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宁夏 (略) :
报来《关于宁夏 (略) 在俄罗斯与T-S- (略) 共同投资新建年产5万吨氯化胆碱厂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伊投函〔2024〕001号)收悉。经研究,备案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对宁夏 (略) 在俄罗斯与T-S- (略) 共同投资新建年产5万吨氯化胆碱厂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三、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宁夏 (略) :
报来《关于宁夏 (略) 在俄罗斯与T-S- (略) 共同投资新建年产5万吨氯化胆碱厂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伊投函〔2024〕001号)收悉。经研究,备案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对宁夏 (略) 在俄罗斯与T-S- (略) 共同投资新建年产5万吨氯化胆碱厂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三、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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