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桶生产线
包装桶生产线
建设项目名称 |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包装桶生产线项目 | ||||||||||||||||||||||||||||||||||||||||||||||||||||||||||||||||||||||||||||||||||||||||||||||||||||||||||||||||||||||||||||||||||||||||||||||||||||||||||||||||||||||||||||||||||||||||||||||||
项目代码 | 2312-*-89-02-*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韩博 | 联系方式 | / |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 | ||||||||||||||||||||||||||||||||||||||||||||||||||||||||||||||||||||||||||||||||||||||||||||||||||||||||||||||||||||||||||||||||||||||||||||||||||||||||||||||||||||||||||||||||||||||||||||||||
地理坐标 | (东经117度48分7.481秒,北纬38度56分3.411秒) | ||||||||||||||||||||||||||||||||||||||||||||||||||||||||||||||||||||||||||||||||||||||||||||||||||||||||||||||||||||||||||||||||||||||||||||||||||||||||||||||||||||||||||||||||||||||||||||||||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 |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 / | ||||||||||||||||||||||||||||||||||||||||||||||||||||||||||||||||||||||||||||||||||||||||||||||||||||||||||||||||||||||||||||||||||||||||||||||||||||||||||||||||||||||||||||||||||||||||||||||
总投资(万元) | 60 | 环保投资(万元) | 26.3 | ||||||||||||||||||||||||||||||||||||||||||||||||||||||||||||||||||||||||||||||||||||||||||||||||||||||||||||||||||||||||||||||||||||||||||||||||||||||||||||||||||||||||||||||||||||||||||||||
环保投资占比(%) | 43.8 | 施工工期 | 2个月 | ||||||||||||||||||||||||||||||||||||||||||||||||||||||||||||||||||||||||||||||||||||||||||||||||||||||||||||||||||||||||||||||||||||||||||||||||||||||||||||||||||||||||||||||||||||||||||||||
是否开工建设 | R否 £是: | 用地(用海) 面积(m2) | 无新增占地 | ||||||||||||||||||||||||||||||||||||||||||||||||||||||||||||||||||||||||||||||||||||||||||||||||||||||||||||||||||||||||||||||||||||||||||||||||||||||||||||||||||||||||||||||||||||||||||||||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 无 | ||||||||||||||||||||||||||||||||||||||||||||||||||||||||||||||||||||||||||||||||||||||||||||||||||||||||||||||||||||||||||||||||||||||||||||||||||||||||||||||||||||||||||||||||||||||||||||||||
规划情况 | 规划名称:规划文件名称:《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 (2010-2020年)》; 审批机关: (略) 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 审批文件文号:津政函〔2011〕169号。 |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文件名称:《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津环保滨函〔2010〕363号)。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及《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津政函〔2011〕169号),临港经济区功能定位为:国家级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发展总体方向为“以大型、重型、成套装备制造为龙头,带动配套产品和通用设备制造,完善装备研发转化和现代物流,形成重型装备优势产业集群”。临港经济区将发挥港口、土地优势,重点发展轨道交通设备、风电核电设备等大型重型成套装备研发制造、造修船以及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建设成为国家级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并形成“一带、双核、三区”的空间布局。 根据《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复函(津环保滨函〔2010〕363号),规划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改善滨海新区工业布局中重南北轻的现状,应对保留的石化企业应执行优化升级的产业政策,并且严格限制新的石化企业进入,优化产业链条,形成区内化工企业上下游产品关系,减少原料贮存与运输产生的成本与污染;入区产业要求为:严格按照《产业结构指导目录》等政策法规,禁止淘汰类项目进入临港工业区,严格控制入区企业产业类型,对不在规划产业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严格控制,依照“北重南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安排企业进驻,保证工业区发展规模与规划相一致。 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主要为包装桶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7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国家允许类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天津临港工业区规划内容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7号),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行业,为国家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禁止事项。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1)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意见中指出:“重点管控单元(区)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及生活、交通等领域污染减排,严格管控城镇面源污染;优化工业园区空间布局,强化污染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加强沿海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的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本评价后续污染物排放章节分析可知,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噪声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上述环境要素均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类项目,本评价针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结构,保证事故防范措施等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企业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使用,注重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中的相关要求。本 (略) 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中的位置见附图。 (2)与《 (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津滨环发〔2021〕21号)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文件管控要求,本项目厂区所在位置位于环境管控单元序号为“37”,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应的环境管控要素分类为“重点管控(国家级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经济区)”。本项目拟实施内容与“三线一单”中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对照见下表。 表1-1与《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的符合性分析表
3、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 (略) 划定*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项目西北方向9.2km处的海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本 (略) 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4、与“生态屏障区规划布局符合性”分析 (略) 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下发的《 (略) 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8-2035年)》,屏障区位于海河中下游、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之间,北至永定河,南至独流碱河,西至宁静高速,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生态屏障区共划分为可造林区域、基本农田、河湖水系、城镇开发用地,生态屏障区划分三级管控区,实施分级管理。本项目位于临港工业区,不在管控范围内。 5、与现行污染防治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3 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经分析对照,本项目符合以上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要求。 |
建设内容 | 1、建设内容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略) 旗下企业,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建设单位主要产品为食用油、蛋白饲料,建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 企业现有工程主要生产桶装食用油,其中食用油包装桶部分直接外购,部分为外购瓶坯后自行吹塑生产包装桶,产能为200万个/年。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目前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建设包装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减少外购成品包装桶数量,利用厂区现有包装车间闲置区域,购置注塑生产线、吹塑生产线设备生产食用油包装桶,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食用油包装桶1300万个(其中瓶坯自行生产1100万个,原有外购200万个瓶坯无变动),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食用油等产品及产能不变。 2、周边情况 公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厂区现状四至情况:东侧为渤海四十路,南侧为 (略) ,西侧为渤海三十七路,北侧为大沽沙航道。 3、主要建筑情况 厂区总占地面积*.8m2,现有工程分为榨油厂、精炼厂、磷脂厂、包装厂等,建设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本项目仅对包装车间进行改扩建,拟购置注塑生产线、吹塑生产线设备生产食用油包装桶。公司厂区建构筑物情况见下表,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表2-1 厂区建构筑物情况一览表
表2-2 本项目所在建筑物功能情况
4、工程内容 本项目工程内容情况见下表。 表2-3 本项目工程内容情况一览表
5、主要产品及产能 现有工程食用油包装桶产能为200万个/年,本项目新增食用油包装桶1100万个,减少了外购成品包装桶数量,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食用油等产品及产能不变,全厂包装桶产品, 方案及规模见下表。 表2-4 本项目建成后包装桶产品方案一览表
6、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设备的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2-5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主要设备情况表
7、主要原辅材料 (1)主要原辅材料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原料的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2-6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下表所示。 表2-7 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
8、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8.1水源及水平衡 (1)给水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不新增职工生活用水。 本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水在循环过程中会有少量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为经离子交换软水制备系统软化后的软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循环冷却软水用量4750 m3/a(14.39m3/d),软化制水系统制水效率为95%,则本项目新鲜用水量约5000 m3/a(15.15m3/d)。 (2)排水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井收集,排入园区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利用,消耗后定期补充,不新增废水排放。软水制备系统的制备率为95%,5%的新鲜水作为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排出。故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的排放量为0.76m3/d(250m3/a),用于包装厂车间地面拖地清洗,清洗用水量较少,均蒸发消耗。 本项目水平衡图及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平衡图如下: 图2-1 本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图2-2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平衡图 单位:m3/d 8.2采暖制冷 本项目供热、制冷采用组合式空调机组。 8.3供电 (略) 政供电线路,年用电量1440万kWh。 8.4包装车间注塑、吹塑间通风方式 本项目注塑、吹塑生产车间为十万级洁净车间,安装空调净化系统,分别控制不同车间进风、排风,送风口设置高效过滤器,对送入的空气进行过滤。车间一层西侧三台注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内,进风量30000m3/h,排风量28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管道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有组织排放。本项目车间一层东侧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进风量30000m3/h,排风量28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管道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有组织排放。本项目车间三层吹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进风量60000m3/h,排风量56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车间北侧四台吹塑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有组织排放;车间南侧五台吹塑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有组织排放。 8.5劳动定员与生产制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由现有工程调配,工作制度为三班制,每班8h,年工作时间330天,年工作时长约为7920h,注塑、吹塑工序年工作时长约为7920h。 | ||||||||||||||||||||||||||||||||||||||||||||||||||||||||||||||||||||||||||||||||||||||||||||||||||||||||||||||||||||||||||||||||||||||||||||||||||||||||||||||||||||||||||||||||||||||||||||||||||||||||||||||||||||||||||||||||||||||||||||||||||||||||||||||||||||||||||||||||||||||||||||||||||||||||||||||||||||||||||||||||||||||||||||||||||||||||||||||||||||||||||||||||||||||||||||||||||||||||||||||||||||||||||||||||||||||||||||||||||||||||||||||||||||||||||||||||||||||||||||||||||||||||||||||||||||||||||||||||||||||||||||||||||||||||||||||||||||||||||||||||||||||||||||||||||||||||||||||||||||||||||||||||||||||||||||||||||||||||||||||||||||||||||||||||||||||||||||||||||||||||||||||||||||||||||||||||||||||||||||||||||||||||||||||||||||||||||||||||||||||||||||||||||||||||||||||||||||||||||||||||||||||||||||||||||||||||||||||||||||||||||||||||||||||||||||||||||||||||||||||||||||||||||||||||||||||||||||||||||||||||||||||||||||||||||||||||||||||||||||||||||||||||||||||||||||||||||||||||||||||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 1、施工期 本项目在现有工程厂房闲置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是在车间内进行简单装修和设备的安装、调试,施工期主要污染源为装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次为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 2、运营期 2.1运营期生产工艺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图2-3 注塑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2-4 吹塑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塑工艺如下: 1) PET原料采购入库:原料采购后进入仓库。 2) PET原料干燥和预热:本项目上料采用真空投料的方式,原始原料经 真空泵吸入干燥罐内,经过干燥器(温度40-60℃)PET原料中水分去除,并提升PET原料温度使其达到工艺参数要求,干燥过程无有机废气产生。投料过程中使用的PET新料为颗粒状,无粉状物料,因此该过程无粉尘产生,设备运行时会产生设备噪声(N)。 3)注塑瓶坯:(熔融、挤出瓶坯、模压冷却、启模取件,整体换风管道收集) ①熔融:原料进入注塑机料筒内后,通过螺杆的旋转和机筒外壁加热使塑料颗粒发生软化,成为熔融状态。熔融采用电加热,自动控制加热温度在280~300℃之间。 ②挤出瓶坯:塑料粒子经熔融软化后,机器由液压系统使螺杆向前推进,以一定的压力和均匀的速度将熔料从出料口输送至瓶坯滚轴上,根据产品要求挤出瓶坯。 ③模压冷却:瓶坯在模具内经过一定时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该过程中采用冷却循环水间接冷却的方式将塑料件冷却至80℃以下,在冷却循环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 ④启模取件:固化成型后开模取件。 4)检验:检验合格瓶坯装入钢笼内,存入库房,后期进入吹塑车间使用。该过程产生不合格品,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吹塑工艺如下: 1)瓶坯上料:包含注塑车间生产的瓶坯和外购瓶坯。吹塑车间人员拆开钢笼包装,将钢笼放置在翻斗机内,翻转70°左右,瓶坯进入料斗内。 2)吹塑成型:(加热、拉伸、预吹、二次吹、保压、减压排气) ①加热:将瓶坯进行加热,自动控制加热温度在90~135℃之间。 ②拉伸:将加热后的瓶坯放入模具中,进行拉伸。 ③预吹:低压空气吹入瓶坯将其吹胀至80%变形量。 ④二次吹:用高压气体快速将瓶子吹胀至所需形状。 ⑤保压:瓶壁冷却过程中仍维持高压,保证瓶子定型。 ⑥减压排气:在吹塑模打开前将瓶子内压缩空气排出,确保开模安全。 该过程中采用冷却循环水间接冷却的方式将塑料件冷却至80℃以下,在冷却循环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 3)检验:将合格成品PET容器通过传送带送入灌装车间使用。该过程产生不合格品,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使用原料LLDPE、HDPE注塑成型生产瓶盖、提环,在干燥预热工序后增加添加色母工序(通过色母添加机将色母注入注塑机添加口),其它与PET注塑工艺相同。最后瓶盖、提环组装。 企业现有包装桶无印刷工序,有贴标工序。现有工程吹塑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本次环评“以新带老”将现有工程吹塑废气与本项目产生废气一同收集引入新增 “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根据物料的理化性质及企业提供的操作温度,原料在加热熔融过程会产生G1有机废气、G2*醛和G3异味,本项目车间一层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安装在单独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安装在单独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本项目使用模具均为直接外购,模具维护及清理均由模具供应商回收提供维护服务,不在本厂内进行,因此本项目无机加工模具维护及相应废物产生。 根据工艺流程,本项目产污环节一览表见下表。 表2-8 产污环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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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略) 旗下企业,位于天津临港经济区。建设单位主要产品为食用油、蛋白饲料,建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年加工大豆324万吨、葵花籽原油49.5万吨、棕榈原油31万吨;年产蛋白饲料280.4427万吨、精炼大豆油57.8811万吨、葵花籽一级油27.8332万吨、棕榈液油18万吨、棕榈硬脂12万吨、浓缩磷脂7500吨。 现有工程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见下表。 表2-9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项目批复及验收情况
2、现有工程内容 现有工程情况如下表。 表2-10 现有工程情况表
3、厂区现有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3.1废气 (1)榨油一厂大豆清理、分选废气 大豆预处理时在清理筛分、分选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除尘尾气经1根31米排气筒P1排放。 (2)榨油一厂皮仁分离废气 为便于轧胚,加热后的大豆经破碎机破碎处理,产生的碎粉进入4套旋风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28米排气筒P2、P3排放、1根30排气筒P4排放、1根36排气筒P5排放。 (3)榨油一厂豆皮粉碎废气 从大豆除杂、加热、皮仁分离4个旋风除尘器收集的豆皮在豆皮粉碎机粉碎,粉碎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尾气经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处理,除尘尾气经1根36米排气筒P6排放。 (4)榨油一厂胚片调湿废气 胚片调湿过程会产生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2根19米排气筒P7、P8排放。 (5)榨油一厂大豆加热、冷却干燥废气 胚片经过膨化后进入冷却箱,在膨化冷却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气体经2套旋风分离除尘,尾气经2根36米排气筒P9、P10排放。 (6)榨油一厂豆粕破碎废气 豆粕破碎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尾气经1根30米排气筒P11排放。 (7)榨油一厂豆粕包装废气 豆粕包装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2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1根29米排气筒P12排放、1根40米排气筒P13排放。 (8)榨油一厂豆粕提升废气 粕仓内豆粕气垫皮带输送机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3米排气筒P14排放;筒仓内豆粕气垫输送机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39米排气筒P15排放;豆粕刮板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3米排气筒P16排放。 (9)粕仓顶除尘尾气 粕仓仓顶设有除尘装置,豆粕输送进粕仓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气体经12个脉冲除尘器除尘后,经12根41米排气筒P17~P28排放。 (10)榨油一厂浸出装置吸收塔尾气 浸出车间各冷凝器、分水箱的未凝气体含有溶剂,引入溶剂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尾气经1根37米排气筒P29排放。 (11)膨化过程废气 原料处理膨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经2套旋风分离装置处理后,分别经2根30米高排气筒P30、P31排放。 (12)毛油精炼真空系统尾气 精炼车间脱除油中的游离脂肪酸、不饱和碳氢化合物等为异味物质,异味物质经真空脱臭冷凝处理,其中精炼车间(一)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经车间顶部1根26米排气筒P32排放;精炼车间(二)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再经过碱洗后经车间顶部1根38米排气筒P33排放;精炼车间(三)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经各自车间顶部1根38米排气筒P34排放。 (13)污水处理站尾气 污水处理站各封闭池体的异味气体及均质罐、污泥脱水机房气体均引风至废气处理装置,采用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1根25米排气筒P35排放。 (14)精炼车间锅炉废气 建设单位现有三个精炼车间,每个精炼车间有一台高压蒸汽炉,为脱臭提供高温蒸汽,高压蒸汽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其中精炼车间(一)和精炼车间(三)高压蒸汽炉燃烧尾气经各自车间顶部42米排气筒P36和P37排放;精炼车间(二)高压蒸汽炉燃烧尾气经车间顶部32米排气筒P38排放。 (15)应急锅炉废气 应急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车间顶部21米排气筒P39排放。 (16)榨油二厂原料预处理废气 原料预处理车间原料清理、风选、豆皮破碎粉尘、大豆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处理,轧胚废气、蒸炒废气和冷却干燥废气先经“除尘器”除尘处理再经“水喷淋+准分子光解”除臭,以上废气汇合1根40m高排气筒P40排放。 (17)榨油二厂浸出车间废气 浸出车间毛油蒸发、汽提,以及湿粕蒸脱产生的含正己烷废气经“冷凝+石蜡油回收系统”回收处理后经1根35m高P41排气筒排放。粕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冷凝”处理后,经浸出车间顶部3根35米排气筒P41~P43排放。 (18)榨油二厂豆粕提升(机械楼)废气 豆粕(菜粕)在机械楼产生的粉尘废气,经机械楼设置的高压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机械楼顶部1根20m排气筒P44排放和一根15m高排气筒P45排放。 (19)榨油二厂豆粕包装废气 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打包房内高压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打包房顶部1根34米排气筒P46排放。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3-Q-1、YC23013-21-Q-2、YC23013-22-Q-1、YC23013-14-Q-1、YC23013-21-Q-1、YC23013-1-Q-1),废气排放情况如下。 表2-11 现有工程废气检测结果(有组织废气)
注:P10、P13、P18排气筒相应内容未使用,所以未进行检测。P29、P41、P42、P43排气筒均位于*级防爆车间,设备无法进入,所以未进行检测。 根据上表企业废气监测结果,排气筒P1-P9、P11、P12、P14-P17、P19-P28、P30、P31、P40、P44-P46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2-P34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气筒P32-P35、P40排放的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的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6-P39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20)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包装厂现有吹瓶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2-Q-1、YC23013-15-Q-1),废气排放情况如下。 表2-12 现有工程废气检测结果(无组织废气)
根据上表企业废气监测结果,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染物浓度限值;车间边界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现有废水主要有浸出车间蒸煮废水、精炼车间脱酸洗涤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及生活污水等。建设单位现状废水总排放量为1245.8m3/d,其中200m3/d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经中水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厂内生产车间循环冷却水系统。建设单位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规模为140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破乳+气浮+CSBR(循环式序批反应器)处理,中水系统采用曝气+超滤+离子交换系统处理。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6-S-1),废水排放情况如下。 表2-13 现有工程检测结果(废水)
根据上表企业废水监测结果,污水总排口的废水经检测其水质各污染物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12/356-2018)(三级)排放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21-Z-1),厂界噪声排放情况如下。 表2-14 现有工程检测结果(噪声)
根据上表企业噪声监测结果,现有工程四侧厂界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噪声可以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企业现有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15 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表
由上表可知,现有工程产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4、污染物排放总量 表2-16 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及环境管理 厂区现有工程共设46个废气排放口、1个污水总排口、1个危废暂存间。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文件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建设单位已对上述排污口按要求悬挂标志牌,并对废气排放口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取样口;已在现有废水排污口醒目位置设置了水污染物排污口标志牌,标明主要污染指标;建设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按照防渗、防漏等要求严格设置,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 标识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统一监制,符合相关规定。厂区现有工程排污口规范化符合相关要求。 公司设置了环境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运行管理、制定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接等,具体负责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收集与管理等工作。 厂区内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区并进行了规范化建设,见下图。
图2-7 现有排污口规范化及危废间照片 6、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现有工程属于“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植物油加工133-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企业已于2022年10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2Q001U)。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监测计划要求完成日常监测。 7、现有风险防范措施情况 企业针对贮存设施地面已做防渗处理,并建设收集和导流系统,用于收集不慎泄露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厂内运输、装卸、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少量泄漏时,尽可能对泄漏点进行封堵,用砂土或其他惰性材料吸附泄漏废液,并将泄漏液体收集到应急容器内。根据生产车间的特点,已配备灭火器材,并由专人管理、检查、保养和添置。企业于2022年12月26日针对现有工程进行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2022-043-M)。 8、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通过对企业现有工程回顾性分析可知,企业现有工程已履行了环境保护手续。现有工程外排污水可以满足标准要求,废气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设备噪声可以满足厂界达标的要求,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设置有防溢散托盘,按照防渗、防漏等要求设置,车间地面已采取硬化等风险防范措施,现有工程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区均已按要求进行了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
区域 环境 质量 现状 |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1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为了解该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中,本次评价引用20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统计数据,对项目选址区域内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下表。。 表3-1 2022年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单位:μg/m3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达标判断,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3-2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标判定
由上表可知,2022年度滨海新区环境空气中除PM2.5年均浓度、O3 8h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超标外,其他SO2年均浓度、PM10年均浓度、NO2年均浓度、CO 24h平均浓度第95位百分位数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六项污染物没有全部达标,故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略) 大力推进《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关 (略)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3]1号)等工作的实施,空气质量将逐步好转。 1.2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中特征污染物现状,本次评 (略) (略) 2022年2月对项目西北4km处的孚宝渤化(天津) (略) 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数据(报告编号:YX*)。引用监测数据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提出的“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km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要求。特征污染物引用监测点位基本信息见下表。 表3-3监测点位基本信息
现状监测结果如下: 表3-4 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
由上表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厂区周边大气环境中非*烷总烃监测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浓度限值(2.0mg/m3)要求。 2、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无需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3、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本项目全部生产设备均位于生产厂房内,全部位于地上,生产厂房地面全部进行硬化处理,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罐区已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溢散处理,正常生产情况下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废水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由此,本次评价未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4、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不新增占地,因此不开展生态现状调查。 | |||||||||||||||||||||||||||||||||||||||||||||||||||||||||||||||||||||||||||||||||||||||||||||||||||||
环境保护目标 | (1)大气环境: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踏勘及相关规划,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2)声环境:经调查,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经调查,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4)生态环境:本项目拟建于工业园内现有厂房中,不涉及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 | |||||||||||||||||||||||||||||||||||||||||||||||||||||||||||||||||||||||||||||||||||||||||||||||||||||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TRVOC、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相关限值要求;*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处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房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处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3-5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排放限值
2、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修订版)》(津环气候〔2022〕93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园区在其规划的3类功能区内,因此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 表3-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3、固体废物相关标准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中的有关规定。 ②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 |||||||||||||||||||||||||||||||||||||||||||||||||||||||||||||||||||||||||||||||||||||||||||||||||||||
总量控制指标 | 根据《 (略)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规[2023]1 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等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排放量计算结果为依据申请。 1.1废气 (1)预测排放量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产生量为1.845t/a,经环保装置处理后,削减量为1.347t/a,预测排放量0.498t/a。 (2)依据排放标准核算排放量 VOCs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中“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关排放限值(50mg/m3,11.9kg/h)”。 依据标准浓度计算VOCs排放量为: 50mg/m3×28000m3/h×7920h/a×10-9×4=44.35t/a; 依据标准速率计算VOCs排放量为:11.9kg/h×7920h/a×10-3×4=376.99t/a; 取小值,则依据排放标准核算VOCs排放量为44.35t/a。 综上,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详见下表。 表3-8 本项目废气排放总量核算 单位:t/a
1.2污染物总量汇总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如下表。 表3-9 污染物排放“三本账”情况表 单位:t/a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大气污染物VOCs预测排放总量为0.498t/a, (略) 生态环境局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2023年3月8日)、《2023年度建设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倍数表》相关规定,本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VOCs)实行2倍量替代。 |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 本项目施工期不涉及土建施工过程,拟利用现有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设备安装完成进行现场清理,即可投入使用。本项目无土建施工,故施工期扬尘废气污染影响较小,施工期主要污染源为装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次为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 保护措施: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厂区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 2、噪声控制措施: (1)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室内作业面保持窗户关闭,确保车间自身墙体的隔声效果。 (2)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可固定的机械设备如电锯等安置在室内,降低噪声对外环境影响。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环保意识的增强,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噪声。 3、建设单位必须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并降低施工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设备安装施工垃圾要设固定的暂存场所。 (2)施工期间的工程废弃物应委托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3)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做到不随意乱丢废物,避免污染环境, (略) 容。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局部室内装修及设备安装,施工量较小,在施工期产生的各项污染均为暂时性的。待施工期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 ||||||||||||||||||||||||||||||||||||||||||||||||||||||||||||||||||||||||||||||||||||||||||||||||||||||||||||||||||||||||||||||||||||||||||||||||||||||||||||||||||||||||||||||||||||||||||||||||||||||||||||||||||||||||||||||||||||||||||||||||||||||||||||||||||||||||||||||||||||||||||||||||||||||||||||||||||||||||||||||||||||||||||||||||||||||||||||||||||||||||||||||||||||||||||||||||||||||||||||||||||||||||||||||||||||||||||||||||||||||||||||||||||||||||||||||||||||||||||||||||||||||||||||||||||||||||||||||||||||||||||||||||||||||||||||||||||||||||||||||||||||||||||||||||||||||||||||||||||||||||||||||||||||||||||||||||||||||||||||||||||||||||||||||||||||||||||||||||||||||||||||||||||||||||||||||||||||||||||||||||||||||||||||||||||||||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 1、废气 本项目包含现有两台吹瓶机废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排放形式等见下表: 表4-1废气主要产污工序汇总表
注: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吹塑、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为可行技术,因此废气治理设施可行。 表4-2 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1.1污染源强核算 (1)有机废气 本项目使用原料为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线性低密度聚*烯(LLDPE)、高密度聚*烯(HDPE)、色母树脂,吹塑、注塑过程中产生TRVOC、非*烷总烃、*醛以及异味。 本项目车间一层共设置两个密闭间,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1个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另外1个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TRVOC、非*烷总烃产生 (略) (略) 例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C),本项目与其类比可行性分析见下表。 表4-3 本项目与类比对象可类比性分析
本项目原料种类、生产工艺、主要污染因子种类、废气处理方式均与类比对象类似,因此具有类比可行。 根据类比检测报告,类比对象注塑工序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出口排放速率为0.13kg/h,废气净化效率60%,集气罩的收集效率为85%,因此核算废气产生速率为0.382kg/h,年运行时间2320h,则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为886.24kg/a,树脂原料用量为10000t/a。因此经类比,本项目每消耗1t原料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量为0.089kg。 同时,参考《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中推荐,无控制措施时,树脂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系数为0.35kg/t-原料。 综上,本项目注塑、吹塑有机废气产污情况取相对较大0.35kg/t作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系数。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原料PET用量为2200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77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97kg/h。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瓶坯不合格率按照0.5%考虑,则瓶坯不合格品量为11t/a,注塑过程瓶坯产生量为2189t/a,企业外购瓶坯约为400t/a,则需要吹塑的瓶坯共2589t/a,根据设计资料,车间一层内两台吹塑机吹塑量为470t/a,车间三层内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 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注塑机原料LLDPE用量220t/a,HDPE用量260t/a,色母用量0.96t/a,两台吹塑机吹塑量为470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333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42kg/h。 车间三层内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330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42kg/h。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412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52kg/h。 (2)*醛 本项目*醛产生源主要为PET树脂,参考文献《第19讲工程热塑性聚酯的性能及其在包装上的应用》(周祥兴,广东包装[J],2009(2):78)中介绍了一种工程热塑性塑料*醛含量为30mg/kg。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原料PET用量为2200t/a,*醛产生量为0.066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83kg/h。车间一层内东侧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吹塑量为470t/a,*醛产生量为0.014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18kg/h。车间三层内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醛产生量为0.028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35kg/h。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醛产生量为0.035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44kg/h。 综上,注塑、吹塑工序有机废气产生情况见下表。 表4-4 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产生情况
表4-5 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臭气浓度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为了解本项目臭气浓度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略) 津 (略) 监测报告(HB-HJ-*)中臭气浓度的监测数据,具体类比情况见下表。 表4-6 本项目臭气浓度类比情况一览表
由上表类比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原材料用量少于类比项目,生产工艺与类比项目类似、废气收集措施与类比项目类似、废气治理设施与类比项目一致、异味源距离厂界与类比项目相比优于类比项目,因此具有可类比性。经类比,本项目排气筒P46、P47、P48、P49排放的臭气浓度预计<97(无量纲),保守考虑,本项目排放的臭气浓度预计<1000(无量纲)。本项目完成后,预计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20(无量纲)。 1.2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活性炭吸附有机气体的主要原理为:活性炭由于具有疏松多孔的结构特征,比表面积很大,当它与有机气体及异味产生强烈的相互作用里―范德华力,有机气体、异味从而被截留,气体得到净化。这是一个物理过程,活性炭本身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但当其吸附一定量的气体物质后会达到饱和,从而降低了吸附性能甚至完全失效。因此需要对活性炭定期更换。 本项目选用柱状炭,比表面积大于800m2/g。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孙一坚,中国工业建筑出版社),活性炭对有机废气的有效吸附量为0.2-0.3kg/kg(本评价以0.2kg/kg 计),本项目每套活性炭装置每次填充量为1.7t,一共四套,一共需要活性炭填充量为6.8t,活性炭更换周期为一年两次,则活性炭每年使用量为13.6t,可吸附有机废气量为2.72t/a。根据《环保设备手册―大气污染控制设备》中介绍,活性炭对有机废气吸附效率为80%左右,同时根据《工业源重点行业VOCs 治理技术处理效果研究》(环境工程,2016 年第34 卷增刊,苏伟健、徐绮坤、黎碧霞,活性炭吸附法平均处理效率为73.11%。本评价保守考虑,活性炭设备净化效率以70%计。本项目非*烷总烃、TRVOC 产生量为3.69t/a,则实际需要活性炭吸附的废气量为2.326t/a。活性炭每年可吸附有机废气量大于实际需要活性炭吸附的有机废气量,满足活性炭吸附容量要求。因此本次项目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可行。 1.3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析 1.3.1有组织排放废气达标分析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有组织排放源废气达标情况见下表。 表4-7 废气有组织排放及达标情况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P47、P48、P49、P50排气筒排放的有机废气TRVOC及非*烷总烃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热熔、注塑等工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的*醛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各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均可做到达标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达标分析 (1)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分析 采用估算模型AERSCREEN,对无组织面源的厂界最大落地浓度进行估算。无组织排放达标论证结果见下表。 表4-8 矩形面源参数表
表4-9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参数一览表
表4-10 本项目建成后厂区厂界无组织排放预测结果 单位:mg/m3
注*:现状监测浓度依据2023年例行监测数据中最大值。 从上表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厂界处非*烷总烃叠加现状背景浓度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2)厂房外1m处非*烷总烃达标分析 参考《室内空气污染与自然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估算方法》(洪燕峰、窦燕生、沈少林,中国预 (略) 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北京*)可知:在自然通风状态下,关闭门窗静态换气次数在1次/h左右,打开门窗平均换气次数在3次/h左右。本项目生产过程在洁净车间,强制换风,本次换风次数选取3次/h。 本项目一层车间体积20812m3,换气次数按3次/h核算,则厂房自然通风量为62436m3/h。该车间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14kg/h,则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224mg/m3;本项目三层车间体积28380m3,换气次数按3次/h核算,则厂房自然通风量为85140m3/h。该车间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09kg/h,则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106mg/m3;非*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处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0mg/m3),可达标排放。 (3)厂界异味达标分析 根据类比分析,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厂界处的臭气浓度小于20(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的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异味达标。 1.3.3等效排气筒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总平面图可知,本项目排气筒P47、P48、P49、P50间的距离小于排气筒高度之和,可将其视为等效排气筒,该等效排气筒称为P等效。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附录C)的规定,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等效排气筒高度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等效排气筒位置 等效排气筒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离原点: x=a (Q-Q1)/Q=a Q2/Q 式中: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按如上方法计算后,本项目等效后的排气筒参数详见表4-11。 表4-11 等效排气筒参数
项目废气达标排放论证见表4-12。 表4-12 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论证
综上可知,本项目废气排气筒等效后污染物的排放速率低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可做到达标排放。 1.3.4排气筒高度合理性分析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规定: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本项目排气筒P47、P48、P49、P50设置的高度均为30m,可满足上述标准要求。 1.4非正常工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工、维修、生产设备或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转等情况。 本项目开工时环保设备同时运行,停工时环保设备延迟运行一段时间,确保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因此主要生产设备开、停车情况与正常运行情况基本一致;生产设备检修时不进行生产作业,因此本项目非正常工况主要, 考虑废气治理设施故障导致废气净化效率下降,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评价按处理效率下降为0的极端情况,核算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时废气排放源强。见下表。 表4-13 污染源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
为了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建立厂内环保设施的定期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废气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更换耗材,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现废气治理设施运转异常时立即停产检修,待恢复正常后再投入生产。 1.5废气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本项目废气污染物监测计划见下表。 表4-14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监测计划一览表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用于包装车间地面清洗,清洗用水量较少,均蒸发消耗,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本项目无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现有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临港工业区胜科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3.1噪声源强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 本项目主要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及相关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新增噪声设备主要为注塑机、吹瓶机、合套机、冰水机水泵、空压机以及废气治理设备及风机,注塑机、吹瓶机、合套机、冰水机水泵、空压机布设在厂房内,废气治理设备及风机布设在车间建筑顶部。设备噪声源强约为75~85dB(A)。室内噪声源通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隔音降噪措施后,预计可以降低噪声值约15dB(A)。室外风机选用变频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连接处采用软连接、合理布局,预计可以降低噪声值约10dB(A)。本项目室内及室外主要噪声源见下表。 |
表4-15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注:1、以本项目厂址中心坐标原点,以北为X轴正方向,以东为Y轴正方向。 表4-16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
注:1、以本项目厂址中心坐标原点,以北为X轴正方向,以东为Y轴正方向。 3.2噪声影响预测 3.1厂界噪声预测分析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规定的距离衰减公式计算项目噪声源的环境影响,公式如下: (1)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 式中: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A声级,dB; 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外A声级,dB; TL――隔墙(或窗户)A声级的隔声量,dB。 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计算方法: 式中:Lpl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lij― 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 N―室内声源总数。 (2)点源噪声衰减模式 采用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厂界影响,预测模式如下: Lp(r)=Lp(r0)-20lg(r/r0) 式中:Lp(r)──预测点处声压级,dB; 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 r ──预测点距声源的距离,m; r0──参考位置距声源的距离,m,取r0=1m。 (3)预测结果 以噪声距离衰减公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各边界的影响,预测结果见下表。 表4-17 厂界噪声预测结果 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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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噪声影响预测 3.1厂界噪声预测分析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规定的距离衰减公式计算项目噪声源的环境影响,公式如下: (1)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 式中: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A声级,dB; 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外A声级,dB; TL――隔墙(或窗户)A声级的隔声量,dB。 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计算方法: 式中:Lpl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lij― 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 N―室内声源总数。 (2)点源噪声衰减模式 采用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厂界影响,预测模式如下: Lp(r)=Lp(r0)-20lg(r/r0) 式中:Lp(r)──预测点处声压级,dB; 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 r ──预测点距声源的距离,m; r0──参考位置距声源的距离,m,取r0=1m。 (3)预测结果 以噪声距离衰减公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各边界的影响,预测结果见表4-17。 本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由上表预测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北侧的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厂界噪声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3.2噪声监测计划 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建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噪声监测计划如下表。 表4-18 噪声监测计划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新增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沾染抹布、废活性炭。 4.1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1)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本项目运营期新增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 ①废包装材料:本项目原料拆包、产品包装等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废包装材料,预计产生量为1t/a,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 ②不合格品:本项目不合格品产生量约23t/a,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 ③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系统采用离子交换树脂将自来水转化成软水,离子交换树脂需定期更换,会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量为0.05t,由厂家回收。 (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①废润滑油 各类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润滑油产生量为0.07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7-08,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②废包装桶 润滑油包装桶年产生量约为0.01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③沾染抹布 各类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含油抹布、手套等沾染废物,产生量为0.02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④废活性炭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设计资料,本项目两级活性炭装置运行会产生废活性炭,活性炭更换频次为一年两次,产生量为13.6t/a,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本项目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方式见下表。 表4-19 本项目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方式
4.2环境管理要求 4.2.1一般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本项目依托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处位于厂区中部,面积约15m2,已做到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完成排污口规划化工作,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厂内的固废管理。严格台账管理要求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台账记录表各表单的负责人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产废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混合堆放。 (4)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2.2危险废物 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本项目危险废物基本情况见下表。 表4-20 本项目危险废物汇总情况表
4.2.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管理要求 本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现有工程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一座,建筑面积6m2,位于厂区西南侧,该危废间门口已张贴标志牌,内部贮存容器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公告2023年第5号)的专用标志要求。危废间地面已做硬化、防渗处理,并设置托盘,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要求;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均分开存放,故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规范,符合当前环保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表4-21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厂内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厂内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采取混凝土地面并铺设土工布防渗漏措施、设置了托盘等防溢流措施。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上述危险废物,且根据建设单位生产经验,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周期一般为1个月,运转周期较短,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约6m2,最多可同时存贮6t危险废物,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各类危险废物最多同时产生量为5t/a,故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可储存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均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暂存可满足使用要求。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为保证暂存的危险废物不对环境产生污染,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已依据《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如下防范措施: ①危险废物暂存地点地面及裙角做了耐腐蚀硬化、防渗漏处理,且表面无裂隙,所使用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危险废物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并在容器外表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警示标志。 ③危险废物选择防腐、防漏、防磕碰、密封严密的容器进行贮存和运输,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与酸类化学品分开存放,库房应有专门人员看管。贮存库看管人员和危险废物运输人员在工作中应佩带防护用具,并配备医疗急救用品;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④建立档案制度,对暂存的废物种类、数量、特性、包装容器类别、存放库位、存入日期、运出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详细记录在案并长期保存。 ⑤危险废物置场室内地面硬化和防渗漏处理。一旦出现盛装液态固体废物的容器发生破裂或渗漏情况,马上修复或更换破损容器,地面残留液体用布擦拭干净。出现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危险废物的转运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采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设单位应通过“ (略) 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电子联单制作及电子联单在线交接手续,保证运输安全,防止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发生。 (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为消除危险废物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本项目危险废物由企业原安环部专门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①建立废物审计及转移联单制度。废物审计制度是对废物从产生、处理到处置排放实行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手段。它的主要内容有:废物合理产生的估量;废物流向和分配及监测记录;废物处理和转化;废物有效排放和废物总量衡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评估。废物审计的结果可以及时判断工艺的合理性,有助于改善工艺、改进操作,实现废物最小量化。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②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加工处理直至最终处置承担起责任。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3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贮存场所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在厂区西侧,其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渗、防腐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地面硬化、铺设沥青防水材料进行防渗、液态物料设置托盘等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因此在采取严格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会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2)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及贮存场所的地面和运输通道均采取了硬化和防腐防渗措施,因此危险废物从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暂存场所的过程中产生散落和泄漏均会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委托利用或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且目前已设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可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5、土壤、地下水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液态物料为润滑油、废润滑油,本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库、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及车间四周地面均采取了混凝土硬化,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途径,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6、生态 本项目建设位于园区内,且本次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涉及土建工程,不涉及生态影响。 7、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7.1风险源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169-2018)附录B,对本项目涉及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污染物等进行危险性识别。主要涉及润滑油、废润滑油危险物质,危险特性及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表4-22 项目危险物质危险特性及分布情况
本项目使用的润滑油暂存在包装厂车间库房,储存量为该库房所有润滑油的存在量;废润滑油暂存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储存量为危废暂存间所有废润滑油的存在量。 7.2风险潜势及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169-2018)有关规定,本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危险物质主要为润滑油、废润滑油。各风险物质的储量、临界量及其与临界量比值见下表。 表4-23 本项目危险物质识别
根据上表可知,Q值合计为0.00072,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7.3环境风险识别 (1)风险物质识别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附录B,对本项目原辅材料、产品、污染物进行危险识别,主要风险物质为润滑油、废润滑油。因此本项目环境风险类型主要为风险物质泄漏和火灾。 (2)生产系统及危险单元识别 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本项目润滑油的储存、使用和危废回收均可构成潜在的危险源,其潜在的风险为泄漏、火灾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本项目风险单元识别详见下表。 表4-24 风险单元识别结果一览表
(3)危险物质向环境转移的途径识别 根据前述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和物质危险性识别结果,识别各危险单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类型、危险物质影响环境途径,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 识别结果如下所示: 表4-25 本项目环境风险识别结果一览表
本项目所涉及的润滑油、废润滑油等物质属于可燃物品,其环境风险主要为泄漏、火灾事故。在储存或转运过程中,包装桶破损或倾倒会发生泄漏事故,物料泄漏如未及时发现,导致泄漏的物质流入雨水管网排入地区雨水受纳的地表水体,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火灾燃烧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醛、烟尘等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火灾产生消防废水如未及时采取截流措施后通过雨水井进入地表水环境,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项目选址位于工业园,项目周边均为工业厂房,项目车间内均做硬化处理。火灾事故情形下使用消防水灭火产生消防废水在及时采用沙袋封堵雨水排口后,可暂存于厂内雨水系统,待事故控制后进一步处理。 生产过程使用的液态原料均存储于车间原料库,车间地面设置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7.4环境风险应急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项目特点,为防范环境风险,企业现有工程已作出如下措施: ①加强危险物质贮存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采用优质包装材料; 加强危险物质的管理,建立定期汇总登记制度,记录使用情况; 管理人员了解原料的性质、毒性,与其他原料分区分类存放; 加强定期巡查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原料包装是否泄漏; 加强运输过程中的规范化设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磕碰导致泄漏; 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化培训,避免使用时液体泄漏。 ②废润滑油等储存于专用密闭容器中,并用托盘存放,并在容器外表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室内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存放废液体的区域与其他区域分隔,暂存容器采用铁桶等优质材料,容器下设置托盘。 ③若风险物质在室内发生泄漏,泄漏物有效收集在托盘内;若在室外发生泄漏,应及时进行引流、覆盖、吸收、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收集和按环保的要求处理泄漏的危险物质。 ④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厂区消防负责人应迅速以无线对讲机或电话向消防中心报警和采用119 电话报警。在报警的同时,消防负责人启动事故程序,指挥厂内工作人员启动消防应急设备,采取拉闸断电等措施,配合消防人员控制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从而降低火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⑤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并随时做好封堵雨水、污水排污口的准备。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穿戴防护服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如干粉灭火器无法扑灭火灾,需使用消防水灭火时,在及时采用沙袋封堵雨水排口的情况下,将消防废水暂存在厂区内雨水管网,事故得以控制后采用水泵将其导入其他收集设施中,然后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合格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⑥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队*各人员要定岗定位,各岗位人员还必须留有备份,出现事故时依次序上岗,保证事故发生后,能有人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后无人操作。 本项目新增风险物质量相对较少,可依托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将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应急措施能及时控制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环保、安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7.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5)40号)的要求,本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重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7.6风险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成后,环境风险主要为润滑油、废润滑油等泄漏,污染水体和土壤,或润滑油、废润滑油遇明火、高热可能发生火灾等潜在风险。企业在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3万元,占总投资43.8%,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治理等,具体明细见下表。 表4-26 本项目环保投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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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P47/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7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排气筒P48/注塑、吹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8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排气筒P49/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9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排气筒P50/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厂界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
臭气浓度 |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车间界 | 非*烷总烃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 |
地表水环境 | / | / | / |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环保设备风机 | 设备噪声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车间隔声、有机废气治理设备风机设置隔声罩并内附吸附棉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电磁辐射 | 不涉及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废包装材料 | 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 / |
不合格品 | ||||
废离子交换树脂 | 厂家回收。 | |||
危险废物 | 废润滑油 | 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 ||
废包装桶 | ||||
沾染抹布 | ||||
废活性炭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①生产车间、原料库及车间四周地面采取混凝土硬化。 ②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液态危险废物以及涉及使用液体状原辅料的工序设置防溢漏托盘。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1) (略) 后,负责装卸的操作者应首先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泄漏,桶盖是否拧紧,检查有没有问题再卸车,不得野蛮装卸,不得将物料桶直接从车上滚落到地上;厂房内存储区地面采用水泥混凝土地面,原料一旦洒漏应及时收集、清理; (2)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已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设置,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并设置了警示标识。 (3)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盛装物质的性质、毒性及防护措施,并在明显位置做出标识。 (4)定期对应急设施、物资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全厂的环境事件报警及应急体系,确保物料转运过程泄漏、火灾等事故状态下的连续报警反馈体系有效及时,降低事故状态下的不利环境影响。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和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1.1废气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本项目新增4根废气排放筒P47、P48、P49、P50,建设单位需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等文件的要求,采取如下规范化措施: ①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②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③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④本项目有机废气治理设备的风机风量均为28000m3/h,小于60000m3/h,无需安装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但需安装工况用电监测系统,用于监测生产期间用电情况。 1.2噪声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噪声排污口规范化须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1.3固体废物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其已设置了相应的防淋、防渗、防溢流等措施,危险废物采取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制度。 本项目建成后需对排放口规范化标识牌进行进一步完善及定期维护。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相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衔接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现有工程属于“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植物油加工133-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企业现有工程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2Q001U。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排污许可进行重新申请,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1) 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2)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3)其他相关要求 ①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②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③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④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⑤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环境管理 (1)环境管理目的 为了缓解建设项目生产运营期对环境构成的不良影响,在采取环保治理工程措施解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同时,必须制定全面的企业环境管理计划,以保证企业的环境保护制度化和系统化,保证企业环保工作持久开展,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发展。 (2)环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目前已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并设立环境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为2名,均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及管理专业知识,负责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公司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为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公司已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体系,将环境管理工作 (略) 的生产管理中。 (3)环境管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规定,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为保证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且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执行《 (略) 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环境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组织贯彻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搞好环境教育和技术培训; (略) 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规划及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及对设备的维修与管理,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 ③掌握公司内部污染物排放状况,编制公司内部环境状况报告; ④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平衡与控制及办理环保缴费工作; ⑤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三同时”,参与有关方案的审定及竣工验收; ⑥组织环境监测,检查公司环境状况,及时将环境监测信息向环保部门通报; (略) 内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建立污染突发事故分类分级档案和处理制度; ⑧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能力,同时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利用先进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改进环境管理工作; ⑨为加强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公司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落实《 (略) 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定期维修制度,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严禁事故排放;加强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是各污染源的监测,并注意做好记录,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排放;完善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记录;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可参照以上建议,以及结合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运营期环境管理内容的补充。 (4)环境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中有关监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营运期应进行常规自行监测。结合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委托监测的数据总负责。 |
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符合规划。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在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情况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
项目 分类 | 污染物名称 | 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 | 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 ② | 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 | 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④ | 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 |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⑥ | 变化量⑦ |
废气 | VOCs | 12.41 | 12.41 | / | 0.498 | / | 12.908 | +0.498 |
氮氧化物 | 12.8 | 12.8 | / | / | / | 12.8 | 0 | |
废水 | CODcr | 133.654 | 133.654 | / | / | / | 133.654 | 0 |
氨氮 | 0.387 | 0.387 | / | / | / | 0.387 | 0 | |
总磷 | / | / | / | / | / | / | ||
总氮 | / | / | / | / | / |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废包装材料 | 10 | / | / | 1 | / | 11 | +1 |
不合格品 | 0 | / | / | 23 | / | 23 | +23 | |
废离子交换树脂 | 0 | / | / | 0.05 | / | 0.05 | +0.05 | |
大豆预处理废物 | 40000 | / | / | 0 | / | 40000 | 0 | |
精炼废白土 | 14800 | / | / | 0 | / | 14800 | 0 | |
精炼废硅藻土 | 1320 | / | / | 0 | / | 1320 | 0 | |
塑料边角料 | 1 | / | / | 0 | / | 1 | 0 | |
污水处理污泥 | 1440 | / | / | 0 | / | 1440 | 0 | |
危险废物 | 废润滑油 | 15.96 | / | / | 0.07 | / | 16.03 | +0.07 |
废包装桶 | 1.02885 | / | / | 0.01 | / | 1.03885 | +0.01 | |
沾染抹布 | 0 | / | / | 0.02 | / | 0.02 | +0.02 | |
废活性炭 | 0.6455 | / | / | 13.6 | / | 14.2455 | +13.6 | |
废墨盒 | 0.124 | / | / | 0 | / | 0.124 | 0 | |
废油墨 | 0.382 | / | / | 0 | / | 0.382 | 0 | |
实验室有机废液 | 3.122 | / | / | 0 | / | 3.122 | 0 | |
铅酸蓄电池 | 0.3 | / | / | 0 | / | 0.3 | 0 | |
空塑料试剂瓶 | 0.05 | / | / | 0 | / | 0.05 | 0 | |
含油漆废液 | 0.1 | / | / | 0 | / | 0.1 | 0 | |
含油废水 | 1.05 | / | / | 0 | / | 1.05 | 0 | |
空玻璃试剂瓶 | 1.388 | / | / | 0 | / | 1.388 | 0 | |
COD废液 | 0.156 | / | / | 0 | / | 0.156 | 0 | |
废普通试剂 | 0.2 | / | / | 0 | / | 0.2 | 0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77.52 | / | / | 0 | / | 77.52 | 0 |
建设项目名称 |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包装桶生产线项目 | ||||||||||||||||||||||||||||||||||||||||||||||||||||||||||||||||||||||||||||||||||||||||||||||||||||||||||||||||||||||||||||||||||||||||||||||||||||||||||||||||||||||||||||||||||||||||||||||||
项目代码 | 2312-*-89-02-*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韩博 | 联系方式 | / |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 | ||||||||||||||||||||||||||||||||||||||||||||||||||||||||||||||||||||||||||||||||||||||||||||||||||||||||||||||||||||||||||||||||||||||||||||||||||||||||||||||||||||||||||||||||||||||||||||||||
地理坐标 | (东经117度48分7.481秒,北纬38度56分3.411秒) | ||||||||||||||||||||||||||||||||||||||||||||||||||||||||||||||||||||||||||||||||||||||||||||||||||||||||||||||||||||||||||||||||||||||||||||||||||||||||||||||||||||||||||||||||||||||||||||||||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 |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 / | ||||||||||||||||||||||||||||||||||||||||||||||||||||||||||||||||||||||||||||||||||||||||||||||||||||||||||||||||||||||||||||||||||||||||||||||||||||||||||||||||||||||||||||||||||||||||||||||
总投资(万元) | 60 | 环保投资(万元) | 26.3 | ||||||||||||||||||||||||||||||||||||||||||||||||||||||||||||||||||||||||||||||||||||||||||||||||||||||||||||||||||||||||||||||||||||||||||||||||||||||||||||||||||||||||||||||||||||||||||||||
环保投资占比(%) | 43.8 | 施工工期 | 2个月 | ||||||||||||||||||||||||||||||||||||||||||||||||||||||||||||||||||||||||||||||||||||||||||||||||||||||||||||||||||||||||||||||||||||||||||||||||||||||||||||||||||||||||||||||||||||||||||||||
是否开工建设 | R否 £是: | 用地(用海) 面积(m2) | 无新增占地 | ||||||||||||||||||||||||||||||||||||||||||||||||||||||||||||||||||||||||||||||||||||||||||||||||||||||||||||||||||||||||||||||||||||||||||||||||||||||||||||||||||||||||||||||||||||||||||||||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 无 | ||||||||||||||||||||||||||||||||||||||||||||||||||||||||||||||||||||||||||||||||||||||||||||||||||||||||||||||||||||||||||||||||||||||||||||||||||||||||||||||||||||||||||||||||||||||||||||||||
规划情况 | 规划名称:规划文件名称:《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 (2010-2020年)》; 审批机关: (略) 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 审批文件文号:津政函〔2011〕169号。 |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文件名称:《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津环保滨函〔2010〕363号)。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及《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分区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津政函〔2011〕169号),临港经济区功能定位为:国家级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发展总体方向为“以大型、重型、成套装备制造为龙头,带动配套产品和通用设备制造,完善装备研发转化和现代物流,形成重型装备优势产业集群”。临港经济区将发挥港口、土地优势,重点发展轨道交通设备、风电核电设备等大型重型成套装备研发制造、造修船以及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建设成为国家级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并形成“一带、双核、三区”的空间布局。 根据《临港工业区分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复函(津环保滨函〔2010〕363号),规划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改善滨海新区工业布局中重南北轻的现状,应对保留的石化企业应执行优化升级的产业政策,并且严格限制新的石化企业进入,优化产业链条,形成区内化工企业上下游产品关系,减少原料贮存与运输产生的成本与污染;入区产业要求为:严格按照《产业结构指导目录》等政策法规,禁止淘汰类项目进入临港工业区,严格控制入区企业产业类型,对不在规划产业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严格控制,依照“北重南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安排企业进驻,保证工业区发展规模与规划相一致。 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926,主要为包装桶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7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国家允许类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天津临港工业区规划内容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7号),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行业,为国家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禁止事项。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1)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意见中指出:“重点管控单元(区)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及生活、交通等领域污染减排,严格管控城镇面源污染;优化工业园区空间布局,强化污染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加强沿海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的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本评价后续污染物排放章节分析可知,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噪声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上述环境要素均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类项目,本评价针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结构,保证事故防范措施等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企业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使用,注重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中的相关要求。本 (略) 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中的位置见附图。 (2)与《 (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津滨环发〔2021〕21号)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文件管控要求,本项目厂区所在位置位于环境管控单元序号为“37”,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应的环境管控要素分类为“重点管控(国家级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经济区)”。本项目拟实施内容与“三线一单”中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对照见下表。 表1-1与《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的符合性分析表
3、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 (略) 划定*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项目西北方向9.2km处的海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本 (略) 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4、与“生态屏障区规划布局符合性”分析 (略) 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下发的《 (略) 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18-2035年)》,屏障区位于海河中下游、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之间,北至永定河,南至独流碱河,西至宁静高速,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生态屏障区共划分为可造林区域、基本农田、河湖水系、城镇开发用地,生态屏障区划分三级管控区,实施分级管理。本项目位于临港工业区,不在管控范围内。 5、与现行污染防治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3 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经分析对照,本项目符合以上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要求。 |
建设内容 | 1、建设内容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略) 旗下企业,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建设单位主要产品为食用油、蛋白饲料,建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 企业现有工程主要生产桶装食用油,其中食用油包装桶部分直接外购,部分为外购瓶坯后自行吹塑生产包装桶,产能为200万个/年。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目前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建设包装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减少外购成品包装桶数量,利用厂区现有包装车间闲置区域,购置注塑生产线、吹塑生产线设备生产食用油包装桶,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食用油包装桶1300万个(其中瓶坯自行生产1100万个,原有外购200万个瓶坯无变动),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食用油等产品及产能不变。 2、周边情况 公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厂区现状四至情况:东侧为渤海四十路,南侧为 (略) ,西侧为渤海三十七路,北侧为大沽沙航道。 3、主要建筑情况 厂区总占地面积*.8m2,现有工程分为榨油厂、精炼厂、磷脂厂、包装厂等,建设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本项目仅对包装车间进行改扩建,拟购置注塑生产线、吹塑生产线设备生产食用油包装桶。公司厂区建构筑物情况见下表,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表2-1 厂区建构筑物情况一览表
表2-2 本项目所在建筑物功能情况
4、工程内容 本项目工程内容情况见下表。 表2-3 本项目工程内容情况一览表
5、主要产品及产能 现有工程食用油包装桶产能为200万个/年,本项目新增食用油包装桶1100万个,减少了外购成品包装桶数量,本项目建成后现有食用油等产品及产能不变,全厂包装桶产品, 方案及规模见下表。 表2-4 本项目建成后包装桶产品方案一览表
6、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设备的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2-5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主要设备情况表
7、主要原辅材料 (1)主要原辅材料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原料的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2-6 本项目建成前后包装厂车间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下表所示。 表2-7 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
8、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8.1水源及水平衡 (1)给水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不新增职工生活用水。 本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水在循环过程中会有少量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为经离子交换软水制备系统软化后的软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循环冷却软水用量4750 m3/a(14.39m3/d),软化制水系统制水效率为95%,则本项目新鲜用水量约5000 m3/a(15.15m3/d)。 (2)排水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井收集,排入园区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利用,消耗后定期补充,不新增废水排放。软水制备系统的制备率为95%,5%的新鲜水作为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排出。故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的排放量为0.76m3/d(250m3/a),用于包装厂车间地面拖地清洗,清洗用水量较少,均蒸发消耗。 本项目水平衡图及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平衡图如下: 图2-1 本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图2-2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平衡图 单位:m3/d 8.2采暖制冷 本项目供热、制冷采用组合式空调机组。 8.3供电 (略) 政供电线路,年用电量1440万kWh。 8.4包装车间注塑、吹塑间通风方式 本项目注塑、吹塑生产车间为十万级洁净车间,安装空调净化系统,分别控制不同车间进风、排风,送风口设置高效过滤器,对送入的空气进行过滤。车间一层西侧三台注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内,进风量30000m3/h,排风量28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管道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有组织排放。本项目车间一层东侧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进风量30000m3/h,排风量28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管道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有组织排放。本项目车间三层吹塑机安装在单独车间,进风量60000m3/h,排风量56000m3/h,排风量小于进风量,车间保持微正压,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车间北侧四台吹塑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有组织排放;车间南侧五台吹塑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理措施处理,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有组织排放。 8.5劳动定员与生产制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人员,由现有工程调配,工作制度为三班制,每班8h,年工作时间330天,年工作时长约为7920h,注塑、吹塑工序年工作时长约为7920h。 | ||||||||||||||||||||||||||||||||||||||||||||||||||||||||||||||||||||||||||||||||||||||||||||||||||||||||||||||||||||||||||||||||||||||||||||||||||||||||||||||||||||||||||||||||||||||||||||||||||||||||||||||||||||||||||||||||||||||||||||||||||||||||||||||||||||||||||||||||||||||||||||||||||||||||||||||||||||||||||||||||||||||||||||||||||||||||||||||||||||||||||||||||||||||||||||||||||||||||||||||||||||||||||||||||||||||||||||||||||||||||||||||||||||||||||||||||||||||||||||||||||||||||||||||||||||||||||||||||||||||||||||||||||||||||||||||||||||||||||||||||||||||||||||||||||||||||||||||||||||||||||||||||||||||||||||||||||||||||||||||||||||||||||||||||||||||||||||||||||||||||||||||||||||||||||||||||||||||||||||||||||||||||||||||||||||||||||||||||||||||||||||||||||||||||||||||||||||||||||||||||||||||||||||||||||||||||||||||||||||||||||||||||||||||||||||||||||||||||||||||||||||||||||||||||||||||||||||||||||||||||||||||||||||||||||||||||||||||||||||||||||||||||||||||||||||||||||||||||||||||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 1、施工期 本项目在现有工程厂房闲置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是在车间内进行简单装修和设备的安装、调试,施工期主要污染源为装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次为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 2、运营期 2.1运营期生产工艺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图2-3 注塑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2-4 吹塑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塑工艺如下: 1) PET原料采购入库:原料采购后进入仓库。 2) PET原料干燥和预热:本项目上料采用真空投料的方式,原始原料经 真空泵吸入干燥罐内,经过干燥器(温度40-60℃)PET原料中水分去除,并提升PET原料温度使其达到工艺参数要求,干燥过程无有机废气产生。投料过程中使用的PET新料为颗粒状,无粉状物料,因此该过程无粉尘产生,设备运行时会产生设备噪声(N)。 3)注塑瓶坯:(熔融、挤出瓶坯、模压冷却、启模取件,整体换风管道收集) ①熔融:原料进入注塑机料筒内后,通过螺杆的旋转和机筒外壁加热使塑料颗粒发生软化,成为熔融状态。熔融采用电加热,自动控制加热温度在280~300℃之间。 ②挤出瓶坯:塑料粒子经熔融软化后,机器由液压系统使螺杆向前推进,以一定的压力和均匀的速度将熔料从出料口输送至瓶坯滚轴上,根据产品要求挤出瓶坯。 ③模压冷却:瓶坯在模具内经过一定时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该过程中采用冷却循环水间接冷却的方式将塑料件冷却至80℃以下,在冷却循环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 ④启模取件:固化成型后开模取件。 4)检验:检验合格瓶坯装入钢笼内,存入库房,后期进入吹塑车间使用。该过程产生不合格品,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吹塑工艺如下: 1)瓶坯上料:包含注塑车间生产的瓶坯和外购瓶坯。吹塑车间人员拆开钢笼包装,将钢笼放置在翻斗机内,翻转70°左右,瓶坯进入料斗内。 2)吹塑成型:(加热、拉伸、预吹、二次吹、保压、减压排气) ①加热:将瓶坯进行加热,自动控制加热温度在90~135℃之间。 ②拉伸:将加热后的瓶坯放入模具中,进行拉伸。 ③预吹:低压空气吹入瓶坯将其吹胀至80%变形量。 ④二次吹:用高压气体快速将瓶子吹胀至所需形状。 ⑤保压:瓶壁冷却过程中仍维持高压,保证瓶子定型。 ⑥减压排气:在吹塑模打开前将瓶子内压缩空气排出,确保开模安全。 该过程中采用冷却循环水间接冷却的方式将塑料件冷却至80℃以下,在冷却循环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 3)检验:将合格成品PET容器通过传送带送入灌装车间使用。该过程产生不合格品,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使用原料LLDPE、HDPE注塑成型生产瓶盖、提环,在干燥预热工序后增加添加色母工序(通过色母添加机将色母注入注塑机添加口),其它与PET注塑工艺相同。最后瓶盖、提环组装。 企业现有包装桶无印刷工序,有贴标工序。现有工程吹塑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本次环评“以新带老”将现有工程吹塑废气与本项目产生废气一同收集引入新增 “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根据物料的理化性质及企业提供的操作温度,原料在加热熔融过程会产生G1有机废气、G2*醛和G3异味,本项目车间一层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安装在单独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安装在单独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本项目使用模具均为直接外购,模具维护及清理均由模具供应商回收提供维护服务,不在本厂内进行,因此本项目无机加工模具维护及相应废物产生。 根据工艺流程,本项目产污环节一览表见下表。 表2-8 产污环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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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略) 旗下企业,位于天津临港经济区。建设单位主要产品为食用油、蛋白饲料,建有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分提车间、磷脂车间、包装车间、仓库、豆粕打包房、原料筒仓、豆粕筒仓、油罐区、综合楼、污水处理车间及应急锅炉房等。年加工大豆324万吨、葵花籽原油49.5万吨、棕榈原油31万吨;年产蛋白饲料280.4427万吨、精炼大豆油57.8811万吨、葵花籽一级油27.8332万吨、棕榈液油18万吨、棕榈硬脂12万吨、浓缩磷脂7500吨。 现有工程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见下表。 表2-9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项目批复及验收情况
2、现有工程内容 现有工程情况如下表。 表2-10 现有工程情况表
3、厂区现有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3.1废气 (1)榨油一厂大豆清理、分选废气 大豆预处理时在清理筛分、分选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除尘尾气经1根31米排气筒P1排放。 (2)榨油一厂皮仁分离废气 为便于轧胚,加热后的大豆经破碎机破碎处理,产生的碎粉进入4套旋风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28米排气筒P2、P3排放、1根30排气筒P4排放、1根36排气筒P5排放。 (3)榨油一厂豆皮粉碎废气 从大豆除杂、加热、皮仁分离4个旋风除尘器收集的豆皮在豆皮粉碎机粉碎,粉碎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尾气经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处理,除尘尾气经1根36米排气筒P6排放。 (4)榨油一厂胚片调湿废气 胚片调湿过程会产生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2根19米排气筒P7、P8排放。 (5)榨油一厂大豆加热、冷却干燥废气 胚片经过膨化后进入冷却箱,在膨化冷却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气体经2套旋风分离除尘,尾气经2根36米排气筒P9、P10排放。 (6)榨油一厂豆粕破碎废气 豆粕破碎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尾气经1根30米排气筒P11排放。 (7)榨油一厂豆粕包装废气 豆粕包装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2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1根29米排气筒P12排放、1根40米排气筒P13排放。 (8)榨油一厂豆粕提升废气 粕仓内豆粕气垫皮带输送机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3米排气筒P14排放;筒仓内豆粕气垫输送机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39米排气筒P15排放;豆粕刮板输送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根23米排气筒P16排放。 (9)粕仓顶除尘尾气 粕仓仓顶设有除尘装置,豆粕输送进粕仓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气体经12个脉冲除尘器除尘后,经12根41米排气筒P17~P28排放。 (10)榨油一厂浸出装置吸收塔尾气 浸出车间各冷凝器、分水箱的未凝气体含有溶剂,引入溶剂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尾气经1根37米排气筒P29排放。 (11)膨化过程废气 原料处理膨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经2套旋风分离装置处理后,分别经2根30米高排气筒P30、P31排放。 (12)毛油精炼真空系统尾气 精炼车间脱除油中的游离脂肪酸、不饱和碳氢化合物等为异味物质,异味物质经真空脱臭冷凝处理,其中精炼车间(一)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经车间顶部1根26米排气筒P32排放;精炼车间(二)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再经过碱洗后经车间顶部1根38米排气筒P33排放;精炼车间(三)异味物质经冷凝处理后经各自车间顶部1根38米排气筒P34排放。 (13)污水处理站尾气 污水处理站各封闭池体的异味气体及均质罐、污泥脱水机房气体均引风至废气处理装置,采用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1根25米排气筒P35排放。 (14)精炼车间锅炉废气 建设单位现有三个精炼车间,每个精炼车间有一台高压蒸汽炉,为脱臭提供高温蒸汽,高压蒸汽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其中精炼车间(一)和精炼车间(三)高压蒸汽炉燃烧尾气经各自车间顶部42米排气筒P36和P37排放;精炼车间(二)高压蒸汽炉燃烧尾气经车间顶部32米排气筒P38排放。 (15)应急锅炉废气 应急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车间顶部21米排气筒P39排放。 (16)榨油二厂原料预处理废气 原料预处理车间原料清理、风选、豆皮破碎粉尘、大豆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处理,轧胚废气、蒸炒废气和冷却干燥废气先经“除尘器”除尘处理再经“水喷淋+准分子光解”除臭,以上废气汇合1根40m高排气筒P40排放。 (17)榨油二厂浸出车间废气 浸出车间毛油蒸发、汽提,以及湿粕蒸脱产生的含正己烷废气经“冷凝+石蜡油回收系统”回收处理后经1根35m高P41排气筒排放。粕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冷凝”处理后,经浸出车间顶部3根35米排气筒P41~P43排放。 (18)榨油二厂豆粕提升(机械楼)废气 豆粕(菜粕)在机械楼产生的粉尘废气,经机械楼设置的高压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分别经机械楼顶部1根20m排气筒P44排放和一根15m高排气筒P45排放。 (19)榨油二厂豆粕包装废气 包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打包房内高压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打包房顶部1根34米排气筒P46排放。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3-Q-1、YC23013-21-Q-2、YC23013-22-Q-1、YC23013-14-Q-1、YC23013-21-Q-1、YC23013-1-Q-1),废气排放情况如下。 表2-11 现有工程废气检测结果(有组织废气)
注:P10、P13、P18排气筒相应内容未使用,所以未进行检测。P29、P41、P42、P43排气筒均位于*级防爆车间,设备无法进入,所以未进行检测。 根据上表企业废气监测结果,排气筒P1-P9、P11、P12、P14-P17、P19-P28、P30、P31、P40、P44-P46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2-P34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气筒P32-P35、P40排放的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的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6-P39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20)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包装厂现有吹瓶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2-Q-1、YC23013-15-Q-1),废气排放情况如下。 表2-12 现有工程废气检测结果(无组织废气)
根据上表企业废气监测结果,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染物浓度限值;车间边界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现有废水主要有浸出车间蒸煮废水、精炼车间脱酸洗涤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及生活污水等。建设单位现状废水总排放量为1245.8m3/d,其中200m3/d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经中水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厂内生产车间循环冷却水系统。建设单位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规模为140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破乳+气浮+CSBR(循环式序批反应器)处理,中水系统采用曝气+超滤+离子交换系统处理。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6-S-1),废水排放情况如下。 表2-13 现有工程检测结果(废水)
根据上表企业废水监测结果,污水总排口的废水经检测其水质各污染物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12/356-2018)(三级)排放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根据企业2023年例行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编号:YC23013-21-Z-1),厂界噪声排放情况如下。 表2-14 现有工程检测结果(噪声)
根据上表企业噪声监测结果,现有工程四侧厂界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噪声可以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企业现有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15 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表
由上表可知,现有工程产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4、污染物排放总量 表2-16 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及环境管理 厂区现有工程共设46个废气排放口、1个污水总排口、1个危废暂存间。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文件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建设单位已对上述排污口按要求悬挂标志牌,并对废气排放口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取样口;已在现有废水排污口醒目位置设置了水污染物排污口标志牌,标明主要污染指标;建设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按照防渗、防漏等要求严格设置,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 标识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统一监制,符合相关规定。厂区现有工程排污口规范化符合相关要求。 公司设置了环境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运行管理、制定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接等,具体负责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收集与管理等工作。 厂区内已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区并进行了规范化建设,见下图。
图2-7 现有排污口规范化及危废间照片 6、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现有工程属于“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植物油加工133-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企业已于2022年10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2Q001U)。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监测计划要求完成日常监测。 7、现有风险防范措施情况 企业针对贮存设施地面已做防渗处理,并建设收集和导流系统,用于收集不慎泄露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厂内运输、装卸、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少量泄漏时,尽可能对泄漏点进行封堵,用砂土或其他惰性材料吸附泄漏废液,并将泄漏液体收集到应急容器内。根据生产车间的特点,已配备灭火器材,并由专人管理、检查、保养和添置。企业于2022年12月26日针对现有工程进行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2022-043-M)。 8、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通过对企业现有工程回顾性分析可知,企业现有工程已履行了环境保护手续。现有工程外排污水可以满足标准要求,废气能够达标排放,产生的设备噪声可以满足厂界达标的要求,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设置有防溢散托盘,按照防渗、防漏等要求设置,车间地面已采取硬化等风险防范措施,现有工程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区均已按要求进行了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
区域 环境 质量 现状 |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1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 (略) 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40路510号,为了解该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中,本次评价引用20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统计数据,对项目选址区域内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下表。。 表3-1 2022年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单位:μg/m3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达标判断,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3-2 (略) 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标判定
由上表可知,2022年度滨海新区环境空气中除PM2.5年均浓度、O3 8h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超标外,其他SO2年均浓度、PM10年均浓度、NO2年均浓度、CO 24h平均浓度第95位百分位数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六项污染物没有全部达标,故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属于不达标区。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略) 大力推进《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关 (略)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3]1号)等工作的实施,空气质量将逐步好转。 1.2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中特征污染物现状,本次评 (略) (略) 2022年2月对项目西北4km处的孚宝渤化(天津) (略) 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数据(报告编号:YX*)。引用监测数据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提出的“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km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要求。特征污染物引用监测点位基本信息见下表。 表3-3监测点位基本信息
现状监测结果如下: 表3-4 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
由上表监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厂区周边大气环境中非*烷总烃监测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浓度限值(2.0mg/m3)要求。 2、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无需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3、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本项目全部生产设备均位于生产厂房内,全部位于地上,生产厂房地面全部进行硬化处理,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罐区已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溢散处理,正常生产情况下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废水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由此,本次评价未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4、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不新增占地,因此不开展生态现状调查。 | |||||||||||||||||||||||||||||||||||||||||||||||||||||||||||||||||||||||||||||||||||||||||||||||||||||
环境保护目标 | (1)大气环境: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踏勘及相关规划,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2)声环境:经调查,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经调查,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4)生态环境:本项目拟建于工业园内现有厂房中,不涉及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 | |||||||||||||||||||||||||||||||||||||||||||||||||||||||||||||||||||||||||||||||||||||||||||||||||||||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 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TRVOC、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相关限值要求;*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处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房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处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3-5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排放限值
2、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修订版)》(津环气候〔2022〕93号)文件,本项目所在园区在其规划的3类功能区内,因此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 表3-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3、固体废物相关标准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中的有关规定。 ②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 |||||||||||||||||||||||||||||||||||||||||||||||||||||||||||||||||||||||||||||||||||||||||||||||||||||
总量控制指标 | 根据《 (略)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规[2023]1 号)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等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排放量计算结果为依据申请。 1.1废气 (1)预测排放量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产生量为1.845t/a,经环保装置处理后,削减量为1.347t/a,预测排放量0.498t/a。 (2)依据排放标准核算排放量 VOCs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中“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关排放限值(50mg/m3,11.9kg/h)”。 依据标准浓度计算VOCs排放量为: 50mg/m3×28000m3/h×7920h/a×10-9×4=44.35t/a; 依据标准速率计算VOCs排放量为:11.9kg/h×7920h/a×10-3×4=376.99t/a; 取小值,则依据排放标准核算VOCs排放量为44.35t/a。 综上,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详见下表。 表3-8 本项目废气排放总量核算 单位:t/a
1.2污染物总量汇总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如下表。 表3-9 污染物排放“三本账”情况表 单位:t/a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大气污染物VOCs预测排放总量为0.498t/a, (略) 生态环境局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2023年3月8日)、《2023年度建设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倍数表》相关规定,本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VOCs)实行2倍量替代。 |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 本项目施工期不涉及土建施工过程,拟利用现有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设备安装完成进行现场清理,即可投入使用。本项目无土建施工,故施工期扬尘废气污染影响较小,施工期主要污染源为装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次为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 保护措施: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厂区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 2、噪声控制措施: (1)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室内作业面保持窗户关闭,确保车间自身墙体的隔声效果。 (2)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可固定的机械设备如电锯等安置在室内,降低噪声对外环境影响。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环保意识的增强,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噪声。 3、建设单位必须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并降低施工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设备安装施工垃圾要设固定的暂存场所。 (2)施工期间的工程废弃物应委托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3)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做到不随意乱丢废物,避免污染环境, (略) 容。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局部室内装修及设备安装,施工量较小,在施工期产生的各项污染均为暂时性的。待施工期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 ||||||||||||||||||||||||||||||||||||||||||||||||||||||||||||||||||||||||||||||||||||||||||||||||||||||||||||||||||||||||||||||||||||||||||||||||||||||||||||||||||||||||||||||||||||||||||||||||||||||||||||||||||||||||||||||||||||||||||||||||||||||||||||||||||||||||||||||||||||||||||||||||||||||||||||||||||||||||||||||||||||||||||||||||||||||||||||||||||||||||||||||||||||||||||||||||||||||||||||||||||||||||||||||||||||||||||||||||||||||||||||||||||||||||||||||||||||||||||||||||||||||||||||||||||||||||||||||||||||||||||||||||||||||||||||||||||||||||||||||||||||||||||||||||||||||||||||||||||||||||||||||||||||||||||||||||||||||||||||||||||||||||||||||||||||||||||||||||||||||||||||||||||||||||||||||||||||||||||||||||||||||||||||||||||||||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 1、废气 本项目包含现有两台吹瓶机废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排放形式等见下表: 表4-1废气主要产污工序汇总表
注: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吹塑、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为可行技术,因此废气治理设施可行。 表4-2 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1.1污染源强核算 (1)有机废气 本项目使用原料为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线性低密度聚*烯(LLDPE)、高密度聚*烯(HDPE)、色母树脂,吹塑、注塑过程中产生TRVOC、非*烷总烃、*醛以及异味。 本项目车间一层共设置两个密闭间,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1个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另外1个密闭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TRVOC、非*烷总烃产生 (略) (略) 例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C),本项目与其类比可行性分析见下表。 表4-3 本项目与类比对象可类比性分析
本项目原料种类、生产工艺、主要污染因子种类、废气处理方式均与类比对象类似,因此具有类比可行。 根据类比检测报告,类比对象注塑工序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出口排放速率为0.13kg/h,废气净化效率60%,集气罩的收集效率为85%,因此核算废气产生速率为0.382kg/h,年运行时间2320h,则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为886.24kg/a,树脂原料用量为10000t/a。因此经类比,本项目每消耗1t原料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量为0.089kg。 同时,参考《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中推荐,无控制措施时,树脂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系数为0.35kg/t-原料。 综上,本项目注塑、吹塑有机废气产污情况取相对较大0.35kg/t作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系数。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原料PET用量为2200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77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97kg/h。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瓶坯不合格率按照0.5%考虑,则瓶坯不合格品量为11t/a,注塑过程瓶坯产生量为2189t/a,企业外购瓶坯约为400t/a,则需要吹塑的瓶坯共2589t/a,根据设计资料,车间一层内两台吹塑机吹塑量为470t/a,车间三层内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 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注塑机原料LLDPE用量220t/a,HDPE用量260t/a,色母用量0.96t/a,两台吹塑机吹塑量为470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333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42kg/h。 车间三层内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330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42kg/h。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量为0.412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有机废气TRVOC(非*烷总烃)产生源强为0.052kg/h。 (2)*醛 本项目*醛产生源主要为PET树脂,参考文献《第19讲工程热塑性聚酯的性能及其在包装上的应用》(周祥兴,广东包装[J],2009(2):78)中介绍了一种工程热塑性塑料*醛含量为30mg/kg。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原料PET用量为2200t/a,*醛产生量为0.066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83kg/h。车间一层内东侧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吹塑量为470t/a,*醛产生量为0.014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18kg/h。车间三层内北侧四台吹塑机吹塑量为942t/a,*醛产生量为0.028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35kg/h。南侧五台吹塑机吹塑量为1177t/a,*醛产生量为0.035t/a,年生产时间为7920h,则*醛产生源强为0.0044kg/h。 综上,注塑、吹塑工序有机废气产生情况见下表。 表4-4 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产生情况
表4-5 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臭气浓度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为了解本项目臭气浓度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略) 津 (略) 监测报告(HB-HJ-*)中臭气浓度的监测数据,具体类比情况见下表。 表4-6 本项目臭气浓度类比情况一览表
由上表类比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原材料用量少于类比项目,生产工艺与类比项目类似、废气收集措施与类比项目类似、废气治理设施与类比项目一致、异味源距离厂界与类比项目相比优于类比项目,因此具有可类比性。经类比,本项目排气筒P46、P47、P48、P49排放的臭气浓度预计<97(无量纲),保守考虑,本项目排放的臭气浓度预计<1000(无量纲)。本项目完成后,预计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20(无量纲)。 1.2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车间一层内西侧三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坯,三台注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7)排放;车间一层内东侧七台注塑机用于生产瓶盖和提环,两台吹塑机用于瓶坯吹塑,七台注塑机、两台吹塑机设置在密闭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8)排放;车间三层内设置九台吹塑机用于生产包装桶,北侧四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49)排放;南侧五台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增的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活性炭吸附有机气体的主要原理为:活性炭由于具有疏松多孔的结构特征,比表面积很大,当它与有机气体及异味产生强烈的相互作用里―范德华力,有机气体、异味从而被截留,气体得到净化。这是一个物理过程,活性炭本身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但当其吸附一定量的气体物质后会达到饱和,从而降低了吸附性能甚至完全失效。因此需要对活性炭定期更换。 本项目选用柱状炭,比表面积大于800m2/g。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孙一坚,中国工业建筑出版社),活性炭对有机废气的有效吸附量为0.2-0.3kg/kg(本评价以0.2kg/kg 计),本项目每套活性炭装置每次填充量为1.7t,一共四套,一共需要活性炭填充量为6.8t,活性炭更换周期为一年两次,则活性炭每年使用量为13.6t,可吸附有机废气量为2.72t/a。根据《环保设备手册―大气污染控制设备》中介绍,活性炭对有机废气吸附效率为80%左右,同时根据《工业源重点行业VOCs 治理技术处理效果研究》(环境工程,2016 年第34 卷增刊,苏伟健、徐绮坤、黎碧霞,活性炭吸附法平均处理效率为73.11%。本评价保守考虑,活性炭设备净化效率以70%计。本项目非*烷总烃、TRVOC 产生量为3.69t/a,则实际需要活性炭吸附的废气量为2.326t/a。活性炭每年可吸附有机废气量大于实际需要活性炭吸附的有机废气量,满足活性炭吸附容量要求。因此本次项目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可行。 1.3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析 1.3.1有组织排放废气达标分析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有组织排放源废气达标情况见下表。 表4-7 废气有组织排放及达标情况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P47、P48、P49、P50排气筒排放的有机废气TRVOC及非*烷总烃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热熔、注塑等工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的*醛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各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均可做到达标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达标分析 (1)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分析 采用估算模型AERSCREEN,对无组织面源的厂界最大落地浓度进行估算。无组织排放达标论证结果见下表。 表4-8 矩形面源参数表
表4-9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参数一览表
表4-10 本项目建成后厂区厂界无组织排放预测结果 单位:mg/m3
注*:现状监测浓度依据2023年例行监测数据中最大值。 从上表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厂界处非*烷总烃叠加现状背景浓度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2)厂房外1m处非*烷总烃达标分析 参考《室内空气污染与自然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估算方法》(洪燕峰、窦燕生、沈少林,中国预 (略) 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北京*)可知:在自然通风状态下,关闭门窗静态换气次数在1次/h左右,打开门窗平均换气次数在3次/h左右。本项目生产过程在洁净车间,强制换风,本次换风次数选取3次/h。 本项目一层车间体积20812m3,换气次数按3次/h核算,则厂房自然通风量为62436m3/h。该车间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14kg/h,则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224mg/m3;本项目三层车间体积28380m3,换气次数按3次/h核算,则厂房自然通风量为85140m3/h。该车间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速率为0.009kg/h,则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106mg/m3;非*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处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0mg/m3),可达标排放。 (3)厂界异味达标分析 根据类比分析,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厂界处的臭气浓度小于20(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2的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异味达标。 1.3.3等效排气筒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总平面图可知,本项目排气筒P47、P48、P49、P50间的距离小于排气筒高度之和,可将其视为等效排气筒,该等效排气筒称为P等效。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附录C)的规定,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b.等效排气筒高度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等效排气筒位置 等效排气筒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离原点: x=a (Q-Q1)/Q=a Q2/Q 式中: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按如上方法计算后,本项目等效后的排气筒参数详见表4-11。 表4-11 等效排气筒参数
项目废气达标排放论证见表4-12。 表4-12 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论证
综上可知,本项目废气排气筒等效后污染物的排放速率低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可做到达标排放。 1.3.4排气筒高度合理性分析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规定: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本项目排气筒P47、P48、P49、P50设置的高度均为30m,可满足上述标准要求。 1.4非正常工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工、维修、生产设备或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转等情况。 本项目开工时环保设备同时运行,停工时环保设备延迟运行一段时间,确保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因此主要生产设备开、停车情况与正常运行情况基本一致;生产设备检修时不进行生产作业,因此本项目非正常工况主要, 考虑废气治理设施故障导致废气净化效率下降,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评价按处理效率下降为0的极端情况,核算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时废气排放源强。见下表。 表4-13 污染源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
为了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建立厂内环保设施的定期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废气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更换耗材,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现废气治理设施运转异常时立即停产检修,待恢复正常后再投入生产。 1.5废气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本项目废气污染物监测计划见下表。 表4-14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监测计划一览表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用于包装车间地面清洗,清洗用水量较少,均蒸发消耗,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本项目无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现有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临港工业区胜科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3.1噪声源强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 本项目主要来自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及相关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新增噪声设备主要为注塑机、吹瓶机、合套机、冰水机水泵、空压机以及废气治理设备及风机,注塑机、吹瓶机、合套机、冰水机水泵、空压机布设在厂房内,废气治理设备及风机布设在车间建筑顶部。设备噪声源强约为75~85dB(A)。室内噪声源通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隔音降噪措施后,预计可以降低噪声值约15dB(A)。室外风机选用变频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连接处采用软连接、合理布局,预计可以降低噪声值约10dB(A)。本项目室内及室外主要噪声源见下表。 |
表4-15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注:1、以本项目厂址中心坐标原点,以北为X轴正方向,以东为Y轴正方向。 表4-16 工业企业噪声源强调查清单(室外声源)
注:1、以本项目厂址中心坐标原点,以北为X轴正方向,以东为Y轴正方向。 3.2噪声影响预测 3.1厂界噪声预测分析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规定的距离衰减公式计算项目噪声源的环境影响,公式如下: (1)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 式中: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A声级,dB; 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外A声级,dB; TL――隔墙(或窗户)A声级的隔声量,dB。 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计算方法: 式中:Lpl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lij― 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 N―室内声源总数。 (2)点源噪声衰减模式 采用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厂界影响,预测模式如下: Lp(r)=Lp(r0)-20lg(r/r0) 式中:Lp(r)──预测点处声压级,dB; 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 r ──预测点距声源的距离,m; r0──参考位置距声源的距离,m,取r0=1m。 (3)预测结果 以噪声距离衰减公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各边界的影响,预测结果见下表。 表4-17 厂界噪声预测结果 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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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噪声影响预测 3.1厂界噪声预测分析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规定的距离衰减公式计算项目噪声源的环境影响,公式如下: (1)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 式中:Lp1――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A声级,dB; Lp2――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外A声级,dB; TL――隔墙(或窗户)A声级的隔声量,dB。 所有室内声源在围护结构处产生的i倍频带叠加声压级计算方法: 式中:Lpl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lij― 室内J声源i倍频带的声压级,dB; N―室内声源总数。 (2)点源噪声衰减模式 采用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厂界影响,预测模式如下: Lp(r)=Lp(r0)-20lg(r/r0) 式中:Lp(r)──预测点处声压级,dB; Lp(r0)──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 r ──预测点距声源的距离,m; r0──参考位置距声源的距离,m,取r0=1m。 (3)预测结果 以噪声距离衰减公式计算各噪声源对各边界的影响,预测结果见表4-17。 本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由上表预测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北侧的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厂界噪声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3.2噪声监测计划 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建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噪声监测计划如下表。 表4-18 噪声监测计划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新增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沾染抹布、废活性炭。 4.1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1)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本项目运营期新增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 ①废包装材料:本项目原料拆包、产品包装等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废包装材料,预计产生量为1t/a,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 ②不合格品:本项目不合格品产生量约23t/a,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 ③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系统采用离子交换树脂将自来水转化成软水,离子交换树脂需定期更换,会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量为0.05t,由厂家回收。 (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①废润滑油 各类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废润滑油,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润滑油产生量为0.07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7-08,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②废包装桶 润滑油包装桶年产生量约为0.01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③沾染抹布 各类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含油抹布、手套等沾染废物,产生量为0.02t/a,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④废活性炭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设计资料,本项目两级活性炭装置运行会产生废活性炭,活性炭更换频次为一年两次,产生量为13.6t/a,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本项目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方式见下表。 表4-19 本项目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理方式
4.2环境管理要求 4.2.1一般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本项目依托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处位于厂区中部,面积约15m2,已做到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完成排污口规划化工作,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厂内的固废管理。严格台账管理要求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台账记录表各表单的负责人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产废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与归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混合堆放。 (4)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2.2危险废物 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本项目危险废物基本情况见下表。 表4-20 本项目危险废物汇总情况表
4.2.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管理要求 本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现有工程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一座,建筑面积6m2,位于厂区西南侧,该危废间门口已张贴标志牌,内部贮存容器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公告2023年第5号)的专用标志要求。危废间地面已做硬化、防渗处理,并设置托盘,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要求;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均分开存放,故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规范,符合当前环保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表4-21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厂内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厂内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采取混凝土地面并铺设土工布防渗漏措施、设置了托盘等防溢流措施。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上述危险废物,且根据建设单位生产经验,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周期一般为1个月,运转周期较短,企业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约6m2,最多可同时存贮6t危险废物,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各类危险废物最多同时产生量为5t/a,故现有工程危废暂存间可储存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均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暂存可满足使用要求。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为保证暂存的危险废物不对环境产生污染,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已依据《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如下防范措施: ①危险废物暂存地点地面及裙角做了耐腐蚀硬化、防渗漏处理,且表面无裂隙,所使用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危险废物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并在容器外表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警示标志。 ③危险废物选择防腐、防漏、防磕碰、密封严密的容器进行贮存和运输,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与酸类化学品分开存放,库房应有专门人员看管。贮存库看管人员和危险废物运输人员在工作中应佩带防护用具,并配备医疗急救用品;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④建立档案制度,对暂存的废物种类、数量、特性、包装容器类别、存放库位、存入日期、运出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详细记录在案并长期保存。 ⑤危险废物置场室内地面硬化和防渗漏处理。一旦出现盛装液态固体废物的容器发生破裂或渗漏情况,马上修复或更换破损容器,地面残留液体用布擦拭干净。出现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危险废物的转运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采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设单位应通过“ (略) 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电子联单制作及电子联单在线交接手续,保证运输安全,防止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发生。 (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为消除危险废物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本项目危险废物由企业原安环部专门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①建立废物审计及转移联单制度。废物审计制度是对废物从产生、处理到处置排放实行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手段。它的主要内容有:废物合理产生的估量;废物流向和分配及监测记录;废物处理和转化;废物有效排放和废物总量衡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评估。废物审计的结果可以及时判断工艺的合理性,有助于改善工艺、改进操作,实现废物最小量化。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②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加工处理直至最终处置承担起责任。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3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贮存场所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在厂区西侧,其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漏、防渗、防腐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地面硬化、铺设沥青防水材料进行防渗、液态物料设置托盘等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因此在采取严格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会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2)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及贮存场所的地面和运输通道均采取了硬化和防腐防渗措施,因此危险废物从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暂存场所的过程中产生散落和泄漏均会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委托利用或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且目前已设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可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5、土壤、地下水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液态物料为润滑油、废润滑油,本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库、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及车间四周地面均采取了混凝土硬化,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途径,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6、生态 本项目建设位于园区内,且本次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涉及土建工程,不涉及生态影响。 7、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7.1风险源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169-2018)附录B,对本项目涉及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污染物等进行危险性识别。主要涉及润滑油、废润滑油危险物质,危险特性及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表4-22 项目危险物质危险特性及分布情况
本项目使用的润滑油暂存在包装厂车间库房,储存量为该库房所有润滑油的存在量;废润滑油暂存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储存量为危废暂存间所有废润滑油的存在量。 7.2风险潜势及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169-2018)有关规定,本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危险物质主要为润滑油、废润滑油。各风险物质的储量、临界量及其与临界量比值见下表。 表4-23 本项目危险物质识别
根据上表可知,Q值合计为0.00072,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7.3环境风险识别 (1)风险物质识别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附录B,对本项目原辅材料、产品、污染物进行危险识别,主要风险物质为润滑油、废润滑油。因此本项目环境风险类型主要为风险物质泄漏和火灾。 (2)生产系统及危险单元识别 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本项目润滑油的储存、使用和危废回收均可构成潜在的危险源,其潜在的风险为泄漏、火灾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本项目风险单元识别详见下表。 表4-24 风险单元识别结果一览表
(3)危险物质向环境转移的途径识别 根据前述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和物质危险性识别结果,识别各危险单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类型、危险物质影响环境途径,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 识别结果如下所示: 表4-25 本项目环境风险识别结果一览表
本项目所涉及的润滑油、废润滑油等物质属于可燃物品,其环境风险主要为泄漏、火灾事故。在储存或转运过程中,包装桶破损或倾倒会发生泄漏事故,物料泄漏如未及时发现,导致泄漏的物质流入雨水管网排入地区雨水受纳的地表水体,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火灾燃烧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醛、烟尘等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火灾产生消防废水如未及时采取截流措施后通过雨水井进入地表水环境,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项目选址位于工业园,项目周边均为工业厂房,项目车间内均做硬化处理。火灾事故情形下使用消防水灭火产生消防废水在及时采用沙袋封堵雨水排口后,可暂存于厂内雨水系统,待事故控制后进一步处理。 生产过程使用的液态原料均存储于车间原料库,车间地面设置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7.4环境风险应急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项目特点,为防范环境风险,企业现有工程已作出如下措施: ①加强危险物质贮存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采用优质包装材料; 加强危险物质的管理,建立定期汇总登记制度,记录使用情况; 管理人员了解原料的性质、毒性,与其他原料分区分类存放; 加强定期巡查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原料包装是否泄漏; 加强运输过程中的规范化设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磕碰导致泄漏; 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化培训,避免使用时液体泄漏。 ②废润滑油等储存于专用密闭容器中,并用托盘存放,并在容器外表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室内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存放废液体的区域与其他区域分隔,暂存容器采用铁桶等优质材料,容器下设置托盘。 ③若风险物质在室内发生泄漏,泄漏物有效收集在托盘内;若在室外发生泄漏,应及时进行引流、覆盖、吸收、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收集和按环保的要求处理泄漏的危险物质。 ④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厂区消防负责人应迅速以无线对讲机或电话向消防中心报警和采用119 电话报警。在报警的同时,消防负责人启动事故程序,指挥厂内工作人员启动消防应急设备,采取拉闸断电等措施,配合消防人员控制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从而降低火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⑤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并随时做好封堵雨水、污水排污口的准备。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穿戴防护服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如干粉灭火器无法扑灭火灾,需使用消防水灭火时,在及时采用沙袋封堵雨水排口的情况下,将消防废水暂存在厂区内雨水管网,事故得以控制后采用水泵将其导入其他收集设施中,然后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合格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⑥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队*各人员要定岗定位,各岗位人员还必须留有备份,出现事故时依次序上岗,保证事故发生后,能有人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后无人操作。 本项目新增风险物质量相对较少,可依托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将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应急措施能及时控制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环保、安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7.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5)40号)的要求,本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重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7.6风险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成后,环境风险主要为润滑油、废润滑油等泄漏,污染水体和土壤,或润滑油、废润滑油遇明火、高热可能发生火灾等潜在风险。企业在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3万元,占总投资43.8%,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治理等,具体明细见下表。 表4-26 本项目环保投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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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P47/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7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排气筒P48/注塑、吹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8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排气筒P49/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49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排气筒P50/注塑工序 | TRVOC、非*烷总烃、*醛、臭气浓度 | 通过“两级活性炭”+30m高排气筒P50排放。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厂界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
臭气浓度 |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 ||
车间界 | 非*烷总烃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 |
地表水环境 | / | / | / |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环保设备风机 | 设备噪声 | 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车间隔声、有机废气治理设备风机设置隔声罩并内附吸附棉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电磁辐射 | 不涉及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废包装材料 | 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 / |
不合格品 | ||||
废离子交换树脂 | 厂家回收。 | |||
危险废物 | 废润滑油 | 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 ||
废包装桶 | ||||
沾染抹布 | ||||
废活性炭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①生产车间、原料库及车间四周地面采取混凝土硬化。 ②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液态危险废物以及涉及使用液体状原辅料的工序设置防溢漏托盘。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1) (略) 后,负责装卸的操作者应首先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泄漏,桶盖是否拧紧,检查有没有问题再卸车,不得野蛮装卸,不得将物料桶直接从车上滚落到地上;厂房内存储区地面采用水泥混凝土地面,原料一旦洒漏应及时收集、清理; (2)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已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设置,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并设置了警示标识。 (3)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盛装物质的性质、毒性及防护措施,并在明显位置做出标识。 (4)定期对应急设施、物资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全厂的环境事件报警及应急体系,确保物料转运过程泄漏、火灾等事故状态下的连续报警反馈体系有效及时,降低事故状态下的不利环境影响。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略) 环境保护局(已 (略) 生态环境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和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1.1废气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本项目新增4根废气排放筒P47、P48、P49、P50,建设单位需按照《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等文件的要求,采取如下规范化措施: ①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②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③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④本项目有机废气治理设备的风机风量均为28000m3/h,小于60000m3/h,无需安装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但需安装工况用电监测系统,用于监测生产期间用电情况。 1.2噪声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噪声排污口规范化须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1.3固体废物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本项目依托的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其已设置了相应的防淋、防渗、防溢流等措施,危险废物采取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制度。 本项目建成后需对排放口规范化标识牌进行进一步完善及定期维护。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相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衔接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现有工程属于“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植物油加工133-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企业现有工程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62Q001U。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排污许可进行重新申请,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1) 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2)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3)其他相关要求 ①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②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③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④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⑤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环境管理 (1)环境管理目的 为了缓解建设项目生产运营期对环境构成的不良影响,在采取环保治理工程措施解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同时,必须制定全面的企业环境管理计划,以保证企业的环境保护制度化和系统化,保证企业环保工作持久开展,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发展。 (2)环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目前已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并设立环境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为2名,均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及管理专业知识,负责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公司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为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公司已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体系,将环境管理工作 (略) 的生产管理中。 (3)环境管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规定,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为保证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且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执行《 (略) 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环境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组织贯彻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搞好环境教育和技术培训; (略) 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规划及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及对设备的维修与管理,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 ③掌握公司内部污染物排放状况,编制公司内部环境状况报告; ④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平衡与控制及办理环保缴费工作; ⑤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三同时”,参与有关方案的审定及竣工验收; ⑥组织环境监测,检查公司环境状况,及时将环境监测信息向环保部门通报; (略) 内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建立污染突发事故分类分级档案和处理制度; ⑧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能力,同时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利用先进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改进环境管理工作; ⑨为加强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公司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落实《 (略) 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定期维修制度,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严禁事故排放;加强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是各污染源的监测,并注意做好记录,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排放;完善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记录;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可参照以上建议,以及结合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运营期环境管理内容的补充。 (4)环境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中有关监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营运期应进行常规自行监测。结合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委托监测的数据总负责。 |
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符合规划。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在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情况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
项目 分类 | 污染物名称 | 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 | 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 ② | 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 | 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④ | 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 |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⑥ | 变化量⑦ |
废气 | VOCs | 12.41 | 12.41 | / | 0.498 | / | 12.908 | +0.498 |
氮氧化物 | 12.8 | 12.8 | / | / | / | 12.8 | 0 | |
废水 | CODcr | 133.654 | 133.654 | / | / | / | 133.654 | 0 |
氨氮 | 0.387 | 0.387 | / | / | / | 0.387 | 0 | |
总磷 | / | / | / | / | / | / | ||
总氮 | / | / | / | / | / |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废包装材料 | 10 | / | / | 1 | / | 11 | +1 |
不合格品 | 0 | / | / | 23 | / | 23 | +23 | |
废离子交换树脂 | 0 | / | / | 0.05 | / | 0.05 | +0.05 | |
大豆预处理废物 | 40000 | / | / | 0 | / | 40000 | 0 | |
精炼废白土 | 14800 | / | / | 0 | / | 14800 | 0 | |
精炼废硅藻土 | 1320 | / | / | 0 | / | 1320 | 0 | |
塑料边角料 | 1 | / | / | 0 | / | 1 | 0 | |
污水处理污泥 | 1440 | / | / | 0 | / | 1440 | 0 | |
危险废物 | 废润滑油 | 15.96 | / | / | 0.07 | / | 16.03 | +0.07 |
废包装桶 | 1.02885 | / | / | 0.01 | / | 1.03885 | +0.01 | |
沾染抹布 | 0 | / | / | 0.02 | / | 0.02 | +0.02 | |
废活性炭 | 0.6455 | / | / | 13.6 | / | 14.2455 | +13.6 | |
废墨盒 | 0.124 | / | / | 0 | / | 0.124 | 0 | |
废油墨 | 0.382 | / | / | 0 | / | 0.382 | 0 | |
实验室有机废液 | 3.122 | / | / | 0 | / | 3.122 | 0 | |
铅酸蓄电池 | 0.3 | / | / | 0 | / | 0.3 | 0 | |
空塑料试剂瓶 | 0.05 | / | / | 0 | / | 0.05 | 0 | |
含油漆废液 | 0.1 | / | / | 0 | / | 0.1 | 0 | |
含油废水 | 1.05 | / | / | 0 | / | 1.05 | 0 | |
空玻璃试剂瓶 | 1.388 | / | / | 0 | / | 1.388 | 0 | |
COD废液 | 0.156 | / | / | 0 | / | 0.156 | 0 | |
废普通试剂 | 0.2 | / | / | 0 | / | 0.2 | 0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77.52 | / | / | 0 | / | 77.5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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