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对《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示
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全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县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反馈意见请发送至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政资源股。联系人:侯满,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q.com 。
附件:《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6日
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恢复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 (略)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资发〔2023〕1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证金实行“缴纳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对于无法完成恢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县林业和草原局代履行。
第二章 缴纳和退还恢复保证金
第五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时,按照《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缴纳恢复保证金至县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六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工作完成后30日内,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退还缴纳的恢复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不超过法定恢复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专户用于保证金管理,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保证金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委托代履行
第九条 对用地需求量相对较大的石油、煤炭等经营性项目和无法完成恢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用其缴纳的恢复保证金代为履行恢复义务。
代履行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未出台前,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依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测算,恢复植被费用依据《 (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测算。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出台后,恢复费用按照标准规定测算,草地恢复费用依据《 (略)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测算。
第十条 申请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代为履行恢复义务的项目,不受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原地块恢复限制,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使用恢复保证金,及时异地营造不低于被占用林地同等面积的林木,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大规模国土绿化,包括“一村万树”、行道树栽植、重点区域绿化等;
(二)其他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期满后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三)林草资源管护、资源监测调查,包括设备购置、护林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可采用公开招标、竞谈等方式,选择专业的恢复机构代履行恢复工作,其他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于已经缴纳恢复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全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县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反馈意见请发送至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政资源股。联系人:侯满,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q.com 。
附件:《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6日
庆城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和植被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恢复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 (略)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资发〔2023〕1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证金实行“缴纳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对于无法完成恢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县林业和草原局代履行。
第二章 缴纳和退还恢复保证金
第五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林地时,按照《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缴纳恢复保证金至县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六条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工作完成后30日内,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退还缴纳的恢复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不超过法定恢复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期满后,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专户用于保证金管理,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保证金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委托代履行
第九条 对用地需求量相对较大的石油、煤炭等经营性项目和无法完成恢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用其缴纳的恢复保证金代为履行恢复义务。
代履行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未出台前,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依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测算,恢复植被费用依据《 (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测算。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出台后,恢复费用按照标准规定测算,草地恢复费用依据《 (略)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测算。
第十条 申请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代为履行恢复义务的项目,不受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原地块恢复限制,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使用恢复保证金,及时异地营造不低于被占用林地同等面积的林木,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大规模国土绿化,包括“一村万树”、行道树栽植、重点区域绿化等;
(二)其他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期满后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三)林草资源管护、资源监测调查,包括设备购置、护林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可采用公开招标、竞谈等方式,选择专业的恢复机构代履行恢复工作,其他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于已经缴纳恢复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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