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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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盐征告〔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3]-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百步镇2023-10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百步镇横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4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87公顷,建设用地0.015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

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3]-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

监督电话:0573-*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盐征告〔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3]-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百步镇2023-10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百步镇横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4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87公顷,建设用地0.015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

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3]-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

监督电话:0573-*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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