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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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锦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南谯工业开发区大同路与黄圩路交叉口西北侧

三、建设单位

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青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扩建3#生产厂房用于玻璃钢制品的生产,厂房面积约7680平方米,项目购置管道缠绕设备、管道脱模机、管道固化站、管道打磨设备、真空导流泵等相关生产设备,形成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配胶废气、缠绕/刷涂-固化废气、脱模废气、模具清理废气、危废库废气通过生产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m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打磨修整、焊接废气经密闭收集/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4)排放。

本项目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控制浓度限值;*酮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附录A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苯*烯厂界标准值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即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TP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滁河。

3、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南谯工业开发区大同路与黄圩路交叉口西北侧

三、建设单位

南京锦源 (略) 滁州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青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扩建3#生产厂房用于玻璃钢制品的生产,厂房面积约7680平方米,项目购置管道缠绕设备、管道脱模机、管道固化站、管道打磨设备、真空导流泵等相关生产设备,形成年产400吨玻璃钢管道、450吨玻璃钢板和100吨玻璃钢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配胶废气、缠绕/刷涂-固化废气、脱模废气、模具清理废气、危废库废气通过生产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m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打磨修整、焊接废气经密闭收集/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4)排放。

本项目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控制浓度限值;*酮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附录A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苯*烯厂界标准值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即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TP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滁河。

3、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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