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一批《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一批《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体育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 (略) 场经营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依法对已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已改变经营项目的、无相应设施设备的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主动申请注销的经营单位,注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我局拟依职权注销1户《娱乐经营许可证》、2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3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6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名单附后)。自注销之日起,被许可人所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上述经营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注销生效。
特此公告。
附:注销名单
(联系电话:0572-*)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体育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 (略) 场经营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依法对已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已改变经营项目的、无相应设施设备的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主动申请注销的经营单位,注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我局拟依职权注销1户《娱乐经营许可证》、2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3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6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名单附后)。自注销之日起,被许可人所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上述经营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注销生效。
特此公告。
附:注销名单
(联系电话:0572-*)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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