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略) |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中山南路4号 | 桂环辐证[C6046] | 同意 | 2024年1月16日 | 2026年10月10日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略) 临桂爱牙口腔门诊 | 广西壮族 (略) 临桂区临桂镇新龙路南侧、奥园东路东侧和公馆3#5#幢1层14号15号,3#5#幢2层11、12、13号,6幢2层01号 | 桂环辐证[C7227] | 同意 | 2024年1月19日 | 2029年1月18日 |
二、 (略)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略) 北桂 (略) | 漓江出版社小区、安新南路5-7号小区、安家路1-10号小区、安新南路18号小区、安 (略) 、漓苑巷小区、金马大厦、南环路22-26号、福旺路1-3号、文明路37号、通泉巷1-19号小区、新桥园巷 |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4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5日 | 2024年1月15日-2024年6月25日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略) (略) | 临桂区西城北路西面 |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5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7日 | 2024年1月17日-2024年7月30日 |
三、作 (略) 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略) 道路审批 | (略) (略) | 桃花江路(桃江宾馆北侧对面100米处) | (略) (略) 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挖掘〔2024〕8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8日 | 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6日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略) |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中山南路4号 | 桂环辐证[C6046] | 同意 | 2024年1月16日 | 2026年10月10日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略) 临桂爱牙口腔门诊 | 广西壮族 (略) 临桂区临桂镇新龙路南侧、奥园东路东侧和公馆3#5#幢1层14号15号,3#5#幢2层11、12、13号,6幢2层01号 | 桂环辐证[C7227] | 同意 | 2024年1月19日 | 2029年1月18日 |
二、 (略)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略) 北桂 (略) | 漓江出版社小区、安新南路5-7号小区、安家路1-10号小区、安新南路18号小区、安 (略) 、漓苑巷小区、金马大厦、南环路22-26号、福旺路1-3号、文明路37号、通泉巷1-19号小区、新桥园巷 |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4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5日 | 2024年1月15日-2024年6月25日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略) (略) | 临桂区西城北路西面 |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市建筑垃圾处[2024]5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7日 | 2024年1月17日-2024年7月30日 |
三、作 (略) 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决定文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1 | (略) 道路审批 | (略) (略) | 桃花江路(桃江宾馆北侧对面100米处) | (略) (略) 道路许可证 | 市审批挖掘〔2024〕8号 | 同意 | 2024年1月18日 | 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6日 |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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