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3-*、0433-*
传 真:0433-*
通讯地址:汪清县滨河北街435号(县政府11楼管理科)
邮 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 | 汪清县新民街汪清大队 | 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 | (略) (略)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新民街汪清大队。项目租赁厂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40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办公室等,其中塑料片生产线为现有设施。项目新建泡沫热熔块生产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万元。项目建成后塑料净片生产能力为500吨/年、泡沫热熔块生产能力为50吨/年。 | 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车间定期清扫,无设备清洗废水。塑料片破碎清洗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略) 政管线排入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塑料片采用湿法破碎方式,不产生粉尘。泡沫破碎粉尘和热熔工序废气经集气灶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通过加装消音器、隔声减震装置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同时加强厂房隔声和行车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分拣废物和沉淀池沉渣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商标纸和废包装材料分别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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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 | 汪清县新民街汪清大队 | 汪清县森和塑料制品加工部 | (略) (略)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新民街汪清大队。项目租赁厂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40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办公室等,其中塑料片生产线为现有设施。项目新建泡沫热熔块生产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万元。项目建成后塑料净片生产能力为500吨/年、泡沫热熔块生产能力为50吨/年。 | 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车间定期清扫,无设备清洗废水。塑料片破碎清洗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略) 政管线排入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塑料片采用湿法破碎方式,不产生粉尘。泡沫破碎粉尘和热熔工序废气经集气灶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择低噪设备,通过加装消音器、隔声减震装置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同时加强厂房隔声和行车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分拣废物和沉淀池沉渣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商标纸和废包装材料分别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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