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2024年1月2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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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2024年1月2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6日(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延安路8号(*)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西安沃 (略) 钢辊、胶辊及其配套生产线项目

(略) 阎良区航空航天产业园

西安沃 (略)

项 (略) 阎良区航空航天产业园,租赁该园区二期已建成厂房,主要建设钢辊、胶辊及其配套生产线。建成后年产钢辊 15000 支,胶辊 6000 支。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炼、陈化、涂胶、研磨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碱液喷淋 (带有除湿除雾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23.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装置处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表1中相关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表 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和表 6相关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属于橡胶制品制造行业企业,执行橡胶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

2、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排放。陈化工序浓水用于车间洒水抑尘,不外排;密炼机、过滤机、开炼机等冷却水以及机加工设备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已建化粪池处理,目前污水管网暂未接通,化粪池定期清掏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铺设完成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 (略) 阎良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等,在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必要的降噪措施后,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略) 声功能区划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生废焊条、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棉纱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铁屑、废橡胶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区,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废含油抹布、油手套、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油泥、含碱废水等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危废贮存库区域应重点做好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和设备运行管理。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7、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排污口标准化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及环保图形标志牌。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6日(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良区延安路8号(*)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西安沃 (略) 钢辊、胶辊及其配套生产线项目

(略) 阎良区航空航天产业园

西安沃 (略)

项 (略) 阎良区航空航天产业园,租赁该园区二期已建成厂房,主要建设钢辊、胶辊及其配套生产线。建成后年产钢辊 15000 支,胶辊 6000 支。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炼、陈化、涂胶、研磨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碱液喷淋 (带有除湿除雾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23.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袋式除尘装置处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表1中相关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表 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和表 6相关标准。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属于橡胶制品制造行业企业,执行橡胶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

2、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排放。陈化工序浓水用于车间洒水抑尘,不外排;密炼机、过滤机、开炼机等冷却水以及机加工设备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已建化粪池处理,目前污水管网暂未接通,化粪池定期清掏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铺设完成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 (略) 阎良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等,在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必要的降噪措施后,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略) 声功能区划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生废焊条、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棉纱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铁屑、废橡胶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区,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废含油抹布、油手套、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油泥、含碱废水等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危废贮存库区域应重点做好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和设备运行管理。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7、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排污口标准化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及环保图形标志牌。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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