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81条河堤防、护岸划界成果的公告
开展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 (略) 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 (略) 河长制办公室关 (略)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等,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完成了碧流河、复州河、大沙河等81条河的堤防、护岸划界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 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并应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 历史安河共有堤防19处;护岸12处;
堤防长度3.1km;护岸长度1.77km;
40.安波河共有堤防3处;护岸26处;
堤防长度1.05km;护岸长度8.23km;
41.北台河共有堤防4处;护岸4处;
堤防长度0.52km;护岸长度4.02km;
42.北周河共有堤防7处;护岸21处;
堤防长度2.18km;护岸长度1.23km;
43.大栾屯河共有堤防2处;护岸7处;
堤防长度0.28km;护岸长度4.45km;
44.邓店河共有堤防11处;护岸7处;
堤防长度6.98km;护岸长度1.63km;
45.富屯河共有堤防17处;护岸2处;
堤防长度6.48km;护岸长度0.15km;
46.果木园河共有堤防16处;护岸17处;
堤防长度3.73km;护岸长度3.86km;
47.贾店河共有堤防28处;护岸5处;
堤防长度9.03km;护岸长度0.44km;
48.矫沟河共有堤防9处;护岸6处;
堤防长度1.39km;护岸长度3.55km;
49.楼子河共有堤防15处;护岸4处;
堤防长度4.84km;护岸长度3.09km;
50.葡萄沟河共有堤防20处;护岸8处;
堤防长度5.72km;护岸长度0.71km;
51.四平河共有堤防14处;护岸7处;
堤防长度4.73km;护岸长度2.01km;
52.夏家河共有堤防9处;护岸24处;
堤防长度3km;护岸长度5.35km;
53.徐大房河共有堤防19处;护岸3处;
堤防长度8.57km;护岸长度0.58km;
54.张屯河共有堤防13处;护岸4处;
堤防长度4.4km;护岸长度0.098km;
55.转山河共有堤防8处;护岸6处;
堤防长度3.64km;护岸长度4.26km;
56.金山河共有堤防21处;
堤防长度10.48km;
57.邵屯河共有堤防14处;护岸16处;
堤防长度3.33km;护岸长度5.78km;
58.崔屯河共有堤防2处;护岸2处;
堤防长度0.19km;护岸长度1.5km;
59. (略) 河共有堤防9处;
堤防长度2.67km;
60.快马场河共有堤防4处;护岸2处;
堤防长度0.42km;护岸长度1.16km;
61.洼店河共有堤防4处;护岸7处;
堤防长度0.63km;护岸长度0.73km;
62.岔沟河共有堤防30处;护岸3处;
堤防长度12.07km;护岸长度2.29km;
63.李屯河共有堤防8处;护岸10处;
堤防长度1.72km;护岸长度1.55km;
64.孙屯河共有堤防8处;
堤防长度1.34km;
65.湾沟河共有堤防30处;护岸3处;
堤防长度12.07km;护岸长度1.57km;
66.永茂河共有堤防8处;护岸4处;
堤防长度3.39km;护岸长度1.77km;
67.跃田河共有堤防12处;护岸4处;
堤防长度5.5km;护岸长度1.21km;
68.新开河共有堤防11处;护岸10处;
堤防长度4.38km;护岸长度3.27km;
69.姜隈屯河共有堤防9处;护岸1处;
堤防长度3.57km;护岸长度2km;
70.刁家河共有堤防9处;护岸5处;
堤防长度2.52km;护岸长度0.19km;
71.关屯河共有堤防11处;护岸2处;
堤防长度4.02km;护岸长度1km;
72.珍珠河共有堤防0处;护岸0处;
73.周屯河共有堤防15处;
堤防长度5.55km。
74.虫王庙河共有堤防12处;护岸17处;
堤防长度2.25km;护岸长度5.44km;
75.庙山河共有护岸28处;
护岸长度1.96km;
76.代家河共有护岸24处;
护岸长度2.27km;
77.宫屯河共有护岸6处;
护岸长度1.87km;
78.土城子河共有堤防0处,护岸0处;
79.柳家河共有护岸2处;
护岸长度0.51km;
80.二道河共有护岸14处;
护岸长度2.78km;
81.华家河共有护岸5处;
护岸长度0.31km。
划界后,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 (略) 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依法划定的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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