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米诺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公示
温州米诺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公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pdf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3年11月13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镜及镜柜生产加工的企业。利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的自有厂房(共5层)组织生产,占地面积约5306.74m2,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798m2。2021年12月委托浙江华阳 (略) 编制完成了《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温环鹿建〔2021〕114号),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同步投入试生产;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 (略) 鹿城区藤桥镇社会职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地名证明:本项目标准历史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现标准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盛园路72号;员工40人,厂区不设食宿,实行白天单班8小时工作制(夜间不生产),年工作300天。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目前,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具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投资情况
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比2.5%。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已建部分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及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环评设计喷漆废气收集后,经纤维过滤棉,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环评设计喷砂机密闭收集,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气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湿式设备生产废水和清洗机的清洗废水经引水渠收集至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济南蓝 (略) 设计废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加聚合氯化铝、聚*烯酰胺)+UF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湿式加工及清洗。
(二)废气
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晾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激光烟尘均经各自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沉淀,定期清扫地面。
(三)噪声
主要来自设备运行。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置;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未使用到过滤棉,故不产生废纤维过滤棉(含漆渣);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暂存于厂区内,后续委托浙江中环 (略) 转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生活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浓度和pH值范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总氮排放浓度小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喷漆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VOCs、苯系物、*酸酯类、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臭气均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砂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在现场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西侧设置3个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测点(E、F、G号点位),于厂区内(喷漆车间口)设置了1个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D号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 (略) 厂界东侧(3号点)、南侧(2号点)、西侧(1号点)和北侧(4号点)共设置4个噪声测点。昼间上下午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昼间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废已经妥善处置。
五、验收结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后续要求
(一)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及有关规定,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减少碳排放,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废气的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选择碘值在800以上的活性炭,活性炭的用量和更换时间符合废气处理的需求;生产车间加强全面通风,全面通风换气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风量要求。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要求定期开展外排污染物的自检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维修,使其长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加强对高噪声设备控制,增加降噪减振措施,生产期间关闭门窗,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监测采样口、环保设施及管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六)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固废及危险固废处置台账记录,确保固废及危险固废的暂存、转移、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七)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项目组织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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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 (略) 组织成立验收组,根据《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等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自主验收。验收组现场核查了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经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镜及镜柜生产加工的企业。利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的自有厂房(共5层)组织生产,占地面积约5306.74m2,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798m2。2021年12月委托浙江华阳 (略) 编制完成了《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1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温环鹿建〔2021〕114号),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同步投入试生产;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 (略) 鹿城区藤桥镇社会职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地名证明:本项目标准历史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外垟村温州鹿城轻工业园区一期 E-24 地块,现标准地名 (略) 鹿城区藤桥镇盛园路72号;员工40人,厂区不设食宿,实行白天单班8小时工作制(夜间不生产),年工作300天。具体建设内容和过程详见验收监测报告。目前,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且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具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条件。
(二)投资情况
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比2.5%。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验收范围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已建部分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及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确认,现阶段产能达年产66万套智能镜/镜柜,其中镜片打孔、刻花等工序未建设,检验工序未采用自动检测检验设备,采用人工检验,设备配置未达到环评设计数量,本次做分期验收;环评设计喷漆废气收集后,经纤维过滤棉,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环评设计喷砂机密闭收集,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引高至楼顶排放,实际建设为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其余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气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略)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湿式设备生产废水和清洗机的清洗废水经引水渠收集至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济南蓝 (略) 设计废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加聚合氯化铝、聚*烯酰胺)+UF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湿式加工及清洗。
(二)废气
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台+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晾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喷砂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4米高空排放;激光烟尘均经各自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沉淀,定期清扫地面。
(三)噪声
主要来自设备运行。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置;玻璃边角料、打捞底渣、废磨料(含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喷砂粉尘、收集的切割粉尘、其他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未使用到过滤棉,故不产生废纤维过滤棉(含漆渣);漆渣、废活性炭、废弃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或感染性)暂存于厂区内,后续委托浙江中环 (略) 转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生活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浓度和pH值范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均小于《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总氮排放浓度小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喷漆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VOCs、苯系物、*酸酯类、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臭气均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砂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 (略) 在现场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西侧设置3个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测点(E、F、G号点位),于厂区内(喷漆车间口)设置了1个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点(D号点位);两天六次监测结果中,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 (略) 厂界东侧(3号点)、南侧(2号点)、西侧(1号点)和北侧(4号点)共设置4个噪声测点。昼间上下午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昼间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固废已经妥善处置。
五、验收结论
(略) 智能家居制造项目(分期)竣工环境评价手续齐备,环境保护设施已配套建成,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环境污染能力总体上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后续要求
(一)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及有关规定,完善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增强环保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环保工作措施,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减少碳排放,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持厂区整洁有序,提升绿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废气的收集系统,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选择碘值在800以上的活性炭,活性炭的用量和更换时间符合废气处理的需求;生产车间加强全面通风,全面通风换气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规定风量要求。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要求定期开展外排污染物的自检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维修,使其长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加强对高噪声设备控制,增加降噪减振措施,生产期间关闭门窗,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五)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监测采样口、环保设施及管道、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的环保标志,在相应的位置悬挂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六)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规范固废及危险固废处置台账记录,确保固废及危险固废的暂存、转移、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七)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项目组织验收。
七、验收组人员信息
验收组成员信息详见签到单。
验收组成员签名:
(略)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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