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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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吴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 ? 箱:*@*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3.3亿套轴承(PO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除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略) 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788号

苏州铁近 (略)

苏州三 (略)

年产3.3亿套轴承(PO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除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工艺,确保生产废水通过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铁近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 ? 箱:*@*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年产3.3亿套轴承(PO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除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略) 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788号

苏州铁近 (略)

苏州三 (略)

年产3.3亿套轴承(PO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除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工艺,确保生产废水通过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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