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正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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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天正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4〕5 号

关于新疆天正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 (略) 编制的《新疆天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88号,中心地理坐标:N43°48′55.354″,E87°28′19.74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560m2,新增实验室面积766m2,力学室面积86m2,进行地基基础、钢结构、装饰材料、建筑节能及保温材料检测。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运营期,建筑材料燃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类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生 (略) 政管网,实验清洗废水经 (略) 政管网,最终进入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检测废弃样品、除尘灰定期清运;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4825t/a,VOCs:0.0309t/a,氮氧化物0.032t/a,新增颗粒 (略) 焦炭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VOCs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酒精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 (略) (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0965t/a,VOCs:0.0618t/a,氮氧化物0.064t/a。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

2024年1月19日印发

2024年1月19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4〕5 号

关于新疆天正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 (略) 编制的《新疆天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88号,中心地理坐标:N43°48′55.354″,E87°28′19.74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560m2,新增实验室面积766m2,力学室面积86m2,进行地基基础、钢结构、装饰材料、建筑节能及保温材料检测。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运营期,建筑材料燃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类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生 (略) 政管网,实验清洗废水经 (略) 政管网,最终进入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项目检测废弃样品、除尘灰定期清运;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4825t/a,VOCs:0.0309t/a,氮氧化物0.032t/a,新增颗粒 (略) 焦炭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VOCs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酒精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 (略) (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0965t/a,VOCs:0.0618t/a,氮氧化物0.064t/a。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

2024年1月19日印发

2024年1月19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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