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0套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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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04号
关于洛阳新强联 (略) 年加工10000套
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新强联 (略) 年加工10000套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新强联 (略) 位于新安县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京津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利用部分原有车间,新增建筑面积18000余平方米扩建钻铣镗等工序,并新建精密成型车间进行熔炼、离心成型等工序,拟建设年加工10000
套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主要采用:外购原材料(铜、铝等)—配料烘干—加料熔化—静置—离心成型—辗环—切断—粗车内外径—热处理(退火)—精车内外径—钻镗铣孔—检验—入库工艺。主要设备为:剪床、上料装置、熔化炉、烘干炉、离心成型机、锯床、数控卧式车床、立式车床、铣床、钻床、加工中心、除尘设备、起重机等。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万元,占地18000m2。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烘干炉采用密闭运行,设置抽风口并连接集气管道,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二级标准;同时也要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建议排放浓度60mg/m3、建议去除率70%的要求和《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中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排放要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集气罩+顶吸式集气罩,将加料、出料、熔炼以及扒渣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统一收集后引至“重力沉降室+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4),离心成型工序产生废气,采用离心成型整体密闭,颗粒物废气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5),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有色金属工业压延加工熔化炉: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项目各生产工序均应在密闭车间内运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工业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2.0mg/m3排放要求,颗粒物项目各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运行,扒渣废渣密闭储存;除尘器卸灰区密闭,并采用密闭袋装储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周界外最高允许浓度1.0mg/m3排放要求;食堂油烟依托食堂现有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
2、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管网排至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风机家装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2.7017t/a、VOCs0.0106t/a、COD0.024t/a、氨氮0.0018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洛阳 (略) 颗粒物减排量、洛阳 (略) VOCs减排量、新安县 (略) 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04号
关于洛阳新强联 (略) 年加工10000套
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新强联 (略) 年加工10000套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新强联 (略) 位于新安县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京津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利用部分原有车间,新增建筑面积18000余平方米扩建钻铣镗等工序,并新建精密成型车间进行熔炼、离心成型等工序,拟建设年加工10000
套高端轴承保持器项目,主要采用:外购原材料(铜、铝等)—配料烘干—加料熔化—静置—离心成型—辗环—切断—粗车内外径—热处理(退火)—精车内外径—钻镗铣孔—检验—入库工艺。主要设备为:剪床、上料装置、熔化炉、烘干炉、离心成型机、锯床、数控卧式车床、立式车床、铣床、钻床、加工中心、除尘设备、起重机等。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万元,占地18000m2。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烘干炉采用密闭运行,设置抽风口并连接集气管道,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二级标准;同时也要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建议排放浓度60mg/m3、建议去除率70%的要求和《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中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的排放要求;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集气罩+顶吸式集气罩,将加料、出料、熔炼以及扒渣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统一收集后引至“重力沉降室+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4),离心成型工序产生废气,采用离心成型整体密闭,颗粒物废气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5),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有色金属工业压延加工熔化炉: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项目各生产工序均应在密闭车间内运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工业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2.0mg/m3排放要求,颗粒物项目各生产工序均在密闭车间内运行,扒渣废渣密闭储存;除尘器卸灰区密闭,并采用密闭袋装储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3,周界外最高允许浓度1.0mg/m3排放要求;食堂油烟依托食堂现有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地方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标准小型规模要求。
2、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管网排至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风机家装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2.7017t/a、VOCs0.0106t/a、COD0.024t/a、氨氮0.0018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洛阳 (略) 颗粒物减排量、洛阳 (略) VOCs减排量、新安县 (略) 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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