库容不满足持续生产需要,对现有氰化尾渣一号库进行扩展,新增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改造后新增氰化尾渣暂存量2.48万吨,项目总投资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嵩县产业集聚区饭坡园区的总体规划。

二、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 (略) 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防尘措施;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音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等尽量回收利用;其余部分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2、废气污染防治。尾渣暂存库顶部设喷干雾降尘装置;设置排风扇一套,加强仓库通风,减少有害气体在仓库里聚集;利用尾渣处理系统上已设置的在线检测装置实时控制尾渣pH值,保持碱性条件;严格尾渣库管理,避免酸性物质接触堆放的尾渣;每季度开展尾渣固废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尾渣氰化物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浓度限值,确保尾渣处理工程工艺稳定,处理效率满足要求。

3、废水污染防治。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嵩县产业集聚区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总排口各污染因子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且满足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车辆,采取建筑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氰化尾渣收集后暂存于尾渣暂存库内,定期委托天瑞 (略) 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土工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地下水、土壤及风险防范。项目车间做好重点防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不出现因安全问题引发的环境事件。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河南 (略)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中金嵩县嵩原 (略) 氰化尾渣一号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 (略) 嵩县饭坡镇饭坡村郭凹组,因现有氰化尾渣库库容不满足持续生产需要,对现有氰化尾渣一号库进行扩展,新增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改造后新增氰化尾渣暂存量2.48万吨,项目总投资3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嵩县产业集聚区饭坡园区的总体规划。

二、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 (略) 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防尘措施;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音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等尽量回收利用;其余部分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2、废气污染防治。尾渣暂存库顶部设喷干雾降尘装置;设置排风扇一套,加强仓库通风,减少有害气体在仓库里聚集;利用尾渣处理系统上已设置的在线检测装置实时控制尾渣pH值,保持碱性条件;严格尾渣库管理,避免酸性物质接触堆放的尾渣;每季度开展尾渣固废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尾渣氰化物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浓度限值,确保尾渣处理工程工艺稳定,处理效率满足要求。

3、废水污染防治。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嵩县产业集聚区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总排口各污染因子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且满足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车辆,采取建筑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氰化尾渣收集后暂存于尾渣暂存库内,定期委托天瑞 (略) 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土工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地下水、土壤及风险防范。项目车间做好重点防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不出现因安全问题引发的环境事件。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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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河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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