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 20 (略) 南湖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现将《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开始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18日。如对《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或书面信函方式 (略) 南湖新区文化旅游招商局,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建议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com;联系地址: (略) 南湖新区文化旅游招商局;联系人:彭艺娇;联系电话:*。
附:?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
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1376”总体思路,推动南湖新区高质量发展,聚焦以文旅产业为主导,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康养产业、科教产业为辅助的5条优势产业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南湖新区,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入驻企业、机构以及招商引资合作方(单位和个人)。
(二)本政策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税务登记关系的企业。
第三条 ??激励原则。
(一)限额与不重复计算原则。符合本政策扶持奖励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激励政策,获得的年度激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传统工业和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在区内开展项目所产生的经济贡献不纳入奖励考核范围(下同)。
(二)优先享有原则。对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纳税大户的高管,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作为所在领域“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人选,可在全区范围内对其子女入读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学校进行优先安排,可在全区范围内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就医提供绿色通道。
(三)特殊扶持原则。三类500强、行业100强、央企、上市企业、头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大投资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拉动效果特别显著的产业化项目,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
(一)新引进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新注册(或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南湖新区的地区总部或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展示中心等;
2.当年对区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传统工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区内项目产生的经济贡献不纳入计算基数)。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上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 (略)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 (略) ;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 (略) ;
4.在美国、香港等境 (略) 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略) 的总部。
(三)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抱团入驻企业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集群;
2.应在南湖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并成独立经济园区;
3.实缴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四)本政策发布之后新注册在本区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政策发布之前已注册在本区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现有总部企业(现有已签订招商协议的总部企业剩余协议周期将继续执行,但扶持资金上限不得超过本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直接经济贡献实行奖励,奖励实行动态管理,按绩考核。
(一)年直接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
(二)年直接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20%给予产业扶持)。
(三)年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25%给予产业扶持)。
(四)年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
(五)年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7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5%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5%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条 总部企业人才奖。对年薪超过50万元(含)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 (略)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个人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领军人才奖。根据岳发〔2021〕17号文件(由市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12+1”优势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和50万元安家补贴;每年遴选和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品牌创建奖。根据岳发〔2023〕 (略) 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初次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国家级*级(省五星级)、*级(省四星级)、*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技术双创奖。根据岳发〔2021〕1 (略) 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略) 融资、发行债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优先推荐权。
第十一条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扶持企业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代办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办理时限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特殊情况可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扶持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成立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办公室、发改局、文旅招商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 (略) 南湖新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由区财政局明确固定负责人承办,具体负责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扶持企业一经认定,明确一名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本政策按自然年度实施, 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辖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统一向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上报。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进行一定范围的公示,最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实施。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10年内不迁出南湖新区,如违反协议,区里有权无条件追缴奖励扶持资金,企业和中介人须全额退还产业扶持资金,拒不退还的,由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引荐激励奖。对 (略) 场前景、投资规模较大、投产后产生的直接经济贡献能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前三年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每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对区级直接经济贡献的1%,对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对涉及违纪违规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促进产业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本政策由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 20 (略) 南湖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现将《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开始时间为 2024年1月18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18日。如对《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箱或书面信函方式 (略) 南湖新区文化旅游招商局,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建议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com;联系地址: (略) 南湖新区文化旅游招商局;联系人:彭艺娇;联系电话:*。
附:?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
关于促进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和措施(试行)(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1376”总体思路,推动南湖新区高质量发展,聚焦以文旅产业为主导,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康养产业、科教产业为辅助的5条优势产业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南湖新区,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入驻企业、机构以及招商引资合作方(单位和个人)。
(二)本政策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税务登记关系的企业。
第三条 ??激励原则。
(一)限额与不重复计算原则。符合本政策扶持奖励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激励政策,获得的年度激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传统工业和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在区内开展项目所产生的经济贡献不纳入奖励考核范围(下同)。
(二)优先享有原则。对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纳税大户的高管,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作为所在领域“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人选,可在全区范围内对其子女入读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学校进行优先安排,可在全区范围内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就医提供绿色通道。
(三)特殊扶持原则。三类500强、行业100强、央企、上市企业、头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大投资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拉动效果特别显著的产业化项目,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
(一)新引进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新注册(或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南湖新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南湖新区的地区总部或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展示中心等;
2.当年对区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传统工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区内项目产生的经济贡献不纳入计算基数)。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上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2. (略)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 (略) ;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 (略) ;
4.在美国、香港等境 (略) 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略) 的总部。
(三)未符合上述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抱团入驻企业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集群;
2.应在南湖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并成独立经济园区;
3.实缴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汇率以注册之日的汇率为准);
(四)本政策发布之后新注册在本区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政策发布之前已注册在本区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现有总部企业(现有已签订招商协议的总部企业剩余协议周期将继续执行,但扶持资金上限不得超过本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直接经济贡献实行奖励,奖励实行动态管理,按绩考核。
(一)年直接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
(二)年直接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20%给予产业扶持)。
(三)年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25%给予产业扶持)。
(四)年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0%给予产业扶持)。
(五)年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7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5%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抱团入驻企业并成独立经济园区的,按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35%给予产业扶持)。
第六条 总部企业人才奖。对年薪超过50万元(含)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 (略)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自认定之年起的政策有效期内,按个人对南湖新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领军人才奖。根据岳发〔2021〕17号文件(由市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12+1”优势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和50万元安家补贴;每年遴选和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品牌创建奖。根据岳发〔2023〕 (略) 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初次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初次获评国家级*级(省五星级)、*级(省四星级)、*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技术双创奖。根据岳发〔2021〕1 (略) 委、市政府统筹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略) 融资、发行债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优先推荐权。
第十一条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涉及扶持企业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代办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办理时限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特殊情况可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扶持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成立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办公室、发改局、文旅招商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 (略) 南湖新区税务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由区财政局明确固定负责人承办,具体负责南湖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扶持企业一经认定,明确一名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本政策按自然年度实施, 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辖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统一向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上报。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进行一定范围的公示,最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实施。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10年内不迁出南湖新区,如违反协议,区里有权无条件追缴奖励扶持资金,企业和中介人须全额退还产业扶持资金,拒不退还的,由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引荐激励奖。对 (略) 场前景、投资规模较大、投产后产生的直接经济贡献能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前三年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每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对区级直接经济贡献的1%,对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对涉及违纪违规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促进产业发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本政策由南湖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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