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冷泉北沟二期航材大道—冷泉二号街防洪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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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冷泉北沟二期航材大道—冷泉二号街防洪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海淀区温泉镇冷泉居住区北侧
公示时间:2024-01-26
受理时间:2024-01-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1)制定科学施工方案(2)加强人员管理(3)注意避让野生动物(4)控制施工期水土流失(5)本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及时撤出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施工迹地,恢复地貌原状,对破坏的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的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设置防尘网,渣土、原料密闭运输。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京密引水渠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设置厕所、不设置生产生活区、不设置隔油沉淀池、不设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不设置油料等原料堆放场所等场所。加强管理,要求隔油沉淀池、垃圾箱地面防渗处理,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污染地面。施工现场设置移动式免冲洗厕所。隔油沉淀池不在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冲洗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采取低噪声工艺并使用低噪声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设置隔声围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弃土委托有资质单位送往指定的建筑垃圾销纳场所进行处置。施工期间设置分类垃圾箱,垃圾箱设置在距离京密引水渠100m以外,生活垃圾暂存地点要地面防渗,设置密闭的垃圾箱,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日产日清,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隔油沉淀池等废污水收集池做防渗处理。禁止利用生活垃圾和废弃渣土等固体废物回填沟、坑等。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韦玲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海 (略)

建设地点:海淀区温泉镇冷泉居住区北侧
公示时间:2024-01-26
受理时间:2024-01-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1)制定科学施工方案(2)加强人员管理(3)注意避让野生动物(4)控制施工期水土流失(5)本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及时撤出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施工迹地,恢复地貌原状,对破坏的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的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设置防尘网,渣土、原料密闭运输。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京密引水渠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设置厕所、不设置生产生活区、不设置隔油沉淀池、不设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不设置油料等原料堆放场所等场所。加强管理,要求隔油沉淀池、垃圾箱地面防渗处理,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污染地面。施工现场设置移动式免冲洗厕所。隔油沉淀池不在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冲洗废水收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采取低噪声工艺并使用低噪声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设置隔声围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弃土委托有资质单位送往指定的建筑垃圾销纳场所进行处置。施工期间设置分类垃圾箱,垃圾箱设置在距离京密引水渠100m以外,生活垃圾暂存地点要地面防渗,设置密闭的垃圾箱,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日产日清,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隔油沉淀池等废污水收集池做防渗处理。禁止利用生活垃圾和废弃渣土等固体废物回填沟、坑等。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韦玲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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