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轴轴承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新轴轴承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4〕4号
关于 (略) 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 (略) 编制的《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 (略) 头屯河区中科路11号,中心地理坐标:E87°21′11.914″,N43°51′30.608″,本项目利用原车间内扩建1条轴承座生产线,并新增焊接和静电喷塑工序。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运营时生产过程全封闭,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浇注、清砂、静电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挥发性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及附录A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生 (略) 政管网。
(四)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废炉渣、边角料、废焊条、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融化、浇注、清砂工序的除尘灰回用于制芯环节、静电喷塑除尘灰作为塑粉继续回用;废砂定期送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41t/a;VOCs:0.06t/a。项目 (略) 焦炭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VOCs从新疆 (略) 酒精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282t/a;VOCs:0.12t/a。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 |
2024年1月19日印发 |
2024年1月19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4〕4号
关于 (略) 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 (略) 编制的《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 (略) 头屯河区中科路11号,中心地理坐标:E87°21′11.914″,N43°51′30.608″,本项目利用原车间内扩建1条轴承座生产线,并新增焊接和静电喷塑工序。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运营时生产过程全封闭,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浇注、清砂、静电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挥发性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及附录A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生 (略) 政管网。
(四)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废炉渣、边角料、废焊条、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融化、浇注、清砂工序的除尘灰回用于制芯环节、静电喷塑除尘灰作为塑粉继续回用;废砂定期送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41t/a;VOCs:0.06t/a。项目 (略) 焦炭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VOCs从新疆 (略) 酒精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282t/a;VOCs:0.12t/a。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 |
2024年1月19日印发 |
2024年1月19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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