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山东公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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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山东公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胜利路34号,山东 (略) 南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海 (略)

拟建设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计划新购置带式干燥机、静态活化器、振动筛、尾气处理系统等国产设备,技改后200t/a异型加氢催化剂将采用静态活化工艺,另外800t/a加氢催化剂仍按原工艺动态活化,加氢催化剂生产线总产能不变,仍为1000t/a。现有1000t/a加氢催化剂位于北厂区,由于受北厂空间限制,本次计划在南厂区闲置空地建设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拟建厂区排水管网,规划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次技改新增静态活化装置不产生工艺废水,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

(三)废气污染防治。此次技改新增静态活化装置废气包括干燥废气、静态活化废气、静态活化包装废气。干燥废气和静态活化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两级脱硝(脱硝反应器+超重力反应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静态活化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20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镍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滤袋、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须规范设置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建设和投入运行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其它要求。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规范地下水监控井的布设,并定期监测。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略) 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胜利路34号,山东 (略) 南厂区内

山东 (略)

山东海 (略)

拟建设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计划新购置带式干燥机、静态活化器、振动筛、尾气处理系统等国产设备,技改后200t/a异型加氢催化剂将采用静态活化工艺,另外800t/a加氢催化剂仍按原工艺动态活化,加氢催化剂生产线总产能不变,仍为1000t/a。现有1000t/a加氢催化剂位于北厂区,由于受北厂空间限制,本次计划在南厂区闲置空地建设加氢催化剂成品活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一)施工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拟建厂区排水管网,规划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次技改新增静态活化装置不产生工艺废水,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

(三)废气污染防治。此次技改新增静态活化装置废气包括干燥废气、静态活化废气、静态活化包装废气。干燥废气和静态活化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两级脱硝(脱硝反应器+超重力反应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静态活化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20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镍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强化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滤袋、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须规范设置项目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建设和投入运行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其它要求。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规范地下水监控井的布设,并定期监测。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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