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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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青浦区水利管理所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青浦区金泽镇南横港(葑漾荡~拦路港)段, (略) 青浦区金泽镇、练塘镇
  • 5.项目建设内容: 南横港河道按现状整治长度9.54千米,疏浚土方42.85万立方米(*.39立方米)、开挖土方0.52万立方米(5193.85立方米)、河道土方回填0.45万立方米(4456.32立方米);新建护岸1.35千米(1354.56米),加固改造护岸14.79千米(14793.60米);绿化面积7.97万平方米(79713.47平方米);配套新建(拆除重建)水桥66座;河道内构建水生植物群落等水生态措施进行水生态修复,新建22套立体漂浮湿地系统,生态化提升改造工程2处,生态湿地工程1处等。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22日至2024年01月29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青浦区盈港东路7802号宝龙广场B座(北楼)6楼60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周老师
  • 邮寄地址: (略) 青浦区盈顺路1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63.com
  • 传  真:/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网络公示
一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求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1.建设项目名称:青浦区南横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 2.建设单位名称: (略) 青浦区水利管理所
  • 3.环评编制单位名称:上海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青浦区金泽镇南横港(葑漾荡~拦路港)段, (略) 青浦区金泽镇、练塘镇
  • 5.项目建设内容: 南横港河道按现状整治长度9.54千米,疏浚土方42.85万立方米(*.39立方米)、开挖土方0.52万立方米(5193.85立方米)、河道土方回填0.45万立方米(4456.32立方米);新建护岸1.35千米(1354.56米),加固改造护岸14.79千米(14793.60米);绿化面积7.97万平方米(79713.47平方米);配套新建(拆除重建)水桥66座;河道内构建水生植物群落等水生态措施进行水生态修复,新建22套立体漂浮湿地系统,生态化提升改造工程2处,生态湿地工程1处等。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22日至2024年01月29日止
  •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下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载
  •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 (略) 青浦区盈港东路7802号宝龙广场B座(北楼)6楼60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周老师
  • 邮寄地址: (略) 青浦区盈顺路188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63.com
  • 传  真:/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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