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铁、铸钢件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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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铸钢件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铸铁、铸钢件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田庄镇荣泰路东段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一、 (略) (略) 田庄镇荣泰路东段,该公司铸铁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5〕16号)。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已对现有项目进行了技术改造(已建成),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主要技改内容为:造型改为覆膜砂铸造工艺及树脂砂铸造工艺,不在使用石英砂、水玻璃、呋喃树脂等;造型线采用冷芯造型(树脂砂)和热芯造型(覆膜砂)两种造型方式,并取消铸件抛丸、打磨工序;新建再生覆膜砂生产线1条,生产的覆膜砂全部用于生产不外售。铸造产能不变,全厂年产铸造件10000吨(管道阀门8000吨、变速箱体1000吨、污水盖板1000吨)。工艺流程:(1)热芯造型:覆膜砂→热芯造型(电加热)→砂模;(2)冷芯造型:(原砂、冷芯树脂、脱模剂、清洗剂)/三*胺(电加热)→冷芯造型→砂模;(3)铸件生产工艺:(原料废铁、废钢、硅铁→熔炼→调质)/(砂模、钢丸→埋壳)→浇铸→落砂→成品铸件/(筛分→钢丸、回收砂);(4)再生覆膜砂生产:回收砂→焙烧(天然气)→冷却→加热(天然气)→混砂覆膜(酚醛树脂、乌洛托品、钙粉)→冷却→覆膜砂。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热芯造型、混砂覆膜、熔炼、调质、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冷芯造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磷酸喷淋塔+1#活性炭吸附装置+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三*胺排放浓度参照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2-2020)表2相关标准。 浇铸工序、落砂、筛分工序和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2#活性炭吸附装置+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相关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磷酸液、废包装桶(冷芯树脂、清洗剂、脱模剂、磷酸)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炉渣、回收颗粒物、废钢丸、废砂、废树脂桶、废包装袋、废布袋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铸铁、铸钢件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田庄镇荣泰路东段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一、 (略) (略) 田庄镇荣泰路东段,该公司铸铁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5〕16号)。该公司投资1000万元已对现有项目进行了技术改造(已建成),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主要技改内容为:造型改为覆膜砂铸造工艺及树脂砂铸造工艺,不在使用石英砂、水玻璃、呋喃树脂等;造型线采用冷芯造型(树脂砂)和热芯造型(覆膜砂)两种造型方式,并取消铸件抛丸、打磨工序;新建再生覆膜砂生产线1条,生产的覆膜砂全部用于生产不外售。铸造产能不变,全厂年产铸造件10000吨(管道阀门8000吨、变速箱体1000吨、污水盖板1000吨)。工艺流程:(1)热芯造型:覆膜砂→热芯造型(电加热)→砂模;(2)冷芯造型:(原砂、冷芯树脂、脱模剂、清洗剂)/三*胺(电加热)→冷芯造型→砂模;(3)铸件生产工艺:(原料废铁、废钢、硅铁→熔炼→调质)/(砂模、钢丸→埋壳)→浇铸→落砂→成品铸件/(筛分→钢丸、回收砂);(4)再生覆膜砂生产:回收砂→焙烧(天然气)→冷却→加热(天然气)→混砂覆膜(酚醛树脂、乌洛托品、钙粉)→冷却→覆膜砂。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热芯造型、混砂覆膜、熔炼、调质、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冷芯造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磷酸喷淋塔+1#活性炭吸附装置+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三*胺排放浓度参照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2-2020)表2相关标准。 浇铸工序、落砂、筛分工序和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2#活性炭吸附装置+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相关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磷酸液、废包装桶(冷芯树脂、清洗剂、脱模剂、磷酸)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炉渣、回收颗粒物、废钢丸、废砂、废树脂桶、废包装袋、废布袋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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