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保靖县清水坪镇客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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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保靖县清水坪镇客寨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靖县迁陵镇狮子庵开发区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

联系电话:0743-*

邮编:*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保靖县清水坪镇客寨村

建设单位

保靖县清水坪镇人民政府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治理范围为大溪河上游(中心桩号DX0+000~DX2+530)以及支渠(中心桩号ZQ0+000~ZQ0+050);河道综合治理长度2.53km,包括大溪河左岸1.76km,大溪河右岸1.67km,支渠左右岸合计100m,下河踏步8处,穿堤涵管127处。清淤工程在(DX0+666~DX2+296)范围内,共计1.63km,清淤量约0.2万m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施工时间应在枯水期,避开丰水期,严禁降雨时作业;施工营地设置有车辆清洗区,设备清洗区,清洗废水通过沟渠排入施工营地内沉淀池中,沉淀后的废水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下层泥沙运送至弃土场内,废水不外排;施工场所基坑废水按施工距离分5段进行收集处理,每段设置围堰,末端设置的临时沉淀池,施工场地导流及围堰施工后因降雨汇集的废水经围堰末端的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及护坡养护,不外排;弃土区先挡后弃,低高程处设置挡墙,四周设有截洪沟,挡墙处设有沉淀池,弃土区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1)施工营地主要环境空气环保措施:施工营地设置简易工棚,工棚设顶,四周设围挡,减少扬尘产生,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材料运输下料过程需采用密目防尘网进行遮挡,减小扬尘扩散;施工营地内设置20m2车辆冲洗区及10m2机械设备清洗区,减少运输过程的扬尘产生量。(2)施工场地主要环境空气环保措施:靠近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处的施工段需设置围挡;运输车辆物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采取密闭车斗或用苫布遮盖严实;施工场所采用人力洒水降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用防尘网覆盖。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营地内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沉淀池内的污泥需定期清掏,低洼地回填;

弃土低洼地回填,低洼地回填时需先挡后弃,工程弃土区设置在彭家寨南侧的低洼地,占地约800m2,现阶段土地利用性质为荒地,最低高程为+452.0m,回填后高程为+456.0m,可容纳渣量1000m2;运输车辆底部防渗,防止淤泥中的水泄漏至运输道路。

(五)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施工,昼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分贝;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减低设备运行噪声;运输过程中尽量做到避让声环境敏感点,如因时间等其他因素无法避让的,需进行减速通过,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做到禁止鸣笛。

(六)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施工临时道路、弃土场等严禁压占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生态红线;施工场所沿岸等区域采取植被恢复措施,要求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0%以上,最大限度地恢复植被生物量;施工场地在施工结束拆除围堰;施工营地主要为 (略) 落,施工结束撤场后恢复原状;弃土区进行植被恢复,弃土区表层土壤仍为原弃土区土壤,内层为压实的淤泥及弃土,弃土区封场后,及时播撒草籽,适量种植灌木,严禁引入外来物种。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土方及淤泥低洼地回填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河道附近回填,回填需先拦后弃,回填的土方和淤泥需压实平整后进行植被恢复,植被进行养护至植被初期发育。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调试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四)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靖县迁陵镇狮子庵开发区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

联系电话:0743-*

邮编:*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保靖县清水坪镇2024年以工代赈大溪河小流域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保靖县清水坪镇客寨村

建设单位

保靖县清水坪镇人民政府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治理范围为大溪河上游(中心桩号DX0+000~DX2+530)以及支渠(中心桩号ZQ0+000~ZQ0+050);河道综合治理长度2.53km,包括大溪河左岸1.76km,大溪河右岸1.67km,支渠左右岸合计100m,下河踏步8处,穿堤涵管127处。清淤工程在(DX0+666~DX2+296)范围内,共计1.63km,清淤量约0.2万m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施工时间应在枯水期,避开丰水期,严禁降雨时作业;施工营地设置有车辆清洗区,设备清洗区,清洗废水通过沟渠排入施工营地内沉淀池中,沉淀后的废水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下层泥沙运送至弃土场内,废水不外排;施工场所基坑废水按施工距离分5段进行收集处理,每段设置围堰,末端设置的临时沉淀池,施工场地导流及围堰施工后因降雨汇集的废水经围堰末端的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及护坡养护,不外排;弃土区先挡后弃,低高程处设置挡墙,四周设有截洪沟,挡墙处设有沉淀池,弃土区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1)施工营地主要环境空气环保措施:施工营地设置简易工棚,工棚设顶,四周设围挡,减少扬尘产生,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材料运输下料过程需采用密目防尘网进行遮挡,减小扬尘扩散;施工营地内设置20m2车辆冲洗区及10m2机械设备清洗区,减少运输过程的扬尘产生量。(2)施工场地主要环境空气环保措施:靠近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处的施工段需设置围挡;运输车辆物料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采取密闭车斗或用苫布遮盖严实;施工场所采用人力洒水降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用防尘网覆盖。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营地内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沉淀池内的污泥需定期清掏,低洼地回填;

弃土低洼地回填,低洼地回填时需先挡后弃,工程弃土区设置在彭家寨南侧的低洼地,占地约800m2,现阶段土地利用性质为荒地,最低高程为+452.0m,回填后高程为+456.0m,可容纳渣量1000m2;运输车辆底部防渗,防止淤泥中的水泄漏至运输道路。

(五)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施工,昼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分贝;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工况,减低设备运行噪声;运输过程中尽量做到避让声环境敏感点,如因时间等其他因素无法避让的,需进行减速通过,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做到禁止鸣笛。

(六)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施工临时道路、弃土场等严禁压占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生态红线;施工场所沿岸等区域采取植被恢复措施,要求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0%以上,最大限度地恢复植被生物量;施工场地在施工结束拆除围堰;施工营地主要为 (略) 落,施工结束撤场后恢复原状;弃土区进行植被恢复,弃土区表层土壤仍为原弃土区土壤,内层为压实的淤泥及弃土,弃土区封场后,及时播撒草籽,适量种植灌木,严禁引入外来物种。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土方及淤泥低洼地回填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河道附近回填,回填需先拦后弃,回填的土方和淤泥需压实平整后进行植被恢复,植被进行养护至植被初期发育。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调试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四)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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