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关于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州在康有关单位: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 (略) 康乐县境内,枢纽位于太子山自然保护区康乐县管理站上游约0.6km,工程主要由麻山峡水库和管网工程等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2524.2米,总库容332.1万立方米,工程等别为Ⅳ等小(1)型工程。该工程占地范围主要涉及康乐县草滩乡普巴村、苏河村、墩湾村和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具体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建设征地范围图确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抢开耕地、园地,不得从事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该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公安部门要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转业退*、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余人口一律禁止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确定的征占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会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规范程序及时报审、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确保项目区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程序和干扰实物调查、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州在康有关单位: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 (略) 康乐县境内,枢纽位于太子山自然保护区康乐县管理站上游约0.6km,工程主要由麻山峡水库和管网工程等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2524.2米,总库容332.1万立方米,工程等别为Ⅳ等小(1)型工程。该工程占地范围主要涉及康乐县草滩乡普巴村、苏河村、墩湾村和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具体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建设征地范围图确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抢开耕地、园地,不得从事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该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公安部门要 (略) 临夏州康乐县麻山峡水源保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转业退*、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余人口一律禁止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确定的征占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会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规范程序及时报审、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确保项目区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程序和干扰实物调查、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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