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湿地及港子河河滨缓冲带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审批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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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湿地及港子河河滨缓冲带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略) 天心区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湿地及港子河河滨缓冲带修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天心区先锋街道新电路

建设单位

(略) 天心区南托垸水利管理站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公示期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

项目概况

在新电路与港子河路交叉口西北侧港子河道两岸建设尾水净化湿地工程,尾水净化湿地工程有效面积共计30000m2,尾水净化规模30000m3/d,在055县道西南水坝段-京广铁路桥前100m建设河滨缓冲带修复工程,修复河段长度约600m,修复面积共计4759m2。因尾水净化湿地而新增的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仍为港子河,位于现状暮云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约980m处的港子河左岸,排放方式为岸边排放,新增排污口坐标为东经112°59′12.93″,北纬28°4′20.76″,排放量30000m3/d。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营运期无废水产生,可将部分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300003/d)中的COD、NH3-N、TP由《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净化至Ⅲ类标准,可削减入河污染物COD109.5t/a、氨氮5.475t/a、TP1.095t/a。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水井散发的微量臭气,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暮云污水厂尾水可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尾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已极低,因此配水井散发的臭气量极少,可忽略不计,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水流噪声,噪声值约为25-45dB(A),经过管道隔音、距离衰减后,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人工湿地清淤产生的淤泥、湿地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收割植被。清淤产生的淤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收割植被委托环卫清运处置。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205室

邮编:*

项目名称

(略) 天心区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湿地及港子河河滨缓冲带修复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天心区先锋街道新电路

建设单位

(略) 天心区南托垸水利管理站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略)

公示期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9日

项目概况

在新电路与港子河路交叉口西北侧港子河道两岸建设尾水净化湿地工程,尾水净化湿地工程有效面积共计30000m2,尾水净化规模30000m3/d,在055县道西南水坝段-京广铁路桥前100m建设河滨缓冲带修复工程,修复河段长度约600m,修复面积共计4759m2。因尾水净化湿地而新增的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仍为港子河,位于现状暮云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约980m处的港子河左岸,排放方式为岸边排放,新增排污口坐标为东经112°59′12.93″,北纬28°4′20.76″,排放量30000m3/d。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营运期无废水产生,可将部分暮云污水处理厂尾水(300003/d)中的COD、NH3-N、TP由《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净化至Ⅲ类标准,可削减入河污染物COD109.5t/a、氨氮5.475t/a、TP1.095t/a。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水井散发的微量臭气,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暮云污水厂尾水可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尾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已极低,因此配水井散发的臭气量极少,可忽略不计,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水流噪声,噪声值约为25-45dB(A),经过管道隔音、距离衰减后,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人工湿地清淤产生的淤泥、湿地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收割植被。清淤产生的淤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收割植被委托环卫清运处置。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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