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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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688号厂房1栋4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杏秀路688号厂房1栋4楼,租用泉州港花 (略) 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150m2,拟招入职工14人(不住厂,不设食堂),年产拉链头18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滚喷、挂喷工序的水帘柜用水与喷淋塔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滚喷、挂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

  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滚喷、挂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水帘柜+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收尘器收集的喷砂粉尘、废活性炭、漆渣、原料空桶、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拉链头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688号厂房1栋4楼

  三、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黄紫群金属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杏秀路688号厂房1栋4楼,租用泉州港花 (略) 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150m2,拟招入职工14人(不住厂,不设食堂),年产拉链头18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滚喷、挂喷工序的水帘柜用水与喷淋塔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滚喷、挂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

  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收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滚喷、挂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水帘柜+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收尘器收集的喷砂粉尘、废活性炭、漆渣、原料空桶、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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