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关于对祁阳市鑫银食品有限公司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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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关于对祁阳市鑫银食品有限公司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8日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 告 期: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24日(7日)

?联系电话:0746-*

?电子邮箱:*@*ina.com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

?文??? 号: 祁环评〔2024〕1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月18日

?批??? 文:

祁环评〔2024〕1号

?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和《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略) 黎家坪镇新塘村3组建设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620m2,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锅炉房、办公用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工程。项目拟建2条米粉生产线(湿米粉生产线和半干米粉生产线),主要从事食用米粉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湿米粉、半干米粉规模达到1480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所列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必须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粉生产卫生规范》(DBS43/007-2018)的相关规定。所选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年修改单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保护区域内自然水体,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妥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设置废水收集池、排水沟,并对其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暂存于废水收集池,用于厂区周边绿植和果蔬农肥浇灌。

?4、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强化对供热设备、管道的密闭性。废气产生工序及节点,配备收集、除尘处理设施。锅炉燃烧烟气经除尘设施处理后,外排废气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站产生臭气区域采取“密闭式+投放除臭剂+周边植绿”措施处理,臭气深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确保满足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产噪设备及场区环境进行降噪处理。优化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做好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噪声经有效衰减和控制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确保满足周边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

?6、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综合回收利用,厂内暂存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系统处置。

?7、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范措施,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8、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186吨/年;氮氧化物1.186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和信息公开。

?四、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须重新报批。

?六、若发现本项目存在承诺弄虚作假或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月1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8日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 告 期: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24日(7日)

?联系电话:0746-*

?电子邮箱:*@*ina.com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

?文??? 号: 祁环评〔2024〕1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月18日

?批??? 文:

祁环评〔2024〕1号

?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和《 (略) (略) 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略) 黎家坪镇新塘村3组建设湿米粉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620m2,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锅炉房、办公用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工程。项目拟建2条米粉生产线(湿米粉生产线和半干米粉生产线),主要从事食用米粉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湿米粉、半干米粉规模达到1480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所列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生产必须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粉生产卫生规范》(DBS43/007-2018)的相关规定。所选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年修改单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保护区域内自然水体,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妥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设置废水收集池、排水沟,并对其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暂存于废水收集池,用于厂区周边绿植和果蔬农肥浇灌。

?4、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强化对供热设备、管道的密闭性。废气产生工序及节点,配备收集、除尘处理设施。锅炉燃烧烟气经除尘设施处理后,外排废气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站产生臭气区域采取“密闭式+投放除臭剂+周边植绿”措施处理,臭气深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确保满足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产噪设备及场区环境进行降噪处理。优化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做好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噪声经有效衰减和控制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确保满足周边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

?6、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综合回收利用,厂内暂存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系统处置。

?7、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范措施,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8、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186吨/年;氮氧化物1.186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和信息公开。

?四、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须重新报批。

?六、若发现本项目存在承诺弄虚作假或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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