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思创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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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思创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验收公示

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所在位置: (略) 海曙区洞桥镇洞振路28号

项目总投资:450万元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后可纳入污水管网, (略) (略) 栎社净化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96-2018)表1标准)后排入奉化江

废气

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处理由25m排气筒高空高排放。

噪声

企业合理布局车间,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设防振基础或减震垫;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项目夜间不生产。

固体废物

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目前已同宁波甬润 (略) 签订清运协议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12369

建设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5日

发布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验收文本

验收意见盖章公示

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所在位置: (略) 海曙区洞桥镇洞振路28号

项目总投资:450万元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后可纳入污水管网, (略) (略) 栎社净化水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96-2018)表1标准)后排入奉化江

废气

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处理由25m排气筒高空高排放。

噪声

企业合理布局车间,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设防振基础或减震垫;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项目夜间不生产。

固体废物

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目前已同宁波甬润 (略) 签订清运协议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12369

建设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5日

发布单位:宁波新思创 (略)

宁波新思创 (略) 搬迁项目验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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