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风航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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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风航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 (略) 年产

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2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众本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李贺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300米2号(租赁洛阳 (略) 闲置厂房),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2.5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产300吨塑料袋生产线,产品方案为:(1)背心式塑料袋(40cm×50cm、45cm×60cm、50cm×60cm)产能为150t/a,(2)平口式塑料袋(40cm×50cm、45cm×60cm、50cm×60cm)产能为150t/a。塑料袋厚度0.03mm,塑料袋按材质分为HDPE和LLDPE两种。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预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厂区总排口,出口浓度应满足北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吹膜、制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3、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吹膜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制袋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清洁袋、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 (略) 年产

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2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众本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300吨塑料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李贺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300米2号(租赁洛阳 (略) 闲置厂房),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2.5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产300吨塑料袋生产线,产品方案为:(1)背心式塑料袋(40cm×50cm、45cm×60cm、50cm×60cm)产能为150t/a,(2)平口式塑料袋(40cm×50cm、45cm×60cm、50cm×60cm)产能为150t/a。塑料袋厚度0.03mm,塑料袋按材质分为HDPE和LLDPE两种。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预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厂区总排口,出口浓度应满足北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网进入北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吹膜、制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

3、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吹膜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用建筑隔声、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制袋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清洁袋、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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