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后厝301号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陈科宏 | ||
项目名称 | 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略) (曾用名:长乐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05年10月注册成立, (略) (略) 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后厝301号,于2005年投入试生产,用人单位注册资本 51813.*万元;用人单位主要生产锦纶纺丝13.5万t/a,锦纶切片15万t/a。 | ||
现场调查人员 | 郑志钦、魏强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6月16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科宏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陈嘉铭、廖美玲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1日、 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31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科宏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己内酰胺)、二氧化钛粉尘、煤尘、电焊烟尘、矽尘 ②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臭氧、对苯二*酸、联苯、硫酸及三氧化硫、*二醇、*醇、氢氧化钠、氨、硫化氢、氯化氢及盐酸 ③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锦纶一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二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三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四期卷绕工岗位接触噪声的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GBZ 2.1-2019/国卫通〔2022〕14号)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进行管理。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对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2)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对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后厝301号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陈科宏 | ||
项目名称 | 福建省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略) (曾用名:长乐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05年10月注册成立, (略) (略) 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后厝301号,于2005年投入试生产,用人单位注册资本 51813.*万元;用人单位主要生产锦纶纺丝13.5万t/a,锦纶切片15万t/a。 | ||
现场调查人员 | 郑志钦、魏强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6月16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科宏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陈嘉铭、廖美玲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1日、 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31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科宏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己内酰胺)、二氧化钛粉尘、煤尘、电焊烟尘、矽尘 ②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臭氧、对苯二*酸、联苯、硫酸及三氧化硫、*二醇、*醇、氢氧化钠、氨、硫化氢、氯化氢及盐酸 ③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锦纶一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二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三期卷绕工与挂丝工、锦纶四期卷绕工岗位接触噪声的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及第1号修改单(GBZ 2.1-2019/国卫通〔2022〕14号)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进行管理。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对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2)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对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