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宏莱五金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宏莱五金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19日-1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7号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7号厂房, (略) (略) 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建筑面积1925m2,其中厂房面积1425m2。项目预计年表面处理加工五金配件1000吨,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除油槽、磷化槽、酸洗槽、电泳槽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电泳(烘干)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标准;酸洗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表面处理槽渣、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19日-1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金属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7号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7号厂房, (略) (略) 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建筑面积1925m2,其中厂房面积1425m2。项目预计年表面处理加工五金配件1000吨,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除油槽、磷化槽、酸洗槽、电泳槽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电泳(烘干)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标准;酸洗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污泥、表面处理槽渣、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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