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 ||
地址: (略) 息烽县永阳街道虎城大厦19楼 | |||
法定代表人:吴林 | |||
授权经办人姓名:刘丹凤 | |||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 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 | ||
建设地点 | 息烽县城永靖镇、永阳街道及西山镇团圆山环线(区域坐标为E:106°41′23.50434″~106°43′58.09825″,N:27°3′33.03580″~27°6′19.26302″) | ||
征占地面积(h㎡) | 永久:0.06 临时:3.29 |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 32400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及网址:水土保持公示网 | ||
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 2024年1月25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 |||
承诺(备案)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云凤林建筑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站 2024年1月19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生产建设单位 | 名称: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 ||
地址: (略) 息烽县永阳街道虎城大厦19楼 | |||
法定代表人:吴林 | |||
授权经办人姓名:刘丹凤 | |||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 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 | ||
建设地点 | 息烽县城永靖镇、永阳街道及西山镇团圆山环线(区域坐标为E:106°41′23.50434″~106°43′58.09825″,N:27°3′33.03580″~27°6′19.26302″) | ||
征占地面积(h㎡) | 永久:0.06 临时:3.29 |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 32400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及网址:水土保持公示网 | ||
起止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 2024年1月25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 |||
承诺(备案)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息烽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提质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云凤林建筑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元。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水土保持站 2024年1月19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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