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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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8日第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2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19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0.222″,北纬43°59′48.802″)新疆欧 (略) 院内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2500平方米空置厂房,设置喷塑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喷塑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外购钢筋、钢管→下料→折弯、冲孔→拍光→焊接→喷塑→烘干固化→包装入库等,塑粉使用量为80吨/年,烘干固化使用天然气。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万米护栏。项目冬季供暖依托现有供热锅炉(0.5吨/小时)。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取得了《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决定由生产五金件改为生产护栏,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自动作废。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拍光工序(角磨、打光)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角磨、打光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与喷塑粉尘一同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后,与烘干固化炉废气一并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33吨/年,其中0.837吨/年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本次颗粒物申请量为0.493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挥发性有机物0.0226吨/年、二氧化硫0.0002吨/年、氮氧化物0.02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原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8日第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2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19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0.222″,北纬43°59′48.802″)新疆欧 (略) 院内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2500平方米空置厂房,设置喷塑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喷塑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外购钢筋、钢管→下料→折弯、冲孔→拍光→焊接→喷塑→烘干固化→包装入库等,塑粉使用量为80吨/年,烘干固化使用天然气。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万米护栏。项目冬季供暖依托现有供热锅炉(0.5吨/小时)。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取得了《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决定由生产五金件改为生产护栏,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自动作废。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拍光工序(角磨、打光)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角磨、打光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与喷塑粉尘一同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后,与烘干固化炉废气一并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33吨/年,其中0.837吨/年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本次颗粒物申请量为0.493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挥发性有机物0.0226吨/年、二氧化硫0.0002吨/年、氮氧化物0.02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原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8日第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2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19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0.222″,北纬43°59′48.802″)新疆欧 (略) 院内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2500平方米空置厂房,设置喷塑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喷塑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外购钢筋、钢管→下料→折弯、冲孔→拍光→焊接→喷塑→烘干固化→包装入库等,塑粉使用量为80吨/年,烘干固化使用天然气。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万米护栏。项目冬季供暖依托现有供热锅炉(0.5吨/小时)。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取得了《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决定由生产五金件改为生产护栏,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自动作废。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拍光工序(角磨、打光)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角磨、打光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与喷塑粉尘一同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后,与烘干固化炉废气一并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33吨/年,其中0.837吨/年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本次颗粒物申请量为0.493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挥发性有机物0.0226吨/年、二氧化硫0.0002吨/年、氮氧化物0.02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原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8日第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2万元(环保投资71万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119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0.222″,北纬43°59′48.802″)新疆欧 (略) 院内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2500平方米空置厂房,设置喷塑生产线1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喷塑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外购钢筋、钢管→下料→折弯、冲孔→拍光→焊接→喷塑→烘干固化→包装入库等,塑粉使用量为80吨/年,烘干固化使用天然气。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万米护栏。项目冬季供暖依托现有供热锅炉(0.5吨/小时)。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取得了《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决定由生产五金件改为生产护栏,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关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米)审〔2021〕43号)自动作废。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拍光工序(角磨、打光)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角磨、打光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与喷塑粉尘一同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后,与烘干固化炉废气一并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1.33吨/年,其中0.837吨/年从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本次颗粒物申请量为0.493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挥发性有机物0.0226吨/年、二氧化硫0.0002吨/年、氮氧化物0.02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原新疆欧 (略) 新增各类五金件生产建设项目中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200万米护栏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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