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镇江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11号
(略) (略)
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区金港大道与金鼎大道交汇处西南角(谏壁污水处理厂内),扩建3.0万m3/d污水处理设施,对现状2.0万m3/d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建设内容:二期工程新建细格栅、沉砂池、AO生化池、二沉池等主体工程以及污泥浓缩池、危废间、变电所综合楼等辅助工程;一期工程更换老旧设备,对产生恶臭工段加装除臭设施收集处理,延伸一期工艺增加反硝化滤池将尾水提标。工程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5.0万m3/d ,中水回用率10%,工业废水废水占比率10%。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行审备〔2022〕1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绿院评估〔2023〕174号)技术评估意见,工程实施后能够有效提升区域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减轻雨污水溢流等问题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照《报告表》要求严格控制工业废水纳管水质标准,厂内生活废水纳入项目处理,生物滤池除臭工艺中喷淋、加湿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接管水经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标准、表3、表4排放限值,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水处理工段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密闭负压收集+生物滤池除臭处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未设计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间,采用日产日清方式不贮存在厂区内,栅渣、沉砂池沉砂、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出水仪表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42.5/1642.5万吨,化学需氧量≤492.75吨,五日生化需氧量≤98.5吨,悬浮物≤164.25吨,氨氮≤49.275吨,总磷≤4.9275吨,总氮≤197.1吨;六价铬≤0.0015吨,总铬≤0.1518吨,总锰≤0.0261吨,总锌≤0.1170吨,挥发酚≤0.0016吨,硝基苯≤0.0122吨,总镍≤0.1035吨,表面活性剂≤8.2125吨,石油类≤1.6425吨,氟化物≤0.0009吨,硫化物≤0.0891吨,动植物油≤16.42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0.0192吨,硫化氢≤0.06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201吨;硫化氢≤0.063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拆迁到位后,方可投运,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11号
(略) (略)
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谏壁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一期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区金港大道与金鼎大道交汇处西南角(谏壁污水处理厂内),扩建3.0万m3/d污水处理设施,对现状2.0万m3/d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建设内容:二期工程新建细格栅、沉砂池、AO生化池、二沉池等主体工程以及污泥浓缩池、危废间、变电所综合楼等辅助工程;一期工程更换老旧设备,对产生恶臭工段加装除臭设施收集处理,延伸一期工艺增加反硝化滤池将尾水提标。工程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5.0万m3/d ,中水回用率10%,工业废水废水占比率10%。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行审备〔2022〕1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绿院评估〔2023〕174号)技术评估意见,工程实施后能够有效提升区域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减轻雨污水溢流等问题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照《报告表》要求严格控制工业废水纳管水质标准,厂内生活废水纳入项目处理,生物滤池除臭工艺中喷淋、加湿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接管水经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标准、表3、表4排放限值,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水处理工段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密闭负压收集+生物滤池除臭处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未设计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间,采用日产日清方式不贮存在厂区内,栅渣、沉砂池沉砂、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出水仪表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42.5/1642.5万吨,化学需氧量≤492.75吨,五日生化需氧量≤98.5吨,悬浮物≤164.25吨,氨氮≤49.275吨,总磷≤4.9275吨,总氮≤197.1吨;六价铬≤0.0015吨,总铬≤0.1518吨,总锰≤0.0261吨,总锌≤0.1170吨,挥发酚≤0.0016吨,硝基苯≤0.0122吨,总镍≤0.1035吨,表面活性剂≤8.2125吨,石油类≤1.6425吨,氟化物≤0.0009吨,硫化物≤0.0891吨,动植物油≤16.42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0.0192吨,硫化氢≤0.06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201吨;硫化氢≤0.063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拆迁到位后,方可投运,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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