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镇顾家村以东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1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略) (略) 新河镇顾家村以东,四周均临农田。该公司铸钢件生产加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4月30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字﹝2009﹞135号),并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已建成,占地面积1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主要采用覆膜砂及氯化镁蜡模工艺从事铸造件生产,全厂年产铸造件11000吨(铸钢件4950吨、铸铁件6050吨)。生产工艺:(1)蜡模工艺:(蜡料→化蜡、注蜡→修整→组树→沾浆→淋砂→硬化→脱蜡→烧壳)/(废钢、废铁、废铝、硅铁、锰铁等→熔炼)→浇铸→脱壳清砂→铸件切割→焊接、打磨、切割→热处理→抛丸→机加工→产品;(2)覆膜砂工艺:(覆膜砂→射芯、冷却→砂壳、砂芯)/(废钢、废铁、废铝、硅铁、锰铁→熔炼)→浇铸→清砂→铸件切割→焊接、打磨、切割→热处理→抛丸→机加工→产品;(3)覆膜砂再生:〔废覆膜砂→投料、分筛/破碎→筛选、磁选→焙烧→振动冷却→筛分→再生砂→上料〕/(硅砂→烘干→筛选)→加热→混砂→振动筛选→冷却→包装→覆膜砂。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石蜡冷却用水、脱蜡用水、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得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抑尘及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覆膜砂射芯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化蜡、注蜡、组树、修整、淋砂、脱蜡、焙烧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熔炼和浇铸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 覆膜砂再生生产线各工序(旧砂上料、分筛、破碎、筛选、磁选、振动、旧砂焙烧、硅砂烘干、加热、混砂、出料包装等)产生的废气、清壳车间抛丸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脱壳车间抛丸废气及清理车间打磨、切割、焊接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脱模剂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除尘器集尘、落地粉尘、废布袋、炉渣、废蜡、废砂、废反渗透膜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镇顾家村以东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1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略) (略) 新河镇顾家村以东,四周均临农田。该公司铸钢件生产加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4月30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字﹝2009﹞135号),并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铸造造型、浇铸联合生产项目已建成,占地面积1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主要采用覆膜砂及氯化镁蜡模工艺从事铸造件生产,全厂年产铸造件11000吨(铸钢件4950吨、铸铁件6050吨)。生产工艺:(1)蜡模工艺:(蜡料→化蜡、注蜡→修整→组树→沾浆→淋砂→硬化→脱蜡→烧壳)/(废钢、废铁、废铝、硅铁、锰铁等→熔炼)→浇铸→脱壳清砂→铸件切割→焊接、打磨、切割→热处理→抛丸→机加工→产品;(2)覆膜砂工艺:(覆膜砂→射芯、冷却→砂壳、砂芯)/(废钢、废铁、废铝、硅铁、锰铁→熔炼)→浇铸→清砂→铸件切割→焊接、打磨、切割→热处理→抛丸→机加工→产品;(3)覆膜砂再生:〔废覆膜砂→投料、分筛/破碎→筛选、磁选→焙烧→振动冷却→筛分→再生砂→上料〕/(硅砂→烘干→筛选)→加热→混砂→振动筛选→冷却→包装→覆膜砂。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石蜡冷却用水、脱蜡用水、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得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抑尘及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覆膜砂射芯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化蜡、注蜡、组树、修整、淋砂、脱蜡、焙烧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熔炼和浇铸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 覆膜砂再生生产线各工序(旧砂上料、分筛、破碎、筛选、磁选、振动、旧砂焙烧、硅砂烘干、加热、混砂、出料包装等)产生的废气、清壳车间抛丸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脱壳车间抛丸废气及清理车间打磨、切割、焊接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脱模剂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除尘器集尘、落地粉尘、废布袋、炉渣、废蜡、废砂、废反渗透膜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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